
2006下半年工商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十大典型案例
200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加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严格执行《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强化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通过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对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年共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商标犯罪案件252件,移送商标犯罪嫌疑人263人,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7%和22%。其中移送涉外商标犯罪案件128件,移送商标犯罪嫌疑人164人,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45%和76%。
2006年下半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192件,移送商标犯罪嫌疑人202人,比上半年分别增加220%和231%。以下是其中的十件典型案例:(其中,涉外商标案件七件;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三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两件)
一、假冒“BLUETOOTH”注册商标案
2006年7月17日,深圳市工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对福田区上梅林越华工业区越华路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加工假冒“BLUETOOTH”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现场查获假冒“BLUETOOTH”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1813个,以及大量未经使用的假冒“BLUETOOTH”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说明书和制假工具。根据权利人报价,货值达21万余元。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2006年7月19日深圳市工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7年2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涉案公司法人汪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涉案公司股东王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二、假冒“NIKE”、“ADIDAS”、“PUMA”注册商标案
2006年7月,厦门市工商局接到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移转来的厦门市某公司生产假冒“NIKE”、“ADIDAS”、“PUMA”注册商标拖鞋、运动鞋的案件,立即展开调查,查证在2006年3月当事人共生产假冒“NIKE”、“ADIDAS”、“PUMA”注册商标拖鞋36668双,生产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运动鞋14652双。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市场中间价,货值达到1200万元。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厦门市工商局立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假冒“NOKIA”、“SONYERICSSON”注册商标案
2006年7月,中山市工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根据群众举报,两次对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中机大厦二楼的何某某的生产车间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NOKIA”注册商标手机充电器12000个,假冒“SONYERICSSON”注册商标手机充电器5200个,以及大量假冒“NOKIA”、“SONYERICSSON”注册商标的手机充电器半成品和包装盒、包装袋。经权利人提供报价,货值超过200万元。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中山市工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立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销售假冒“现代”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6年11月,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接到权利人举报,对朝阳区某公司位于十八里店横街子村的仓库进行检查,当场查扣涉嫌假冒“现代”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3320件。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查扣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货值达35.7万元。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朝阳工商分局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销售假冒“CHIVAS”、“REGAL”、“MARTELL”、“HENNESSY”等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6年7月,上海市工商局普陀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在梅川路某民居查获假冒“CHIVAS”、“REGAL”、“MARTELL”、“HENNESSY”注册商标的进口酒894瓶。经香港国际洋酒协会(亚洲)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鉴定,上述进口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按照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达24万余元。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普陀工商分局立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销售假冒“威龙”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6年7月4日,义乌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复兴一区一仓库中查获假冒“威龙”注册商标的葡萄酒291箱(6瓶/箱),按照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达9万余元。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义乌市工商局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七、销售假冒“哈轴”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6年6月,大庆市工商局在对大庆市轴承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大庆市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哈轴”注册商标的轴承,并在其两处仓库内查获大量印有“哈轴”标识的轴承。经权利人鉴定,该批轴承均为假冒“哈轴”注册商标的产品,货值超过210万元。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大庆市工商局立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伪造、擅自制造“剑鱼”、“飞鹰”、“LACOSTE”注册商标标识案
2006年7月12日,台州市工商局黄岩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在黄岩区高桥街道办事下浦郑村查获个体工商户张某某印制假冒“剑鱼”、“飞鹰”、“LACOSTE”等注册商标标识近60万张,现场还查获用于印制假冒“剑鱼”、“飞鹰”、“吉列”等注册商标标识的菲林片19张,用于印制假冒“剑鱼”注册商标标识的印版8张。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黄岩工商局立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日前,黄岩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九、伪造、擅自制造“PHILIPS”注册商标标识案
2006年9月14日,苍南县工商局龙港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龙港镇建新路672号薛某某的压痕加工场所查获假冒“PHILIPS”注册商标汽车灯泡包装盒21600只。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苍南县工商局立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06年8月24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根据举报,对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擅自以“促奥运首选品牌编委会”名义开展“促奥运首选品牌大型征集推广活动”的行为进行了查处。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擅自以虚构的“促奥运首选品牌活动委员会”、“奥促委专家评审委员会”、“中国经济商务联席会”名义组织虚构的“促奥运首选品牌大型征集推广活动”,骗取当事企业的入围费和活动费,其行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鉴于该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立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