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3日10:00,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电视电话会议室举行发布会,通报2014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年。我是新闻发言人肖玮。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强化金融检察,保障金融市场安全”。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通报全国检察机关2014年以来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发布相关案例;二是请北京、上海两市检察机关介绍有关情况;三是请记者提问。下面,首先由我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金融检察,是完善金融法治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坚决查办和预防金融及金融监管领域职务犯罪,规范金融交易行为,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和保障了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金融秩序的各类刑事犯罪。2014年以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找准检察职能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依法严厉打击严重金融犯罪,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严重侵害人民利益的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和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市场犯罪,着力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人民财产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20665件2725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34611件51504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4913件33291人,决定不起诉3001人。
从检察机关办案数量来看,金融犯罪整体呈现快速上升趋势。2014年,共批准逮捕金融犯罪案件12883件16645人,同比分别上升59.4%和66%;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金融犯罪案件21101件29483人,同比分别上升22.6%和25.69%;提起公诉16591件22015人,同比分别上升13.46%和12.25%。2015年1-6月,共批准逮捕金融犯罪案件7782件10608人,同比分别上升54.7%和67.2%;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金融犯罪案件13510件22021人,同比分别上升49.73%和82.07%,提起公诉8322件11276人,同比分别上升23.6%和29.76%。
从案件罪名分布看,各罪分布明显不均,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始终居金融犯罪案件首位,非法集资案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受案量最多的仍为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共批准逮捕信用卡诈骗犯罪8654件932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9677件20970人。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激增,特大规模集资案件屡见不鲜。
2015年上半年,共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比上升210%,集资诈骗案同比上升74%。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4011件10243人,超过2014年全年总数,同比上升153.06%和259.15%,一些案件涉案金额达数十亿元。如,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巨鑫联盈非法集资案,向4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26亿元,其中骗取的单笔最大数额达2.5亿元;广东省、浙江省等多地检察机关办理的“邦家”非法集资案,涉嫌诈骗23万人次,非法集资近百亿元。
此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大幅增加。2014年受理审查起诉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从2013年的3件7人猛增到24件31人,起诉数从2013年的1件1人增加到38件42人,办案数量成倍增长。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如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最高检已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二、坚决查办和预防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工作。2014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决策部署,顺应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的新期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大对金融领域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及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01件877人。
从涉案罪名看,贿赂犯罪比例高,受贿犯罪突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中,贿赂犯罪453人,占该领域立案总人数的51.8%,其中,受贿犯罪350人,占该领域贿赂犯罪总数的77.3%;行贿犯罪103人,占22.7%。
从发案领域看,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非银行融资机构多个领域。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中,涉及银行领域645人,占金融领域立案总人数的73.8%;保险领域194人,占22.2%;证券领域13人,占1.5%;非银行融资机构22人,占2.5%。
从涉案金额看,个案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中,涉案金额1000万以上的30人,仅占立案总人数的3.2%,涉案总额却高达20.1亿余元,危害后果严重。比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某银行支行客户经理田某、李某挪用公款案,经查,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田某、李某利用担任某银行支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某煤业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挪用给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直至案发,尚有4.18亿未归还。
三、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确保实现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针对新型案件不断增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的新形势,检察机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妥善处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关系。注重把握犯罪边界,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
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注意改进司法方式,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手段,办案中尽可能减少对正常金融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注重追赃挽损,妥善解决刑民交织和涉案财物处理等矛盾集中问题,既实现打击有力,又促进案结事了,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始终坚持以证据为中心,深入研究金融犯罪的证据特点,注重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侦查机关的相互配合监督,及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促进侦查机关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保证金融犯罪案件办案质量。
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金融犯罪案件的督办指导。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跨区域犯罪等重大、敏感以及新型的金融犯罪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加强督办指导,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推进、诉讼策略等多方面参与指导,形成办案合力。10:20:10
四、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不断提高金融检察工作水平。201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既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及“社会公众”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处置、证据的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等八个方面问题进行明确,为检察机关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保障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区域特点,不断探索金融检察工作,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一些地方成立了专业金融检察部门或金融检察专业办案组,形成专业办案机构;不断加强公诉专业化人才培训和专业交流,提高公诉人的金融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逐步形成了金融犯罪案件专人办理、系统研究、专业积累的良性循环,为保证金融犯罪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奠定组织和人才基础。
以上就是我向大家通报的有关情况,相关案例已经印发给大家。下面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