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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拳头不能打在棉花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1-08-08   来源:中国妇女报
  

  看到又一起虐待儿童案件发生,心情很沉痛。法律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父母对孩子施暴呢?笔者针对此类案件谈点看法。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是通过一系列法律的实施来实现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保护儿童,禁止虐待儿童,并对虐待儿童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施暴父母的责任追究存在一些难点问题。

  第一,由于法律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和缺少国家监护等相关制度的配套,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执行。

  第二,尽管法律有虐待罪的规定,但追究虐待罪的构成条件要求情节恶劣,只有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虐待行为才构成犯罪,对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部门往往只能对施虐父母进行教育、训诫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拘留等处罚措施,不利于对父母虐待行为的矫正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三,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未成年人受能力、亲情等因素的影响,一般不会到法院告发父母的虐待行为或没有能力提起刑事自诉,这就导致很多案件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施虐父母就不会受到法律的有效追究。

  第四,传统的教育理念和家庭伦理观念使很多父母、邻居甚至居委会、村委会认为父母管教子女是家庭私事,父母认为有权利打骂孩子,甚至有些孩子也认为父母有权利打骂自己,在没有造成孩子被虐待至严重后果时,往往也没有组织或个人给予干预或报告。

  由于这些难点的存在,可以说针对虐待的法律规定,如同拳头打在棉花里。

  我国立法在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案件也还存在以下空白:

  第一,我国法律对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缺少监督规定,即监护人监督制度。法律赋予监护人有权对未成年子女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但没有规定谁有权利和义务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进行监督以及如何监督,导致外界对家庭中的儿童权利状况缺乏有效监测,儿童在家庭环境中遭受暴力不能及时得到干预。

  第二,对于家庭暴力,我国法律中也没有规定强制报告制度。对于发现儿童受虐案件,哪些人和部门有报告义务,不报告会承担哪些后果,如何报告,向谁报告,接受报告的人或部门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反馈,如何防止虚假报告等问题,由于没有这些具体可实施的规定,导致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缺乏迅速发现的渠道。

  第三,对于儿童受暴案件,我国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处理程序和救助制度。对于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未成年人,缺乏紧急救助程序和临时安置机构,法律政策没有规定哪些部门有权力、有义务参与以及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对受暴儿童进行救助,对于被临时带走的儿童,立法也没有规定明确的安置场所。

  针对以上问题,法律政策的完善是解决这些问题的立法保障。很多人大代表曾经提出建议制定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笔者认为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确实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立法应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投诉、处理以及救助工作等流程进行详细的规定,具体明确相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机构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具体职责分工和合作,注重对受害儿童给予包括法律、医疗、心理、后续安置在内的全面救助和服务,充分体现儿童视角和性别视角,专门立法还应当对被虐待儿童的紧急救助、司法救助等作出具体可实施的规定和措施。

  同时,笔者建议修改其他法律中涉及家庭暴力防治和监护制度的规定,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建议充分关注并完善以下制度: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督促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对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又无人监护的受虐未成年人进行国家监护;建立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社区人员、医生或者教师等与未成年人生活比较接近或者经常接触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在他们发现或有理由怀疑未成年人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修订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儿童虐待、遗弃刑事案件改为公诉案件,并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犯罪标准。(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雪梅)

[责任编辑:潘颖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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