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比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更全面、更宏伟、更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划和部署。比较而言,《决定》有五个方面的重要发展、创新:
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以保证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定职责、法定职权、法定程序行政,而不只是依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三定方案”或“三定办法”以及自己拟定的“权力清单”和“权力运作流程”行政。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五项法定程序。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以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三拍式决策”(拍脑袋、拍胸脯、拍屁股)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和损失。
提出了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的五项具体措施。即依事权与职能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这些措施对于解决当下“钓鱼执法”“养鱼执法”“临时工执法”的问题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
明确了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八种形式。即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及对政府内部权力制约的五种具体方式,即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严格防止行政权滥用。
具体规定了政务公开的五个方面。具体指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保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这一民主和法治基本原则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