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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4-10-31   来源: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河南省省长谢伏瞻近日签署河南省人民政府令,宣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进一步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和通信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河南通信业认真贯彻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加快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14年9月底,全省光缆线路长度达到101.3万公里,移动电话基站达到16.2万个,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达到1962万个,全省电话用户总数达到8739.6万户,互联网用户总数达到5886万户,有力支撑了河南省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大国家战略实施。
  
  但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地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未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执行不到位,电信设施被偷盗和破坏情况严重等。
  
  针对这些问题,《办法》明确了通信基础设施的范围,落实了省通信管理机构、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并明确规定:
  
  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小区等建筑物内及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基础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
  
  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以及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地铁等公共设施上建设宽带网络设施,公共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无偿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联合建设、资源共享,不得与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依法进行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破坏通信基础设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非法强制拆除、擅自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因城乡规划建设、城区改造等情况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事先征得该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依法给予补偿。
  
  因建设项目施工造成通信基础设施毁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通信基础设施修复费用及因通信基础设施损坏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明确禁止侵占、哄抢、盗窃、损毁通信基础设施等9类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责任编辑: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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