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出台《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明确对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落实不力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整理中心、乡镇国土资源所,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办法》规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土地整治项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后续管护中的灾毁工程修复、损毁工程维修等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进行抽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后续管护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办法》明确,后续管护工作落实不力,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暂停安排下一年度后续管护有关资金;对未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的管护单位,根据管护协议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在后续管护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挪用管护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