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在我国讨论了多年的老话题。回顾过去,我国的司法改革从未停息,但是鲜有顶层设计的体制性变革。
此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公布后,司法界对其中涉及司法体制改革内容的评价普遍是:力度超出预期。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建设法治中国勾勒了改革整体框架,对我国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中国的司法改革,将向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大踏步前进。
人财物独立是破解“司法地方化”前提
2005年6月,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平接了一单“民告官”的案子:某省的20多位村民因拆迁补偿问题欲起诉当地政府。李金平先后去了当地法院、中级法院直至省高级法院,得到的答复都是不能立案。
“地方行政机关往往会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产生干扰。司法地方化这个问题必须解决。”李金平说。
何谓“司法地方化”?
简单的表述是:由于我国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的高度重合,人财物高度依赖于地方,因此法院、检察院被习惯看成地方政府的机构,导致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权与检察权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与干预。
业界专家普遍认为,《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正是剑指“司法地方化”这一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认为,地方法院、检察院的财政、人事等受制于当地政府,是地方党政得以干预地方司法的主要原因。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介绍,国外司法机关的财政预算一般都很固定,法院直接向议会提交,不用通过政府,而且议会也很少会去修改法院提出的财政预算,因为它每年提出的预算不会有太大的变化,这从财政上保证了司法的独立性。
在人事上,很多国家实行法官终身制,只要法官没有犯法,道德上没有严重错误,就能继续任职,其待遇不会因为判决而发生变化。
广东省委党校教授宋儒亮则明确表示,要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首先地方法院、检察院在人财物上应该有话语权。
宋儒亮认为,“《决定》提出人财物统一管理,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不依赖地方,这对于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办案是重大促进。”
“如果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当具体个案中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公民个人权益发生冲突时,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就难以实现。”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严重影响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司法不公,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司法“去地方化”的全部内容。
陈卫东介绍,行政区划和司法区划适当分离,与人财物统一管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划分离,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涉案负担的平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摆脱地方行政机关的制约和影响。
司法改革或成行政体制改革突破口
法检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定职权,不仅需要挣脱地方利益的掣肘,同时也要避免上下级机关间的法外影响。
今年4月开始,河南法院开始试行新型合议庭制度,终于对此前广受诟病的合议庭动了“手术”。试点法院设立了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一大批庭长、副庭长被确定为合议庭主审法官,试点以来审判质量明显提高。业界普遍评价,这项改革试点触及了“司法行政化”这一核心问题。
解决“司法行政化”,《决定》同样开出了药方: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于上世纪50年代。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记载: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司法制度建设的新纪元。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令,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基本职能,确立了合议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监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形成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体系。
司法改革至今,张千帆直观的感受是,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文化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尤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法官、检察官的准入受到严格限制。但司法改革原先希望出现的效果还没有达到。“法院内部对法官的行政管制还没有改变,司法的独立性不够。”
以审判委员会制度为例。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但这一制度的问题在于运行的程序不规范,不进行开庭审理、不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不让代理律师参加,仅凭办案法官的书面或口头汇报提出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使得诉讼的基本原则被架空。“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就应当弱化审判委员会在个案审理上的功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则认为,院长、庭长只进行行政管理而不审案,这实际上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
“院长、庭长也是法官,而且往往是该法院最好的法官。在案件审理、组成合议庭的过程中,他们可以作为审判长,参与到审判当中,以此提高各级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其他行政上的事务可以由别人承担。”他认为,只有从院长、庭长开始“去行政化”,才能逐步实现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
不难看出,《决定》的相关内容,实则是要把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司法业界更愿意将其看作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不少学者认为,任何政治系统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过程,都不可缺少它的司法结构和功能。
选择司法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可以降低改革的成本和风险,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如何从根本上再造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结构,实现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通过大幅提升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和宪法地位来树立司法权威,关涉到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成败。
人权的立法保障发展到司法保障
此番司法改革中,与民众切身利益最为贴近的当属有关“人权司法保障”的内容。《决定》指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事实上,近年来,人权司法保障正在逐渐为党和政府所重视。安徽张氏叔侄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农民李怀亮重获自由……仅今年上半年,各地就连续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今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认为,三中全会再提这项工作,说明国家对司法的人性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冤错案件之所以发生,缘于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审理刑事案件各阶段未能严格依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在侦查阶段,口供中心主义的错误理念仍十分突出;在公诉阶段,不能恪守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在审判阶段,降低定罪标准,放松对证据链条的要求等等。防范错案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严控侦查活动为基点、以审查起诉环节为支撑、以审判环节为重点的思路,以公平、公正处理案件为目标,按照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思路推进。
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述被写入其中。此外,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都和人权保障有关。然而,仅仅被法律条文所确认的权利还只是纸上的权利,要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完善的司法保障制度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在办理、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杜绝刑讯逼供,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环节上做到真正相互制约等,都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不可缺少的制度安排。从人权的立法保障发展到司法保障,《决定》提出的行动目标对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意义深远。
“过去谈到人权的司法保障,主要是诉讼程序规则方面的保障,比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证据规则等。本次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强调了律师在人权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看来,本次司法改革,在完善人权保障的目标之下强调了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对没钱请律师的人,也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系列非常严谨和到位的举措。
季卫东还注意到,《决定》在提及维护宪法权威时有一句“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样的表述此前并不常见,可能意味着,司法性质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进入视野之中。”
新闻纵深稿件/本报记者边慧综合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等媒体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