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5日,湖北省民政厅下发了《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治民政建设的意见》(鄂民政发〔2013〕68号),对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政提出了明确要求。
民政工作具有鲜明的群众性、多元性、社会性特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多达百余件,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大局息息相关。民政法制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全省民政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法规政策创制滞后、执法水平不高、对法制队伍建设重视不够等问题。为此,省民政厅要求各地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民政法制工作会议和法治湖北建设试点工作的部署,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充分认识加强民政法制工作是全面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保障和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并从六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跟进推动民政立法工作。要从民政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衔接配套,及时编制民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及计划,将群众期待、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项目适时上报,列入各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年度计划,分步骤、有节奏地推进社会建设和保障民生等方面的政策创制工作。省厅各处室要认真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受权性条款,为及时跟进制定实施细则或地方规章做准备。有立法职权的市州民政部门要依据省政府出台的法规和规章中的权限和程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其他民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使涉及民政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执行,努力形成法律法规和规章既有效衔接,又相互配套的体系。
(二)不断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要准确把握各项民政工作的法律属性,掌握相应类别执法行为的特点和要求,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坚持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把民政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要认真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重点把握社会组织、殡葬管理、养老等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规律,准确把握烈士审核、伤残评定等行政确认行为的程序,规范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行政给付行为的实施,正确履行对基层群众自治的行政指导行为和婚姻、收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行为。要依据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和民政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民政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流程规范、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使用法律文书符合法定形式。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岗位,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确定执法责任,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行为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用制度激励和约束行政执法人员。充分考虑民政工作和民政对象的特殊性,自觉尊重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坚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要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要加强民政行政执法检查,促进民政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建立完善行政复议有关程序和具体工作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认真做好民政行政应讼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建立案件上报备案制度,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完结后,要在10日内将案件简要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四)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今年省厅在抓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的基础上,一方面,与厅办公室配合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的联动机制,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加大对各级民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的检查指导。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后要在15日内向省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五)深化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便民利民、公开公正的原则,不断丰富政务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发布机制,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民政事务决策、政策规定、办事和服务程序等政府信息,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和公共信息平台作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鄂民发〔2011〕87号),将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规范民政行政行为相结合,与开展相关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与解决民政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相结合,确保普法规划落到实处。要健全完善民政部门学法和培训制度,以民政领导干部为重点,完善民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法律法规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民政干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要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开展多层次的培训,使广大民政干部增长法律知识,增强法治理念,熟悉执法流程和规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意见》明确了法治民政建设的近期目标、到2015的中期目标、到2020年的远期目标,要求各地以建设法治民政为目标,以依法行政为主线,以完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为重点,以提高民政执法水平为核心,以强化民政法制监督为手段,以加强民政普法工作为基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加强民政法制建设,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实现全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法治民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研究部署法治民政建设工作。要把法治民政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业务部门,落实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切实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市、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设立独立的法制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立法职权的市州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先行设立。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有专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省厅在分配民政专项资金和2000万元民政专项工作经费时,将把是否设立独立的法制机构作为民政工作绩效评估的内容之一,纳入分配系数。要切实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坚持重要会议有法制机构参加、重大决策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由法制机构实施监督。要加强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民政法制工作与民政业务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新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