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文明权的权利形态规定性
(一)生态文明权的内涵
(二)生态文明权的内容
1.优美环境享有权。
2.破坏环境拒绝权。
3.环境状况知情权。
4.环境保护参与权。
二、生态文明权的权利形态辩证性
1.是人与自然的互动性和交融性的有机统一。
2.是实体环境权和程序环境权的有机统一。
3.是公权与私权的有机统一。
4.是多数权利和少数权利的有机统一。
5.是人类社会性和自然性的有机统一。
6.是权利整体性与个体性的有机统一。
7.是长远权益和眼前权益的有机统一。
8.是权利享受与义务责任的有机统一。
三、生态文明权的权利形态作用性
1.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2.是推动整个社会文明形态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3.是对人类过渡开发自然资源教训的深刻总结。
4.是当代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历史发展新趋势。
四、生态文明权的权利形态对策性
(一)确立与生态文明权相适应的文明观念
(二)构建与生态文明权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1.从立法上明确生态文明权,确立其宪法地位。
2.应进一步充实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生态文明权内容。
3.应完善国家环境权。
(三)建立健全与生态文明权相适应的运行机制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标准制度机制。
2.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机制。
3.建立健全清洁生产制度机制。
4.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自制度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制度机制。
(四)积极创建与生态文明权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
(作者鲜开林系东北财经大学教授、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权理论研究中心主任;作者张永敏系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