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权概述
环境权的提出追溯到上世纪60年代,在此之前,西方国家环境公害事件不断,环境污染成为危害人类生存、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关于环境的概念,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明文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
综合国内外有关理论认为,环境权是人类基本的环境法律权利,是一项新型的人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美好、舒适和健康的生态环境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保护环境义务的统一。
二、我国环境权的法律配置
根据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我党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作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里说的自然,包括资源和环境两个方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完成,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我国目前制定了为数不少的保护环境的方面的法律。
三、完善环境权立法和司法程序的初步设想
(一)公民环境权入宪
(二)在环境基本法和环境保护单行法规中配置环境权
(三)完善环境权的程序规定
(四)完善刑事立法,体现刑法保护环境权的震慑作用。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权,建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应当尽快确认环境权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可以在司法上的可诉性,才能真正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作者邵文虹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社原社长兼党委书记;作者李晓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高级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