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宪法》第16条规定,人民有权享有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危害。
蒙古人民自古以来一直热爱自然,保护自然,我们是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民族。
环境原来的结构和自然美景消失了,退化了;人类和动物也面临巨大风险,有可能会掉进采矿活动留下的矿洞、矿井和隧道里。
根据《自然资源法》的规定,在矿藏勘探和开采之后,公司必须恢复被破坏了的土地和环境,而政府机构则负责环境问题,县长区长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
采矿业造成环境退化还有另外一个主要原因,那就是自然资源的运输。
根据2011年全国水体注册机构的数据,由于水流的改变、气候的变化以及工业活动的影响,在册的6,699条河流中有551条已经干涸,10,702条泉流中有417条干涸,3,629个湖泊中有417个缺水干涸。
天气和环境分析机构2010年研究表明,空气中的粉尘云比南戈壁省古尔特斯县纳林苏海图水平的高1.7倍,比Tsogttsetsii县塔班-陶勒盖运煤路面上还高6倍,并强烈建议对当地的土壤进行重金属测试。
因此,国家应该特别重视在采矿技术中使用有毒物质这一情况,因为这将给当地人民的生命健康、生活条件和饮用水带来极其严重的危害。政府机构应该切实依法履行责任,定期监督有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和处置,确保信息对公众公开,加强问责机制。
在矿产资源的勘查、提取、生产和运输活动中,灰尘和其他有害物质从污染源释放到大气中,这些污染源包括采矿过程中的土方搬运、钻井、爆破、冶炼和尾矿。人们之前已经注意到空气和环境污染以及危险有毒物质使用不当等问题。
作为《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蒙古有义务尊重、保护和保证其公民的文化权利,但实际上却没有在法律框架内充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并因此造成了第三方对蒙古人民文化权利的侵犯,且没有对这种侵犯造成的危害做出应有的补偿。
(作者扎木斯楞·宾巴道尔吉系蒙古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