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长期追求并为之奋斗的理想和目标,是新时期新阶段党和政府执政兴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文章在科学发展观的视域下,在分析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的同时,着重总结了人权事业在新中国取得的伟大成就。
关键词:60周年 人权事业 伟大成就
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领导下,以国家主人的姿态,为消灭贫穷落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实现享有充分人权的崇高理想,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和矢志不渝的奋斗,使中国的人权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长期追求并为之奋斗的理想和目标,是新时期新阶段党和政府执政兴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庄严载入宪法,成为中国人权发展的新的里程碑。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宪法依据,因为社会和谐发展必须以优良的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党的十六大报告最早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到六中全会专门以《决定》的形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的重要内容。这表明中国的人权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讳言人权到党和政府文件予以确认、再到写入国家宪法的发展过程。人权概念写入宪法是党和国家对人权问题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是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构成和谐社会的最基本元素首先是人,人是人类社会的最小组成单位,但却是人类社会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都离不开“人”,这就需要首先尊重和保护人,而尊重和保护人就是尊重和保护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人权。人权学说起源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论。这种理论把自由、平等、幸福和私有财产等作为每个人生来就有的权利。是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剥夺的自然权利。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人权要求被写进了政治宣言。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提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时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告:“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随后,美国宪法、法国宪法都确认了这些基本权利,后继的其他资本主义宪法也大都以不同的形式确认了这个原则。不过,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真正的“人的权利”的享有,“人的完全回复”只有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并且强调每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现实的、个体的人之间的和谐发展。恩格斯在其所著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著作中,指出未来社会的人权是:“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这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独有的,它也是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所追求的,而且要比资本主义社会保护人权的范围更加广泛。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如何使应有权利成为现实权利,就只有通过法律加以确认成为“法定权利”之后才有实现的可能,因此,实现人权的最可靠形式则是法治。人权与法治有着极为紧密的关系。离开法治谈人权就会使人权成为“空中楼阁”,尽管人权首先表现为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反之,离开人权谈法治就会使法治丧失其赖以生存的价值基础,而不配称为“法治”。人权与法治两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保护人权是法治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法治是确认与保障人权实现的有力工具。一方面,人权是法治的重要价值基础和取向,这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人们对人权的重视,自由、平等、博爱这类反映人权内容的权利便逐步由口号发展为法律条款,成为法治的重要价值内涵。因此,人权与法治的结合既是人权的重大发展,也是法治的巨大进步。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既然选择了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就意味着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当包括人权,即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因为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只有在这种秩序里,人权才会得到法律的确认,得到积极而又正确的行使和保障。另一方面,法治是确认与保障人权实现的有力工具。人权只有得到法治的确认与保障,才能有明确的实现人权的程序与方法,如果得不到法治的确认与保障,人权便无法实现。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人权法律化,在人权受到侵犯时,才能依法受到保护,才能依法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制裁。因此,只有法治才能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套严格、完备、科学合理的司法救济程序。
尽管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但仅仅是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或者资格,这显然还不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权。人权作为一种实有权利,即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与应有权利和法律权利是相对的,仅仅从法律上对人权予以确认,从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信奉人权,这对于有一定物质条件的发达国家和先进阶级而言并非难事,但没有人权的切实实现,再美丽的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都不过是画饼充饥。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应该体现在每一个人现实的生活之中,以个人应有的权利扩张为基础,由此就能够扩展到家庭和谐、组织和谐、国家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只有每个人的应有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才是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源泉。正因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深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此,新中国建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已达成共识。
二、人权事业在中国取得的伟大成就
新中国成立60年来, 人权事业在中国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
第一、实现了人权发展的历史性转折。1949年,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成立了新中国,实现和捍卫了真正完全的国家独立,为人权的发展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旧中国深受外国列强的侵略和奴役,国家主权沦丧,人民的人权失去起码的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胜利的第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将帝国主义列强赶出了中国,从而为中国实现真正的独立自主扫清了道路。建立和健全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实行土地改革和其它民主改革,废除压迫人民的旧制度、旧习俗,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为新中国的人权发展扫清障碍。反对民族压迫和歧视,发展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享受人权水平的提高。
第二、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中国人权领域突破了将人权视为资产阶级口号的“左”的思想束缚,确立了人权观念在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2004年以来,“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载入《宪法》、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这说明,促进人权事业发展已成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人权问题前所未有的重视,为中国在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和法律保障。
第三、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切实的保障。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年均增长速度超过9%,13亿中国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1949年,城镇居民人均年现金收入不足1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足50元;到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至343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至134元。截至2007年底,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元增加到13786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由134元增加到4140元,约分别增长了39倍和30倍。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分别由56.6%和67.71%下降为36.3%和43.1%,交通通讯、文教娱乐、医疗保健、家庭服务、旅游观光等发展型、享受型消费比重不断提高。在大力发展经济、普遍提高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中国致力于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减少到2007年的1479万。世界贫困人口逐年递增,贫困程度不断加深,而中国的贫困人口则以平均每年1000万的速度递减,成为世界上贫困人口减少最快的国家。1999年,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对中国扶贫开发工作进行全面研究后发表报告指出:“在全世界许多地方贫困人口普遍增加的时候,中国是个例外。”“中国在解决绝对贫困问题上所取得的成就举世公认”。美国《纽约时报》1999年10月1日社论和《国际先驱论坛报》9月29日文章分别指出:“中国在解决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吃、穿、住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将被载入史册”;“普通的中国公民现在享有的健康、营养、教育和生活水准比这个中央王国漫长历史上的任何时候都要高”。
第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依法得到维护和保障。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9件,国务院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约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公民的各项权利有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中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强化政务公开,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公民的民主权利依法得到保障。
第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断改善。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各种措施,着力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加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努力将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权利落到实处。2006年,全国取消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结束了延续2600多年农民种田交税的历史。文化教育方面,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由1949年前的20%左右提高到99.3%,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7.3%。目前,中国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两基”人口已达99%,跻身于义务教育水平较高国家行列。从1978年到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由86.7万人增加到1885万人,增长了近21倍。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设施大幅增加,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人民的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多彩。2002年国家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已有7.3亿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85.7%,大大改善了人民健康水平。人均预期寿命从1949年前的35岁提高到目前的73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第六、人权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充分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工作和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制定,为丰富国际人权概念的内涵,促进国际人权实践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国积极批准、加入有关人权国际公约,迄今已先后参加了25项国际人权公约,并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公约义务,及时提交履约情况报告,接受联合国条约机构审议。中国一贯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对话、合作与交流,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迄今已与世界各国进行了70多次人权对话和交流,增进了与世界各国的相互了解,为人权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可以说,今日中国的人权状况,不仅与旧中国相比有了天壤之别,而且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进步。
毋庸讳言,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受自然、历史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尚不够完善,民主法制尚不够健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尊重人权的意识有待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贫富之间差距拉大的势头尚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当突出,这些都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权利。
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人权跨世纪发展的目标已经明确,基础已经奠定,只要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的人权状况就将不断地得到改善。
(作者:马蓉蓉 广州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