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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海出台建设工程监理和检测管理办法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1-11-24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一)

  在11月23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即将实施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检测办法》)的制定相关情况。

  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10月27日,市政府第72号令、第73号令正式发布,两件规章都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监理办法》和《检测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

  《监理办法》和《检测办法》是在吸取本市近年来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并结合政府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的。其中,《监理办法》是对市政府1999年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检测办法》是新创设的政府规章。

  制定这两件规章的指导思想,一是调整行政部门职能,理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政管理关系。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交通、水务、交通港口、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管理等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专业领域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二是改善从业环境。监理费和检测费都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本市的监理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

  三是强化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在专业服务方面的义务责任。

  四是要求监理和检测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有利于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

  二、《监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强调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中的重要责任。总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对于项目监理机构能否履行好监理职责至关重要。实践中,有些总监理工程师兼任项目太多,到场监督率低;监理单位在竞标、承接业务时承诺提供资质等级较高、有较强业务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到了施工现场就随意更换。

  针对这些问题,《监理办法》规定,第一,监理评标标准应当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经历和业务能力,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时,还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的方式评估其业务能力。第二,监理单位需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第三,限制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数量,对大型建设工程、保障性住宅和重大工程,其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的监理;对其他建设工程,已担任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其他工程监理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

  二是,增加监理的现场报告义务。实践中,监理单位对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缺少约束措施。为了充分利用监理单位熟悉现场情况的优势,发挥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督作用,《监理办法》规定了定期报告与紧急报告制度,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施工现场的日常情况。

  (1)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制止,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

  (2)项目监理机构未履行制止、报告责任的,依法处罚。

  三是,完善和强化对监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在现有法律、法规对监理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基础上,《监理办法》对上位法未规定的监理违法行为,比如监理单位委派注册监理工程师违反任职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等,规定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检测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对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能力要求。建设工程检测是一项专业技术工作,要求从事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专业领域的检测从业人员均规定了资质要求,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检测从业人员目前还缺乏资质管理的依据,上海在实践中探索试行由市检测行业协会汇集行业的专业力量、开展培训考核等经验,有必要予以法律化。为此,《检测办法》明确规定,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市检测行业协会一直在实务中发挥着行业自律的作用,有效弥补了政府管理的不足。基于市检测行业协会的实际经验和能力,《检测办法》明确赋予其必要的职能:

  (1)受委托开展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的现场核实;

  (2)组织培训考核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3)发放并登记管理唯一性识别标识。

  三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为了保障检测活动的真实性,限制弄虚作假行为,《检测办法》将整个检测过程纳入检测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法定检测项目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将从取样、制样、送样,到检测、出报告的整个检测过程纳入检测信息系统管理,通过各个环节的限制,通过“机器管人”,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真实。

  四是,加大对检测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由于检测违法行为会给社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检测办法》根据检测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检测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检测办法》规定义务的其他检测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处最低1万元最高10万元的罚款。   

(二)   

  在11月23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建交委副主任沈晓苏介绍了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监测行业基本情况,以及即将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主要举措。

  监理和检测作为工程咨询类服务行业,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通过规范监理和检测收费、建立监理报告制度、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和加大对监理、检测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制度创新,并通过“监理”和“检测”两个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制度+科技”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本市监理和检测活动,有利于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安全质量水平,促进监理、检测行业健康发展。

  一、本市监理和检测行业基本情况

  目前本市已有监理单位252家,其中甲级企业占了总数的一半;有监理从业人员32000多人,其中4600多人取得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至2010年底,营业总收入达到43.6亿元。

  目前本市共有各类建设工程检测机构121家;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总数为5321人,其中持证检测人员为3811人。2010年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主营产值13.01亿元。

  伴随着近年来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本市监理和检测行业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部分建设单位违法干预监理活动,一些监理单位对质量和安全隐患监督不严;部分检测机构缺乏行业诚信,管理部门对检测过程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等。市政府正是针对这些问题专门出台了两个“管理办法”。

  二、贯彻实施两个“管理办法”的主要举措

  市政府近期召开了全市监理大会,对于贯彻实施“监理办法”作了全面部署。下一步市建交委将结合建设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好两个“管理办法”,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分层次集中开展各类专题培训,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及检测单位等市场参与各方都充分了解“管理办法”的各项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要加强宣传,让社会公众知晓,争取社会、媒体、市民群众的监督。近期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

  1、支持监理、检测和施工企业切实履行责任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企业必须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起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一是监理和检测企业要切实提升自身能力。“管理办法”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别是监理和检测费用单列、依规收费后,企业比的是人才队伍、技术水平、管理和服务能力,要更加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人员素质。二是建设单位不得违规干预监理和检测工作。监理和检测单位履行职责,建设单位的支持是关键因素之一。建设单位要保障监理费、检测费的落实,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支持监理、检测企业,按照“管理办法”赋予监理、检测企业的权力开展工作。不能为了赶工期,抓进度,忽视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和安全问题,随意干涉工程。三是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施工单位是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的责任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监理和检测单位履行职责,为监理和检测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2、发挥建设工程监理和检测管理信息平台作用

  “监理办法”明确了监理报告制度,“检测办法”更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检测必须依托全市统一的信息系统开展。市建设交通委将更好地发挥本市“监理管理信息平台”和“检测管理信息平台”的作用,依托行业协会,依托信息平台,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通过监理信息平台督促监理人员及时上传监理报告,以信息技术提高监理工作效率。通过工程检测信息平台,实时取得检测信息,以科技手段制止检测的造假。

  3、完善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监理和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一是抓紧配套制度建设。“管理办法”作为政府规章,对一些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如监理和检测按规收费、监理报告制度、检测信息系统管理等,都需要出台指导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相关部门将抓紧配套制度建设,使“管理办法”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二是加强对监理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将组织开展“管理办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监理收费和监理报告制度的执行、检测信息系统的使用等创新制度的落实情况。三是加强监理和检测企业的动态监管。除了严格把握监理和检测企业准入标准、加强企业准入管理外,还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从业行为的动态监管,建立企业和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按照“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的相应资格,为市场提供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使上海建筑市场的管理上新台阶,确保上海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问答实录

  1、上海人民广播电台:请教沈晓苏主任一个问题,今天早上我们记者到了检测的单位实地看了一下,当中发现一个特别有意思的事情,现在混凝土检测试件和送检的钢筋,混凝土里有签有电子标签,钢筋里面有条形码,对以后的追诉是非常方便的。现在电子标签和条形码是试点,以后将来在上海全都用吗?以及条形码和电子标签谁来监管?

  沈晓苏:非常感谢媒体对于现在检测办法实施的关注。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建筑材料的质量是一个基础的保证,如果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达不到质量的要求,就无法保证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也无法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针对这个情况,结合今年建设市场的整治,市政府专门出台了检测管理办法。因为检测有一个特性,钢筋、混凝土的试块都是一种破坏性的检测,钢筋需要拉伸到一定的强度,达到强度拉断了是合格了,试块要通过压力的测试看能达到什么样的级别。对于这种破坏性的检测,怎么能够确保检测的过程是严格按照规范实施的?它的检测结果是可信的?对于这个情况,这几年我们一直予以高度的重视。我们依靠行业协会,开发建设了一个关于检测的管理信息平台。这个信息平台在这次政府管理办法当中明确规定了,也就是说,对按照规定必须进行检测的建设工程检测都要在全市统一的检测信息平台上进行检测。要确保检测的质量,对所有送检的试块确定了唯一性识别标识,这次市政府颁布的《检测办法》第16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所有检测试样在抽取和制作的时候要由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对被检测的试块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的识别标识,并且在现场把标识录入到检测信息系统内。也就是说,现场制作的试块要确定唯一性的标识,实时的录入检测系统。将来试块送到检测单位检测的时候,要对这个标识进行对比,确保所送来的试样就是从工地现场材料当中抽取出来的。对于这个制度,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检测办法》颁布以后全市必须统一的实行。从行业协会的会员首先制作唯一性的标识进行送检,到全市都必须委托这个检测的信息系统进行送检。对检测的过程,现在要求各个检验单位进行实时的检测,也是在这个统一信息平台上对所有检测的行为进行实时的监督,检测报告必须通过这个检测信息平台出具,也就是说这个报告是实时在检测信息平台上生成的。通过这个过程,希望能够规范检测行为。

  依托这个检测的信息平台,加强对检测过程的监管,对检测试样的监管,政府部门也要加强监管。《检测办法》第25条明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的管理部门,要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办法,实施监督检测。也就是说在企业按照规定必须送检所有试块的基础上,建设管理部门还必须对建设工程涉及到结构质量安全的进行抽检,抽检的比例不能低于建设工程检测总量的5%,而且这个抽检是采用盲样的办法,从工地上提取的样块,通过封样,提交到相关的检测部门,按照编号进行检测,然后再进行对比,能够实时的、及时的发现各个建设工地上的质量安全是不是存在隐患。

  谢谢!

  2、人民日报:两个问题问一下顾主任。您提到建立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的上限执行,后面有一些罚款的规定,这和上位法本身规定的处罚力度相比是不是有所加大?检测办法是新创设的,这个规定的处罚力度和其他省市对这个行业的规范相比,是不是比较高的?

  顾长浩:谢谢人民日报记者的提问。关于监理办法当中按上限收费,国家有一个专门的收费标准,可以在这个标准上上下浮动20%。同时又有规定,本规章第10条有关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强制性监理。在强制性监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理费按上限收取。其他的项目还是按照市场价原则确定。在监理规章中,上海一是弥补了国家有关部门规章的空白,增设了一些处罚;二是加大了关于违法的处罚力度,这主要是根据上海的实际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在提交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中有进一步加大处罚的规定。

  第二个问题,关于检测办法。我们是在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上海的情况做了一些补充性的规定,并加大了管理监督力度。刚才沈晓苏副主任已经做了介绍,这次加大了处罚的力度。这是上海根据多年实践经验予以法律化。刚才发布时特别提到对没有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许可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要通过行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对于违反这个规定的处罚,这次在建设部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实践加重了处罚力度,另外上海正在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中同样对这个问题也有进一步的处罚规定。比如关于吊销检测机构资格的处罚,上海地方性法规中将会有明确的规定,因为限于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没有设置吊销资质证书这样的处罚规定。

  3、中新社:两个问题。第一,刚才顾主任介绍两个办法出台的前提是吸取上海近年来发生的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我有一个疑问,为何现在针对这两个方面进行办法的出台?第二,对于迪斯尼这类上海比较重头的工程,包括新创设的检测办法和监理办法,会不会有一些更完善的措施或者更严格的监督检查的制度?

  沈晓苏: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市场的整治,高度重视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市政府为此专门颁布了2010年的1号文,提出了22条意见。 在整治建设市场、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我们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政策法规的建立完善上进一步做了完善,特别得到了市人大大力的支持。所以今年我们在建设市场建筑工程管理上面,有关制度规范的完善不仅限于这两个政府规章,首先是我们已经提交市人大在审议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目前已经通过了二审。这是从地方立法的角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管理,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当中很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这是在立法的层面。

  第二个层面是政府的规章层面,我们针对这几年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当中,更好的发挥监理的作用,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安全质量负责,但是怎么对施工单位加强监管,监理负有很重要的责任。我们通过这个政府的规章,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监理的职责,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

  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来说,首先就是建筑材料的质量要过关,进入工地的材料要达到质量的要求,因此对于各种进入建设工地的材料检测非常重要。所以针对这两个环节,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建设工程的监理管理办法和检测管理办法。在这个基础上建设交通委和市相关部门也在同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来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的监管,比如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分级分类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对于企业加强动态监管的办法。提出进一步加强承包分包管理,特别是分包备案管理的办法,以及对于中介机构进一步严格管理的意见。这样就形成了今年在建设市场整治的过程中,一方面加强现场的管理,另一方面市场上为进一步规范相关的工程市场主体行为制定一系列的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对于迪斯尼特大型工程项目,以及所有的工程我们都应该严格按照标准来做。

  4、城市导报:想请问沈晓苏主任,在检测的管理条例当中,其中有一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的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检测工程总量的5%。据我所知原先是百分之一点几,上升的幅度有三个多百分点,想请问一下监督抽检的支出费用也要上升个多百分点,这笔费用的支出是怎么保证的,是财政支出,还是建设项目许可上的支出?

  沈晓苏:您刚才提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试样盲样检测的监督,正如您所说的,这次我们在以往加强抽检的基础上,这次提出5%的比例。这个比例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所有监督检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来拨付,不是另外收取的。

  5、青年报:两个问题。第一,在检测费用的支付方面如何保证检测单位不受建设单位的制约,在费用方面是如何独立的?第二,能否介绍一下两个办法出台之前上海建设市场的情况,有没有因为检测过程当中的不规范而作出一些处罚?

  沈晓苏:我刚才向各位已经做了介绍,对于整个加强检测的管理,这几年我们在积极的探索。这次上升到政府规章,也是在我们这几年加强建设工程的检测管理,积极探索完善建设工程检测的各种管理方法的基础上,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政府规章。这几年我们对于在建设工程检测当中发现的问题都及时的予以查处,为了确保检测费用,这次政府规章也明确规定所有建设工程检测费用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的专户当中单独列支,所以不得挪做它用。您刚才提到的担心,按照现在的规定检测费用是建设单位付的,是不是能够确保检测的公正性,这次政府规章是明确规定的,必须是单列,而且我们支持也要求检测单位依据这个规定严格规范的实施检测。

  谢谢!

  6、证券市场周刊:关于监理费用收费标准,目前上海市是怎样的,全国又是怎样的?

  沈晓苏:关于监理的收费标准,建设部有明确的规定,按照这个明确的规定有一个基准价,基准可以有一个上浮,上下20%的浮动。现在市政府的规定当中已明确,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主要是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的公众使用工程、住宅工程等五类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来执行。

  陈启伟:今天的发布会到这里结束,谢谢各位记者!

[责任编辑:乔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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