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10年12月24日(星期五)下午3时召开《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吹风会,邀请甘肃省科技厅厅长张天理介绍有关情况。

发布会主席台
主持人 李海默: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吹风会。
《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是我省科普工作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今天我们邀请省科技厅厅长张天理先生向各位介绍《科普条例》出台立法背景和重点内容解读等情况。
出席今天新闻吹风会的有:省科协陈炳东副主席、省科技厅赵旭东副厅长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省政府法制办处室负责人;中央驻甘新闻单位、香港文汇报、大公报、香港商报和省市新闻媒体近50家的记者。
现在,请张厅长介绍情况。
2010年12月24日15:04:53
张天理: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科普条例》)已于 2010年9月29日经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科普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科普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科普条例》是我省科普工作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共六章三十八条,分为总则、组织管理、社会责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这部法规,下面,我就《科普条例》有关情况作一解读。
2010年12月24日15:05:55
张天理:一、《科普条例》的立法背景
我省《科普条例》立法工作于2005年年初开始启动,当时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专题调研、学习考察、专家审议、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全省科普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开始着手制定《科普条例(草案)》,并于2005年年底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召开后,随着国家一系列科技政策的出台,条例的起草工作也随之不断调整、更新和完善。2008年4月,《科普条例》被列入省人大2008-2012年立法规划。 2010年3月,《科普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随后,召开了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采纳了人大代表的一些建议,对《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提请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并获得通过。
2010年12月24日15:07:59
张天理:二、《科普条例》的立法宗旨
一是科普地方性立法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省委、省政府确立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建设创新型甘肃“奋斗目标,需要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措施来实现,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实现省委、省政府奋斗目标的重要战略途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是实施这两大战略的重大的基础性工作,科普地方性立法则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甘肃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之一。
2010年12月24日15:08:37
张天理:二是科普地方性立法是我省科普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国家《科普法》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目前已经有23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科普工作地方性法规,我省从科普投入、科普场馆建设、科普工作保障措施等方面缺乏法律保障,制约了全省科普事业的发展,以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科普工作,对社会各界赋予法定社会责任,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科普条例》作为我省科普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我省科普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2010年12月24日15:09:48
张天理:三是科普地方性立法是提高我省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的需要。根据有关调查,我省公民科学素质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大,与国内发达地区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2010年,我省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是1.3%,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93个百分点。公民科学素质的城乡差距十分明显,劳动适龄人口科学素质不高;大多数公民对于基本科学知识了解程度较低,在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等方面比较欠缺,一些伪科学的观念和行为普遍存在,不注重科学分析而偏信媒体宣传的现象不在不少数。公民科学素质水平低下,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瓶颈之一。科普地方性立法正是为了提高我省公民的科学素质,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0年12月24日15:10:57
张天理:四是科普地方性立法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十一五“期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也应当看到,我省经济发展资源依赖程度高、产业结构单一、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弱、资金投入渠道窄等问题。特别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比较弱的问题十分突出。随着我省”十二五“战略目标的确立,要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就必须以依靠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前提。而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是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必要条件,科学技术普及正是滋生创新的基础土壤和创新发展的外部环境,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普地方性立法,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支撑和保障。
2010年12月24日15:12:42
张天理:三、《科普条例》内容解读
(一)关于科普的组织管理
我省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需要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一方面,科普不能由政府包办,更不能由一个部门独办,必须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力量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是不能互为代替的,要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才能真正体现全民参与的基本原则。这就需要建立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实践证明,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于统筹协调科普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科普条例》第七条对此进行了规范,为统筹协调科普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0年12月24日15:13:40
张天理:一是《科普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定行政职责。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普事业发展。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成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确定了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职责。三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宣传贯彻有关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四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科普工作中的职责。
2010年12月24日15:15:09
张天理:二是《科普条例》明确规定了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法定社会责任。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政府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科协的性质和承担的科普任务,《科普条例》将科协组织从其他科普主体中突出出来,在第九条中确立其法律地位,明确其法定任务。鉴于《科普条例》规定的科普内容,所指普及的科学知识,不仅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叉的科学知识;《科普条例》根据社科联的性质和承担的科普任务,也专门在第二十三条明确其法定职责。
2010年12月24日15:15:54
张天理:(二)关于科普的社会责任
科普工作涉及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其行为主体不同,工作对象各异,必须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才能真正体现全民参与。为此,《科普条例》设立“社会责任”一章。如《科普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社会组织,都有开展科普工作的责任。”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就县级以上教育、农牧、文化、卫生等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普场馆、企业、城镇基层组织等单位以及自然保护区、公园、体育场馆等经营管理单位在科普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做了规定。
2010年12月24日15:17:08
张天理:特别指出的是,为加强农村科普工作,《科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科技、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支持农村科普组织、科普队伍和科普活动基地建设,健全科普工作网络;组织经常性的科技下乡、进村入户活动,开展面向农牧民的科技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农牧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提高科普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农村科普组织,加强农村科普队伍、科普活动站和科普宣传栏的建设。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向农牧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县、乡两级和相关基层组织科普责任的设立,确定了农村科普工作的地位,加大了农村科普工作的力度。
2010年12月24日15:18:33
张天理:(三)关于科普的保障措施
“十一五”以来,我省的科普工作有了较大发展,环境和条件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还存在科普社会化水平偏低,科普长效运行机制尚未形成,科普设施、队伍、经费等资源不足,大众传媒科技传播力度不够等问题,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还有较大差距。《科普条例》对一些必要的保障措施做出了规定。
2010年12月24日15:19:24
张天理:一是关于政府对科普经费投入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就政府科普经费投入做了规定。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科普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它的受益者是全体公民和整个国家、整个社会。 “十一五”以来,我省各级政府投入科普事业的经费有了明显的增加,省、市、县三级政府科普经费投入由2006年的780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1580万元。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科普意识等因素的制约,政府对科普经费的投入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科普事业的发展。为此,今年刚刚新修订的《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明确规定各级财政要将科普专项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其中,省级科普经费不得低于人均0.4元的标准,市县两级均不得低于人均0.3元,并要建立科普经费随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步增长的机制。”由于科协条例规定了科普经费人均标准,本条例仅对全省各级政府对科普经费的投入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2010年12月24日15:21:13
张天理:第二款规定“科普经费应当向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体现了我省《科普条例》的地方特色。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科普事业发展更为缓慢,因此,《科普条例》设专款规定了科普经费的倾斜对象,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科普事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保障。
2010年12月24日15:22:17
张天理:二是关于科普场馆、设施建设、使用和运行补贴的规定。由于我省科普设施和条件落后,距离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差距较大,《科普条例》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了加强科普场馆、设施建设、使用和运行补贴规定。如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设施建设,对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新建、扩建科普场馆用地优先给予安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其中,“城乡建设规划”指的是地方人民政府应在制定五年城乡建设规划中列入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内容并予以优先安排用地,这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指的是要充分发挥科普场馆、设施的功能和作用,对广大公众开放,供公众参观和使用,专门用于科学知识的普及,要保证科普场馆、设施的正常使用,加强维护和修理,当科普场馆和设施不能适应需要时,要进行必要的改建,增添新的设施、设备和功能。为保证政府投资的科普场馆充分发挥科普功能,第二十七条确立了政府投资的科普场馆“应当及时更新科普内容,常年向公众开放,运转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给予必要的补贴” 的规定,其中“运转困难的”原因不包括内部管理等主观因素造成的结果。具体补贴的办法由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2010年12月24日15:24:08
张天理: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均衡,区域经济发展存在着差异,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省、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建立科技馆,”所谓“有条件的县(市、区)”指的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馆。“尚无条件建立科技馆的县(市、区),应当建立青少年科技活动场所,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条例保证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开展科普活动的基本场所。
2010年12月24日15:25:14
张天理:三是关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科普场所定期向社会开放制度。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科普功能,共享科普资源,是挖掘科普资源,促进科普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科普条例》第二十九条设立了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科普场所定期向社会开放制度,体现了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科普义务和责任。
2010年12月24日15:25:18
张天理:四是关于科技项目及其成果科普化的规定。政府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其成果,有普及科学技术的责任和义务,《科普条例》第三十条对科技项目及其成果科普化作了如下规定:“承担政府财政支持的重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开展相关科普宣传,在项目完成后,提供面向公众、通俗易懂的科普宣传资料、模型和展板。”这项规定将在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等到具体落实。
2010年12月24日15:25:57
张天理:五是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科普创作补助和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科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本省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均可申报省科普基地。省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我省国家级、省级科普基地达30多个,由于科普基地管理部门隶属不同单位和部门,为规范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国家正在制定相关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因此,省政府相关部门也在研究制定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这是落实《科普条例》,完善政策措施的一项任务。
2010年12月24日15:26:32
张天理:科普事业是一项公益性事业,《科普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科普公益活动等的有关税费优惠做出了原则规定:“鼓励和支持科普创作和科普研究,实行科普创作补助政策。科普场馆门票收入,科普作品的制作、出版、发行、放映,科普设备的生产、销售与进口,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科普法》实施以来,国家有关部委已经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财政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4号)等。为激发科普工作者科普创作,实行科普创作补助政策,也是落实《科普条例》,完善政策措施的一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指的是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省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应当指出的是,科普事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实施期限及具体操作程序,尚待国家有关部门协调和共同研究后,才能作出具体规定。
2010年12月24日15:28:44
张天理:六是关于科普奖励的规定。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的普及,是科技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共同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004年12月27日科技部令第9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决定》已将科学技术普及纳入了国家科技进步奖励范围。据此,为了更有效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科普研究和科普创作的积极性,使科普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得到社会认可,《科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成果纳入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因此,科普成果也可成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科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所从事的科普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是动员社会力量投身科普事业的重要激励制度。通过表彰和奖励,一方面是激发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的热情,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科普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对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工作成绩的充分肯定,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科普、热爱科普的良好氛围
2010年12月24日15:30:38
张天理:四、关于科普的法律责任
《科普条例》设立了以科普为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利用科普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和骗取财物的行为的处罚规定。对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及捐赠款物的行为,违反科普场馆、设施使用规定行为及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也设立了处罚规定。今后,我们将抓住《科普条例》实施的契机,以推进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为抓手,提高全省公民的科学素质;以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和加大科普投入为重点,加强科普能力建设;以科普资源开发和创新管理体制为突破口,构建科普工作新格局;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甘肃为目标,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推动全省科普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谢谢大家!
2010年12月24日15:32:00
主持人 李海默:新闻吹风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2010年12月24日15: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