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际合作 携手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 顾坚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局长顾坚(国新网 郭研摄影)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已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公众生活的同时,也滋生了各种新型的网络犯罪活动,特别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全球化,网络犯罪的跨国特性尤为突出,如何携手共同打击网络犯罪、遏制跨国网络犯罪的蔓延已成为各国执法部门应当共同思考和应对的问题。中国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与各国执法部门合作,共同应对网络犯罪带来的新挑战。下面我代表中国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介绍一下中国网络犯罪情况、打击网络犯罪国际警务合作情况以及对国际警务合作的有关建议: 一、中国网络犯罪情况 (一)中国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当前我国互联网上最突出的犯罪主要包括网络淫秽色情、网络赌博、网络诈骗、黑客攻击破坏活动、网上销售违禁品、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 (二)中国打击网络犯罪相关立法。我国打击网络犯罪相关立法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对利用网络实施的淫秽色情、赌博、诈骗、销售违禁品、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依据传统犯罪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二是对于黑客攻击破坏活动在刑法中予以独立入罪。除1997年刑法已将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功能等行为入罪以外,我国在2009年出台的刑法第七修正案中对黑客攻击破坏活动相关法律予以修正,在刑法修正案中将非法控制僵尸网络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非法盗窃网络账号等非法获取数据行为以及为攻击破坏活动提供木马程序等专门用于攻击破坏活动的程序的行为独立入罪,为打击僵尸网络、网络盗窃以及制售木马等行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该刑法修正案出台之后,我们已打掉了80余个制作提供黑客工具的犯罪团伙。目前我们正研究出台黑客攻击破坏案件相关司法解释,以明确相关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中国网络犯罪的主要特点。我国网络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网络犯罪逐步形成由不同团伙分工负责、分成获利的利益链条,各类网络犯罪相互融合渗透。比如很多僵尸网络控制者通过委托淫秽色情网站传播木马程序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跨国网络犯罪突出。特别是我国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主要受境外犯罪集团操控,我国网络犯罪人员建设的钓鱼网站、色情网站等违法网站以及使用的电子邮箱等网络资源主要位于美国等国家;三是我国已经成为黑客攻击破坏活动等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要受害国。我国每10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有8台曾受到“僵尸网络”的控制,且绝大多数僵尸网络的控制端位于境外,我国平均每天有近200个政府网站被入侵,其中超过80%的攻击来自境外。 二、中国打击网络犯罪国际执法合作情况 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国特性,加上我国已成为跨国网络犯罪的主要受害国之一,我国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与各国执法机构的合作,正努力推动与各国建立更为密切、高效的合作关系,联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活动。一是加强打击网络犯罪国际执法协作。04年至今我国公安机关共协助41个国家调查网络犯罪案件721起,比如我们协助美方侦破了“王代军”向美国销售仿冒“万艾可”药品案、福建莆田王某诈骗美国人案等案件。二是加强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机制建设。我国已与美国、英国、德国等近30个国家警方建立了双边警务合作关系;依托国际刑警打击信息技术犯罪亚太地区工作组,在亚太地区建立了每年会晤的协作机制;与美国等7个国家建立了网络犯罪调查专人联络机制;与日本、韩国等14个国家联合建立了亚洲计算机犯罪互联网络(CTINS),及时交换网络犯罪动态、共享侦查取证技术;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制定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行动计划》,建立了网络犯罪侦查取证协作机制。三是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交流。我国积极派员参加国际刑警组织、APEC组织、东盟区域论坛等国际组织组织的培训班研讨会,同时通过举办“中国与东盟网络犯罪侦查研修班”等形式,为其他国家提供网络犯罪侦查取证技术的培训 三、对国际打击网络犯罪执法合作有关建议 (一)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在各国的推动下,跨国打击网络犯罪的协作已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总体上看,在协作机制、协作效率等各个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仍难以满足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两个最突出的问题: 一是法律制度的差异给国际合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一方面是各国实体法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在我国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而在美国则不构成犯罪,再如持有儿童色情制品在美国和欧洲均构成犯罪,而在我国则不构成犯罪,在不构成双重犯罪(Double Criminality)的情况下合作难以有效开展。另一方面是各国程序法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在案件管辖方面,美国有多个部门可以管辖刑事案件,而我国将案件分为行政案件(等同与美国的轻罪misdemeanor)和刑事案件(等同与美国的重罪felony),其中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管辖,但很多行政案件如侵犯知识产权、发送垃圾邮件的案件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在调取证据的程序方面,各国对于调取非通信内容、通信内容、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所规定的前置条件不尽相同,因此在合作中经常出现难以有效协助对方调取证据的情况。比如美国对调取通信内容的法律程序规定较为复杂,我们在以往合作中从未成功从美方调取过涉及通信内容的电子数据,而我国在案件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时,禁止调取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很多国家向我方提出的调查请求由于提供的证据不完整或者犯罪情节和严重程度达不到立案标准,所以难以予以协助。 二是协作效率低下,难以满足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由于网络犯罪相关电子证据的易毁坏特性,这就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固定相关证据,但当前各国之间合作效率异常低下:一方面是协作回复效率较低。比如我们发送的很多国际协查请求经常半年到一年之间才收到回复,在收到回复时这些数据通常已没有调查价值了。比如我国从2009年至今共向美国联邦调查局发送虚假银行网站、儿童色情案件等相关协查13件,但从未收到任何答复。特别是今年我国调查的“幼香帝国”儿童色情网站(www.uuxiang1.info)案件中,网站的服务器位于美国,在美国也构成犯罪,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我国6月份向美方提请协作请求至今仍未收到任何答复。另一方面是发起协查请求的有效性较低。比如我国过去5年收到的国际协查中,有超过70%的协查是要求调查6个月以前发生的案件,而我国法律规定有关网络日志仅留存2个月,导致大量案件无法予以协作。 (二)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有关建议。为应对网络犯罪带来的全新挑战,有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否则互联网将会成为各种跨国犯罪的天堂。就如何加强国际合作我谈几点建议:一是建议优先就构成双重犯罪的案件加强合作。由于各国网络犯罪相关法律存在较大差异,在短期内也很难建立国际通行或相对统一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在现行状况下,我们建议各国之间就法律进行比较,明确构成双重犯罪的案件种类,重点就构成双重犯罪的案件加强合作。比如中美双方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交换了本国网络犯罪相关法律制度的文本,这为了解哪些构成双重犯罪奠定了基础。二是建议推动完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重点解决跨国调取网络犯罪相关证据的程序问题。当前利用其他国家网络资源实施犯罪的情况非常普遍,我们建议推动完善有关司法协助协定,明确协助对方调取电子证据问题的程序以及应满足的条件,研究解决在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协助的范围和程序。三是建议进一步建立快速协作机制。由于各国主管网络犯罪的部门各不相同,且通常涉及多个部门,建议各国统一指定专门的部门、专门的人员提供国际协作。此外建议各国在本国建立有关国际协作的制度或者法律,减少繁琐的审批环节,对于构成双重犯罪的案件,在对方非正式通知的情况下先行协助保留相关数据,在正式协作请求到达后快速予以提供。四是建议从简单的协作入手,重点推动个案调查的协作和特定机制的建设工作。我们建议从容易合作的领域先行合作,逐步探索建立高效的协作机制。一方面是加强个案合作。重点联合侦办一批构成双重犯罪的重大案件,促进对双边法律制度的了解,磨合执法合作机制,比如我前面提到的“幼香帝国”儿童色情网站的案件就可以作为中美双方联合调查的个案。另一方面是推动特定机制的建设。比如针对网络钓鱼犯罪建立快速关闭钓鱼网站的机制,针对僵尸网络建立快速取缔僵尸网络控制端的机制,从解决个别问题入手,逐步推动全面完善双边合作机制。 总之,中美双方作为互联网上网民最多、网站最多的两个国家,未来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方面一定有着广泛的合作前景,在这里我也真诚地邀请美方代表多到中国来,多与我们交流,共同商讨解决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合作问题的具体举措。我的报告完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