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中国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医疗条件比较落后,孕产妇死亡率高达1500/10万。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孕产妇死亡率也逐步降低,2008年已降低至34.2/10万,提前完成了“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40/10万”的目标。
《2005年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一国的孕产妇死亡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显著相关。在1990年到2007年的17年间,我国人均GDP从1644元提高到18934元,年均增长15%(没有扣除物价因素);同期孕产妇死亡率从80/10万下降到2007年的36.6/10万,年均下降5%。中国孕产妇死亡率正是伴随着新中国经济水平的逐步提高而不断降低的。显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一般意味着妇女卫生保健状况的改善,如专业的医疗人员和设备、洁净安全的分娩环境、孕产妇和胎儿的营养保证等。
有研究表明,超过75%的孕产妇死亡都是由可预防或可治疗原因引起的,孕产妇死亡与卫生服务质量密切相关。高质量的生育服务包括定期的产前检查、专业的孕产期保健指导、科学的接生手段、安全的分娩环境以及具备手术分娩的条件和能力等。我国生育保健技术和服务水平在过去60年里有着显著的提升和进步:我国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从1985年的43.7%提高到2008年的94.5%,产前检查率从1992年的69.7%提高到2008年的91%,产后访视率从1992年的69.7%提高到2008年的87%,新法接生率从1980年的91.4%提高到2008年的99.1%。这些卫生服务水平的提高和改进直接影响了我国孕产妇死亡率的降低。
建国以来我国一系列法律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也从各个方面大力保障了孕产妇的生育健康权。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女工人和女职员的生育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孕产妇的检查费与接生费应由企业或资方负担”。1988年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的劳动强度范围和产前检查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等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994年发布的《母婴保健法》对孕产期保健及其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1995年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资金筹集的原则进行了说明,并明确提出“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些条例和规定在孕产妇怀孕、分娩各个阶段都有力保护了她们的生育健康权,包括避免怀孕期间超强度工作;避免因怀孕/生育被扣薪或解聘等,从经济、身体和精神多方面减轻了孕产妇的负担。
2000年9月,我国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签署了《联合国千年宣言》,庄严承诺要全力以赴改善产妇保健,实现2015年达到“产妇死亡率降低四分之三”和“到2015年实现普及生育健康”的“千年目标”。
我国一直致力于早日实现该目标。2000年和2001年,国家共投入2亿元资金,在西部12个省378个贫困县组织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增强农村基层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培训基层服务人员,特派专家监督指导。项目使我国孕产妇死亡率得到显著下降。
近年来,中央政府逐步对农村孕产妇的生育健康表示了高度关注。由于服务可及性不足和相关卫生服务队伍建设落后等原因,中国的孕产妇死亡大多数发生在农村地区,特别是相对落后和边远的农村地区。
2008年,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实施住院分娩补助的政策,以期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2009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可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救助。《意见》出台后,已有部分省市开始根据当地情况进行执行。
此外,改革开放以来流动人口的逐渐增多也给流入地城市提出了新的任务——流动孕产妇的生育健康保障问题。流动孕产妇离土离乡,大部分人没有生育保险的保障,而城市的生育费用又不菲,如何解决她们的安全健康生育问题?有些城市已开始进行尝试和探索,如上海市卫生局设定了24家平价分娩点,对每位外来孕产妇正常分娩仅收费800元,其中包括平产接生、产后常规用于子宫收缩的宫缩剂、新生儿出生体检、乙肝疫苗注射、卡介苗接种、产后住院观察一天的护理费、诊疗费等全部所需费用。平价分娩政策的实行大大减轻了流动孕产妇的生育负担,获得了好评,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上海市流动人口分娩难的问题,也使上海孕产妇死亡率多年来保持了持续的下降。
孕产妇生育健康不仅关系孕产妇本身的安危,而且关系我们下一代的健康。过去60年来,我国孕产妇生育健康得到了大力改善与发展。展望未来,我们应更加努力,使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降低,使肩负民族繁衍使命的孕产妇享受更加安全优质的生育保障。(上海社科院经济所 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