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明光市城乡规划局新闻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新闻发布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客观、准确地传递新闻信息,使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我市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局新闻发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拟定新闻工作和重大新闻活动的方针、政策,并就全局的阶段性新闻工作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计划或建议;
(二)负责全局新闻发布的组织、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包括组织全局经济及社会形势的定期新闻发布、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新闻发布、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等;负责对全局新闻联络员进行管理和培训等;
(三)负责接待经上级批准的采访、参观、考察的国内外新闻机构记者;
(四)负责有关对外宣传品、音像制品的制作、发行、刊播等工作,及时汇总备存所有对外新闻发布资料;
(五)负责全局性大型活动的对外宣传和新闻事务,协调指导全局各科室、各单位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全局对外新闻交流活动;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局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对外报道,参与研究及处理相应的突发事件;
(七)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新闻单位对我局的新闻报道,并对不实的、负面的报道作好回应工作,尽力降低或消除负面影响;
(八)完成其他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新闻通报会、信息发布会、座谈会等形式。涉及全局性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要新闻和突发性重大新闻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方面的重要新闻或重大事件可视情采取电台发布、报刊发布、网络发布等新闻发布形式;必要时,也可以提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市新闻发布会。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全市规划建设情况;
(二)工作中需对外介绍的情况;
(三)针对国内外各大媒体对我局工作产生的疑虑、误解进行介绍、说明;
(四)针对国内外传媒对我局散布的重大谣言进行回应;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组织安排。新闻发布统一由办公室组织进行,各科室(单位)作为新闻发布工作的提起单位或联络机构,应及时与宣传部进行信息互通,并安排有关的新闻发布工作事宜。拟请局领导出面发布新闻的,由新闻发布提起单位向党组提出书面请示,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我局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发布全局各类对外信息及与各界媒体的互动、交流。信息发布的口径一般由各分管领导审定,敏感问题和有待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应及时沟通,确保所有对外问答和回应的口径一致、信息准确无误。
第七条 建立为新闻发布制度服务的新闻信息报送网络体系。各单位须指定兼职新闻联络员一名,各联络员负责向办公室提供本单位的新闻信息,做好本单位申报、筹备新闻发布会以及信息变更提交备案等工作。
第八条 在举行新闻发布会前,新闻发布提起单位必须就新闻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邀请参加的新闻单位及相应的记者人数、发布人名单等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以书面形式报送办公室。
对未经报批而擅自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任何新闻单位不得报道,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办单位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经批准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应做好前期筹备工作,根据本单位新闻发布会的具体需求,认真计划、安排,应于发布会前一天准备好会议资料和新闻发布书面材料并及时提供给新闻媒体,发布会当天配合办公室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条 参加我局新闻发布会的境外记者必须由办公室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邀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邀请港澳台和其他国家、地区的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第十一条 除指定人员可在新闻发布会上对外发布新闻之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在公开场合向外发布新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新闻发布会制造假新闻或利用新闻发布会恶意诬告、陷害他人,任何新闻发布会严禁泄漏机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任何新闻发布行为,依规定追究发布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严重危害声誉形象的新闻发布行为,还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办公室一般不接受境外传媒的电话采访。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接受电话采访的,应指定专人回答。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向境外传媒投稿或提供消息,也不得擅自担任境外传媒在内地的特约记者或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