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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全文)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6-12-01   来源:国新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月1日发表《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全文如下:

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6年12月

  目录

  前言

  一、与时俱进的发展权理念

  二、日臻完备的发展权保障制度

  三、有效实现经济发展

  四、不断完善政治发展

  五、努力促进文化发展

  六、全面提升社会发展

  七、加快落实绿色发展

  八、推动实现共同发展

  结束语

  前言

  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寄托着生存和希望。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象征着人类尊严和荣耀。唯有发展,才能消除全球性挑战的根源;唯有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唯有发展,才能推动人类社会进步。

  中国有13亿多人口,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中国立足基本国情,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既努力通过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民的发展权,又努力通过保障人民的发展权,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新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开创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人权保障的新道路。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切实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努力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前进。

  值此纪念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之际,作为发展权的倡导者、践行者和推动者,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分享实现发展权的理念和经验,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一、与时俱进的发展权理念

  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共享发展成果,使每个人都得到全面发展,实现充分的发展权,是人类社会的理想追求。

  中华民族是勤劳智慧、善于创新、追求进步的民族。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小康”“大同”社会理想以及“丰衣足食”“安居乐业”等富民思想,充分反映了千百年来中国人民追求更高、更好、更加幸福生活的美好愿望。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人民为获得发展机会,改善发展条件,共享发展成果,进行了不懈奋斗。古代中国,农耕文明长期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创造了非凡的发展成就,为人类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有研究表明,直到19世纪中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都是世界上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最多的国家。在16世纪以前世界上最重要的300项发明和发现中,中国占173项。

  近代工业革命发生后,中国开始丧失发展机会。西方殖民主义者推行的对外侵略扩张政策,更是彻底破坏了中国的发展条件。从1840年到1949年,由于西方列强的一次次入侵,加之统治阶级的腐朽和社会制度的落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战争频仍,社会动荡,经济凋敝,民不聊生,坠入贫穷深渊。《剑桥中华民国史》对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有这样的描述:“绝大多数中国人至多不过勉强维持生存而已……许多人的生活水平甚至还不到向来的那种水平”“作为一种制度,中国经济甚至到了20世纪中叶仍停留在‘现代前’时期,只是到1949年以后才告结束……”在长达110年的时间里,中国人民为争取发展权,争取与各国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国人民深知发展的价值和发展权的宝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发展的新纪元。新中国为人民提供了充分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条件,为实现发展权开创了广阔的空间。经过6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综合国力大幅增强,人民生活实现了从贫困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中国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发展权不断得到有效保障。中国以不足世界10%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0%以上的人口;中国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时间里,使7亿多人口摆脱贫困,占全球减贫人口的70%以上;中国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人均预期寿命从1949年前的35岁提高到2015年的76.34岁,居于发展中国家前列;中国人民受教育水平大幅提高,1949年全国人口中80%以上是文盲,学龄儿童入学率仅20%左右,而到2015年,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为99.88%,九年制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3%,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87%,高等教育已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联合国《2016中国人类发展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在188个国家中列第90位,已进入高人类发展水平国家组。

  多年来,中国从实际出发,把握时代大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发展道路,为丰富和完善发展权理念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贫穷是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没有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供给,人类其他一切权利的实现都是非常困难或不可能的。发展既是消除贫困的手段,也为实现其他人权提供了条件,还是人实现自身潜能的过程。发展权贯穿于其他各项人权之中,其他人权为人的发展和发展权的实现创造条件。发展权的保障,既表现在经济、文化、社会、环境权利的实现之中,又表现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获得之中。中国赞赏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所强调的表述——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发展权的主体是人民。中国奉行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视人民为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中国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人民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和受益者。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让人民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让每个人都能更有尊严地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

  ——发展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中国既重视个人发展权,又重视集体发展权,努力使二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没有个人的发展,就没有集体的发展;同时,也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发展权既是每个人的人权,又是国家、民族和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人权,个人发展权只有与集体发展权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发展权的最大化。中国赞赏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的表达——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任何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都有参与发展、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

  ——发展权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发展永无止境,发展权的实现没有终点。在实现发展权问题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将长期是社会主要矛盾。作为发展中大国,中国面临的发展问题十分突出,发展任务十分繁重,追求更加平等的参与和更加平等的发展,充分实现全体人民的发展权,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发展权的保障必须是可持续的。可持续发展是发展权的应有之义,体现着代际公平。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平等,发展方式粗放,都是发展不可持续的表现。中国坚持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消费、生产,科学管理地球的自然资源,走可持续的、有复原力的经济社会发展道路,满足今世后代的需求。中国遵循平衡性、可持续性的发展思路,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视为实现和保障发展权的新样态。

  ——发展权应为各国人民共有共享。实现发展权既是各国的责任,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发展权的实现既需要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情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政策,也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中国倡导各国坚持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共同发展理念,着力促进包容性发展,为各国人民共享发展权创造条件。全球经济治理应该以平等为基础,更好反映世界经济格局新现实,增强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和发言权,确保各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现发展权共享、共赢。

  二、日臻完备的发展权保障制度

  中国建立并完善保障发展权的立法、战略、规划、计划、司法救济一体化制度体系架构,以富有建设性、务实性、高效性和强制性的体制制度、战略构建与政策措施,保障人民发展权的实现。

  ——宪法和法律制度

  中国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人民的发展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全方位确立和保障发展权。宪法序言确立了保障平等发展的根本指导原则,明确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平等发展原则,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规定“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并在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中明确了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权利。

  中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专门性的权利保障法律法规,平等保障全体公民,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发展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国家发展战略

  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发展模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中国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引领中国发展进步,为中国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人民发展权。

  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中国的国家发展战略以不断保障和实现人民的发展权为基本价值取向。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第一步,1981年到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1991年到20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两番,人民生活比较富裕,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上述“三步走”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具体化,提出了21世纪上半叶中国新“三步走”发展战略:21世纪第一个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富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经过十年的努力,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使国民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到21世纪中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进入21世纪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构想。2012年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执政目标,进一步提出了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到2020年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国人民将在全面解决温饱的基础上,普遍过上比较殷实富足的生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1世纪中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年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更加扎实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发展权的实现。

  ——总体发展规划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求和发展战略,中国政府制定国家发展规划,保障发展权的实现。从1953年到2001年,每5年制定一个国家发展计划,对国家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作出安排。自2006年起,改计划为规划,实现了从具体、微观、指标性的发展计划向宏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转变。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连续制定了十三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规划。“五年规划”是连接国家发展总目标和具体实施计划的纽带,为有计划、分阶段、稳扎稳打地推进发展权的实现,确立了中长期指导思想、目标方向、基本要求和实施举措。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建议》和《纲要》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着力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建议》和《纲要》在公平分享发展成果上进行重点突破,主要包括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促进就业创业、缩小收入差距、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中国还通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落实发展权。中国先后制定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把保障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专项行动计划

  中国政府制定经济、文化、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行动计划,落实人民发展权。广泛实施了涉及扶贫、互联网、创新创业、科技、贸易、区域发展等行动计划,如推进农民创业创新行动计划、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科技助推西部地区转型发展行动计划和科技服务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行动计划等。有效实施了教育发展、人口素质提升、人才奖励、文化产业等行动计划,如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的“春蕾计划”和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等。实施了有关就业、社会保障、食品与医疗、残疾预防、全民健身等方面的一系列行动计划,如关于就业的春风行动,关于社会保障的全民参保计划,消除疟疾行动计划,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伤残儿童康复合作项目行动计划,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残疾预防行动计划,营养改善行动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等。推出了污染防治、节能、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行动计划,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中国还通过制定专项规划落实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发展权。中国发布了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等,明确发展目标,采取积极策略措施,针对不同群体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精准发力,使他们能够同步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司法救济机制

  中国不断加强发展权的司法保护与司法救济,构建起发展权司法救济机制,防止和惩治对发展权的侵害。

  深化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发展权利。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国家提供司法救助,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2014年,国家颁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后,司法救助的范围与数量大幅上升。2014年、2015年,中央和地方安排司法救助资金总额分别为24.7亿元、29.49亿元,2014年共有8万余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各级法院2013年至2015年共为诉讼当事人减免诉讼费6.25亿元,保障生活困难群众依法参与诉讼的权利。

  强化法律援助实效,确保贫困人口享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1994年,中国开始探索法律援助制度,为困难群众无偿提供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2003年,国务院公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补充规定法律援助事项,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份扩大补充事项范围,19个省份调整了经济困难标准。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的范围从被告人扩大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五年法律援助案件平均年增长11.4%,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获得了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2015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加大司法救济力度,保护弱势群体发展权。中国一直注重发展权等基本人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以法律构筑保护发展权的牢固防线。国家依法制裁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的犯罪,强化保障特定群体身心健康发展的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权利。国家坚持不懈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国家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国家出台《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依法从重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犯罪活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重视发挥仲裁功能,保护特定群体平等发展权。通过依法定纷止争、制裁侵权强化权利的程序性保护。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各地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达80%,比2014年增加14%;共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919家,总体建院率为91.1%,比“十一五”末期的946家增加了208%。2010年至2015年,全国各地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756.6万件,仲裁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

  三、有效实现经济发展

  中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奠定保障发展权的坚实基础,同时又通过保障人民的发展权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的生活总体上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再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飞跃。

  ——贫困人口生存权得到有效保障。中国的减贫行动是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最显著标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现了“迄今人类历史上最快速度的大规模减贫”,按照农村现行贫困标准累计减少7亿多贫困人口,超过美、俄、日、德四国人口总和,贫困发生率下降到5.7%,成为世界上率先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国家。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到5575万人,其中,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分布集中的贵州、云南、青海3省农村贫困人口减少到1813万人。中国的减贫行动有力促进了贫困人口发展权的实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对未来五年脱贫攻坚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布,对全力实施脱贫攻坚总体目标作出战略部署。为实现到2020年让农村贫困人口全部摆脱贫困的宏伟目标,中国正在全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劳动者工作权利充分实现。经济发展为扩大就业创造了条件,全国城乡就业人数持续增加,从2010年的7.61亿人增加到2015年的7.75亿人。其中,城镇就业人数从3.47亿人增加到4.04亿人,年均增加1100余万人。2015年城镇新增就业1312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5%,延续平稳运行态势。2008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就业补助资金3055.11亿元。自2009年起,国家专门实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截至2016年6月,已累计发放贷款2794亿元,538万名妇女获贷,带动和扶持包括贫困妇女在内的1000多万名妇女实现创业就业。妇女就业数量和层次不断提高,2014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比重为45%,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6.5%。国家加强技能培训,通过能力建设促进更公平地分享就业机会,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1.67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4501万人。国家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县域经济范围内吸纳农村劳动力总量的65%。大力发展服务业,开发适合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实现80%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小微企业就业。鼓励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截至2015年年底,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累计达450万人,不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农村小微企业达699万户。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私营企业达1546万户,个体工商户近5000万户,分别比2010年增长83%和44%,带动2.5亿人就业。目前,全国互联网创业就业总量近1000万人,“互联网+”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国家采取措施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创业、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近几年高校毕业生每年离校时的就业率都保持在70%以上,年底总体就业率超过90%。国家通过援企稳岗、就业帮扶、就业援助等措施,帮助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推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2011年至2015年,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每年都超过550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年均近180万人。残疾人就业稳中向好,“十二五”期间实现152万城镇残疾人新增就业,2014年全国城乡劳动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2159.63万人。

  ——人民基本生活水准极大改善。城镇居民家庭和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由1978年的57.5%和67.7%,下降到2015年的29.7%和33.0%。1978年至2015年,中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由6.7平方米增长到33平方米以上,农村人均住房面积由8.1平方米增长到37平方米以上。以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2015年,国家住宅投资达到80247.7亿元,其中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住房772万套,新开工783万套;中央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65亿元,支持全国432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2011年至2015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新建住房4013万套,累计棚户区改造2191万户,一大批住房困难群众搬进楼房,实现“宜居”。2011年至2015年,各级财政给予补贴,共对全国67.5万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提高了残疾人生活质量。人民出行条件极大改善。1978年至2015年,公路通车里程由89万公里增长到457.7万公里,民航旅客吞吐量从231.9万人次增长到9.15亿人次。2015年,全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12.35万公里,高速铁路营运里程1.9万公里,行政村公路通畅率达94.5%,建制村通客车率达94.28%。

  ——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1978年至2015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从3679亿元增长到685506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200多美元增长到8000美元以上。197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343.4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只有133.6元。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1966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53673万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30574万户,普及率为95.5部/百人;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21337万户,移动宽带用户78533万户。互联网上网人数6.88亿人,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50.3%。2015年,国内居民出境12786万人次,其中因私出境12172万人次。民用轿车保有量9508万辆,其中私人轿车8793万辆。

  四、不断完善政治发展

  中国不断丰富和完善适合自身发展的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人民参与、促进政治发展进程并分享政治发展成果的水平与日俱增。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政治发展的根本制度保证。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通过以下五个途径保障公民参与并分享发展成果:一是通过产生并监督国家机关工作落实发展权利。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二是制定法律法规推动发展。截至2016年9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52部。截至2016年7月,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9915件。三是审批发展政策规划。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四是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人民群众通过行使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申诉、控告和监督的权利,合理表达和实现发展利益诉求。五是合理界定公共权力与发展利益的关系。近年来,中国建立了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三大制度。2013年以来,国务院公开了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规定各部门不得在公布的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取消和下放618项行政审批事项,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完善权力运行程序。

  ——民主选举是公民实现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人民民主和选举平等进程取得了重大成就。2010年,全国人大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全面实现选举权的平等。在2011年到2012年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参加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登记的选民达9.81亿多人,参加投票选民占登记选民的90.24%;参加乡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登记的选民达7.23亿多人,参加投票选民占登记选民的90.55%。为保障两亿多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了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选、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参选等有效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在2013年选出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987名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有401人,占代表总数的13.42%;妇女代表699人,占代表总数的23.4%;少数民族代表409人,占代表总数的13.69%,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

  ——协商民主是公民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中国形成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构成的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民主体系,扩大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了发展权的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实行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机构,涵盖了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9个党派、8个人民团体、56个民族、5大宗教、34个界别,共有各级政协组织3000多个,各级政协委员60多万名。2015年全国政协共举办41项重要协商活动、107项视察调研活动,形成了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双周协商座谈会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2015年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有1948名政协委员提交提案,占委员总数的87.5%;提案总计5857件,立案4984件,占总数的85.1%。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办复率达99.5%以上。

  ——民族区域自治是少数民族实现政治权利的重要形式。中国成功创设了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民主权利。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约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截至2016年7月底,共制定和修改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67件,进一步夯实了少数民族发展权实现的法律基础。全国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的行政首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职能部门都配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比例普遍接近或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截至2015年年底,少数民族公务员已达76.5万人,比1978年增长了近3倍。在全国公务员队伍中,少数民族占10.7%,其中县处级以上的少数民族公务员占同级公务员总数的8.3%。

  ——基层民主是基层民众维护和实现平等发展的有效途径。中国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为主要形式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农村地区,58.1万个村委会98%以上实行直接选举并制订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村民平均参选率超过95%,6亿农民参加选举。在城市地区,全国已有社区居民委员会10万个,社区居委会干部51.2万名,志愿者540万名。通过直接选举、网格化管理平台、志愿服务、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社区联络员、社区网络论坛、民情信息站等多种途径,大大拓宽了居民民主参与的空间,提高了居民的自治能力和水平,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广泛推行。全国已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单独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有464.3万家。全国基层工会组织总数275.3万个,工会会员总数达2.8亿人,其中进城务工人员会员总数1.09亿人。截至2016年6月,全国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6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基金会502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3.6万个。这些社会组织的服务与影响范围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区、环保、公益、慈善、农村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公共参与是公民直接参与发展决策的便捷渠道。国家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和由第三方居中评估的立法制度,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一些地方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作为重要法定程序,明确了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方式方法,广泛采用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2007年,国务院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等信息的公开,使公民及时、准确获取信息,保障知情权,进行有效监督,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执法效能。公众参与司法渠道逐步拓宽。目前,全国人民陪审员总数已超过22万人。自2003年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16年4月,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8万余人次,监督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9万余件。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近80万个,人民调解员390余万人,近8年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6700多万件。公众信访渠道进一步丰富,政治参与途径进一步拓宽。国家信访信息系统正式开通,实现公民信访网上投诉、办理、评价,并开通手机信访、微信公众号。2015年全国网上信访141万件次,其中建议意见14万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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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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