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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3-12-20   来源:黑龙江人民政府网   作者:

  时  间: 2013年12月19日10时

  发 言 人: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 王刚

  主要内容: 高速公路是国民经济重要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4300公里,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管理责任重大,亟需一部地方法规来提供依据和保障。2013年10月1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与会代表表决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邀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王刚简要介绍一下《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发布会主席台

  沙育超  
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省政府新闻发布会。《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法规依据。《条例》从法规的高度,规定了高速公路管理者和使用者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为依法保护高速公路,维护管理单位、经营单位和广大用户的权益提供了保障。其宗旨是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在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今天,我们邀请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王刚简要介绍一下《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王刚  
  各位记者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多年来对高速公路管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法规依据。《条例》从法规的高度,规定了高速公路管理者和使用者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为依法保护高速公路,维护管理单位、经营单位和广大用户的权益提供了保障。其宗旨是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在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条例》着重对管理、经营和使用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提出了要求。一是对管理单位、经营单位明确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规范性要求和各项管理工作应该达到的标准,对提升管理给予有力的推动,对确保高速公路保持良好的路况具有积极意义;二是对行驶高速公路的司机、车主等用户,也就是高速公路的使用者,在正确使用高速公路、保护高速公路设施、维护高速公路权益方面明确了责任和义务性规范,对损害高速公路权益的行为设立了禁止性规定,保证路产路权得到有效维护。

  大家知道,高速公路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2008年开始我省实施了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是我省高速公路发展史上投资最多、建设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时期。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4300公里,连接了13个市(地)和34个县(市),基本形成除加格达奇外以哈尔滨为中心的4小时经济圈。

  随着我省高速公路规模的快速扩大,联网运行方式的加快形成,对高速公路的收费、养护、路政管理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管理单位经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使高速公路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有了较大幅度提升。但是也应该看到,我省高速公路管理,还存在着运用高新技术提升管理水平,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的空间。在使用者方面还存在着逃费漏费、损坏路产设施等忽视高速公路权益,甚至是违纪、违法的现象,亟待有一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约束。

  同时,我省在高速公路管理中形成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通过制定高速公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来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的管理水平,确保高速公路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的起草和制定,严格遵循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条例》列为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并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了立法相关工作。召开相关部门立法座谈会,听取意见;多次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市(地)和部分县(市)人民政府以及高速公路经营、服务、养护、使用单位代表的意见;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协调会,对重要问题反复沟通;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高速公路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重点论证;通过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借鉴了外省立法经验和做法。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并经2013年10月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8章54条。其中,明确了高速公路管理主体的法定地位。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明确了高速公路通行费的交费范围,规范了交费行为,对妨碍交费秩序的7种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细化了补交通行费的标准。规定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五倍的应交票款。逃交车辆通行费无法确定收费里程的,应当按照待交收费站与高速公路网内最远站点收费里程补交并加付车辆通行费。

  明确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范围,健全了涉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害的事故处理协调机制。规定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受现场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污染、损失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交通事故结案后,对路产污染、损失的赔偿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高速公路与公众出行息息相关,我们将以《条例》的出台为契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社会效益,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沙育超   
  感谢王刚局长介绍。下面是记者提问环节,请大家举手示意,提问前请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问题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高速公路已经成为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行业,请问《条例》实施后,高速公路如何向社会提供更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回答   
  提供快捷高效的通行条件是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在技术上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

  一是在收费方式上,实行了计算机联网收费,对驶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按照计重方式收费,对客运车辆,按照车型方式收费。入口领卡、出口缴费的形式简化了单纯人工收费的手续,提高了收费效率。并且,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正在制定计划,建设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等智能收费系统,建成后将更大程度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在现有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数量不能满足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时候,我们采取措施增设临时收费车道或者采取调整进出收费车道、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

  同时,为提高通行效率,《条例》也对用户进行了规范。即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不得有逃交通行费、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费道口、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运行,以及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对影响收费秩序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

  二是加强对路面的养护、保洁、清雪作业管理,提高养护效率,保持良好的路况。对养护现场进行规范管理,提高养护效率,减小养护作业面对行驶车辆形成障碍,提高通行效率。

  三是提供优质服务方面,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投入使用,并且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水冲式公共厕所以及停车场、供司乘人员临时休息场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设施;加油、维修、餐饮、住宿和超市等经营性设施;绿化、夜间照明以及给排水、污水处理、备用电设备等功能性设施。
 
  问题二   
  高速公路是连接城市与城市之间的道路,距离市区较远,请问如果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途中出现了故障,怎样解决救援问题?
  
  回答   
  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服务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统筹组织实施。

  当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求助,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施救。除救援、清障专用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辆、肇事车辆。

  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派人到现场协助。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制定清障救援服务办法,并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问题三   
  高速公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在保护高速公路权益上《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 

  回答    
    《条例》明确规定,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有权对高速公路的收费、养护和经营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利用、污染、损坏高速公路路产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缴纳公路赔(补)偿费。

  问题四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具有路程远、速度快、行驶时间长的特点,危险性较大,《条例》在安全管理上有哪些要求? 

  回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高速公路上车辆超载、违法变线、违法停车、长期占用超车道行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行车安全。

  同时还做出了以下规定:高速公路的限速值不得超过120公里。限速值低于120公里的,在保证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合理确定。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开口处,是养护、抢险、救援专用车道,禁止其他车辆擅自通行。

  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车道、桥梁、匝道、匝道桥上和隧道内停放、检修车辆,因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的,驾驶人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入紧急停车带,设置警示标志;难以移动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迅速报警。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对过往载货、载客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检测、检查。

  禁止遮挡号牌、无号牌、超载和未经批准超限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因高速公路严重损毁、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道路施工作业、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速通行、间断放行、调换车道、关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以上是保证安全的重要措施。
 
  问题五   
  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对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哪些约束? 

  回答   
    《条例》实施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企业的责任更明晰了。

  一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高速公路养护,未按照规定清理积冰、积雪,未修复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开通或者擅自关闭服务区的,处以一万元罚款;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的服务设施不符合经营管理规范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是对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将追究违法责任。
 
  问题六   
  据了解,高速公路上会有一些不法车辆强行闯岗逃费,按照《条例》规定,怎样治理逃费行为,逃费车辆承担哪些责任? 
 
  回答   
  这方面规定很清楚。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五倍的应交票款。

  拒不补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将车辆拖移到指定地点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采取措施阻止其驶离,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驾驶人处以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车辆驾驶人赔偿。

  驾驶车辆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将车辆拖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沙育超  
  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光临!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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