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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举行2013年为民办10项26件实事完成情况新闻发布会(五)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3-12-19   来源:中国甘肃网   作者:

  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下午15时举行2013年为民办10项26件实事完成情况和《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郭明卿,副厅长蔡林峥分别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发布会现场

  主持人 顾克志: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2013年为民办实事的工作之一,目前此项工作已经完成。另外,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这两方面情况,今天我们请来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郭明卿先生,副厅长蔡林峥先生分别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驻甘、境外驻甘及省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60余人。今天的发布会还将在中国甘肃网、人民微博、新华微博、央视网微博、腾讯微博、新浪微博、网易微博进行现场直播。

  首先,请郭厅长介绍有关情况。

  2013年12月18日15:06:47

  郭明卿: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住房保障工作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领导非常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始终坚持把住房保障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一以贯之抓落实,齐抓共管求实效。2013年,省委、省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列入为民所办10项实事之一,纳入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行领导问责,为加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公平分配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特别是今年10月份,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全省项目观摩活动中,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供地、筹资、分配、质量管理和后续运营等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检查指导,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超额完成了今年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与省政府签订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下面,我就今年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情况作简要通报:

  一、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今年元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住房保障工作会,省政府领导与各市州政府签订了2013年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建设厅加强与省发改委、财政、国土、民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均衡调度,采取得力措施,落实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足额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全力确保土地供应,加快建设进度、狠抓分配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升服务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截止11月底,全省共落实到位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53.76亿元、同比增加28.5%,省级配套资金13.41亿元、同比增加32.76%。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2.9万户、37.72万人,发放租赁补贴资金2.88亿元。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5.67万套,开工率为100.8%。当年及历年结转项目基本建成15万套,基本建成率为136.36%;其中:竣工10.2万套、竣工率为92.7%,分配入住9.64万套、分配入住率为87.6%。2008年以来,全省累计建成并分配入住保障性住房44.62万套,126万人通过落实住房保障的惠民政策彻底改善了住房条件,提升了生活质量。

  2013年12月18日15:11:30

  郭明卿: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超前部署,争取主动。为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入全省重大的民生工程。近两年,省政府领导在年底都要召开一次住房保障工作汇报会,专题研究次年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计划和前期工作。全国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之后及时召开全省住房保障工作会议,并签订责任书。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等部门坚持早安排、早部署,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完成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今年2月26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省政府办公厅以正式文件通知各地,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对各市州进行了层层分解、逐项落实。全省各地共分解落实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435个、15.54万套;落实历年结转和今年基本建成项目424个、11.9万套。6月28日,省政府在兰州市召开了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场推进会,观摩了兰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安排部署了下半年重点工作,为完成今年的全省建设任务起到了重要的示范和促进作用。

  二是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为了进一步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计划的通知》、《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政策。这些政策措施使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使保障性住房建设这项惠民工程落到了实处,为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

  2013年12月18日15:14:33

  三是加强调度,确保完成年度任务。为了确保全面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基础管理,我们通过专项督查、日常检查、半年考核,在确保完成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全面完成责任目标的基础上,对各市州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质量和施工进度、资金管理、分配入住、信息公开等工作实施了动态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查找原因,督促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即知即改,有效地提升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是紧贴改善民生,促进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租、配售,并将有关信息在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同时,通过重点督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针对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重点内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主体质量责任、参建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落实了整改措施。从检查情况看,工程质量各项指标处于可控状态,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变化。

  谢谢大家!

  2013年12月18日15:16:35

  主持人顾克志:现在,请蔡厅长介绍有关情况。

  2013年12月18日15:16:40

  蔡林峥: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条例》已经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现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制定该《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条例》的制定背景

  针对全省建设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强化各级建设行政监管部门职能着手,规范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整合建设行政执法机构,确立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实行管罚分离,实现日常行政检查、督查和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形成共同执法、协同办案的机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在不涉及建设工程管理全过程中部门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借鉴兄弟省市已制定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2年底将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市州建设、规划、房管、园林、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邀请有关部门及法律专家进行了修改。今年元月形成送审稿并报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又征求了市州政府、省政府法律顾问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等十九个省政府组成部门的意见,并邀请法学专家学者,召开立法论证会。9月4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一审,会后,省人大法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了二次审议稿,提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次审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18日15:19:32

  蔡林峥: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7条。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立法依据;第二条界定了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涵盖的范围,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质量、建筑市场、住房建设、标准定额、建筑节能等8个方面;第三条确立了建设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主体地位,授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县(市、区)城乡建设、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稽查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由执法机构依法组织或参与行政执法活动,避免多头、重复、交叉执法;第四条明确了上级执法机构应当对下级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督查,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上级执法机构应当对下级执法机构执法业务和执法活动进行指导,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水平,二是上级执法机构应当对下级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在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第五、六、七、八条对执法机构职责、程序公开、投诉立案、案件查处原则等作了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授予执法机构处罚权;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从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持证上岗、回避、执法方式、调查取证等作了详细规定,第十四条对执法人员作了约束性规定;第十六条对证据保存作了详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联合办案,根据案件涉及的内容,规定可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专家和监督部门参与审理;第十八、十九条设置救济条款,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第二十条规定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统一归卷、存档;第二十一条规定重大案件应当报备,主要是指数额较大或案情复杂、影响极大的案件,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抽查、督办、回避、会审、听证、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是对当事人的约束;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是罚则;第二十七条为施行时间。

  建设行政执法,考虑到各市州的现状,规定建设、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行使。将来,一是为集中综合执法起到引导作用;二是通过立法要求各部门逐步建立执法机构;三是为建设、规划、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执法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还规定发展和改革、国土、环保、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处职责做好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2013年12月18日15:23:43

  蔡林峥:三、贯彻《条例》的措施

  一是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意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活动,准确掌握领会《条例》的内容和实质。《条例》对我省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要求,要充分认识加强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建设行政执法职责,依法开展建设行政执法活动,落实建设行政执法责任。二是建立执法机构,健全执法组织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稽查执法工作的领导,依据《条例》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尚未建立执法机构的,要积极与当地编制部门协调,采取得力措施创造条件组建专门的执法机构;已经建立了执法机构的,要充实执法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三是要加强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执法工作需要,考录选拔人员充实到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切实提高执法队伍整体执法水平。四是强化依法执法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各级执法机构要牢固树立依法执法理念,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杜绝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现象。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找准执法工作的廉政风险点,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从机制上、制度上防止建设行政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2013年12月18日15:26:44

  蔡林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是我省建设行业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文献。它确立了建设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为我省建设稽查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和支撑,规范了我省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必将为推动我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提升建设行业管理水平,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中心工作,实现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谢谢大家!

  2013年12月18日15:27:11

  主持人 顾克志:下面,进行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媒体名称。

  2013年12月18日15:27:32

  中新社甘肃分社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请问郭厅长,有民众质疑部分保障性住房成为“为官员某福利”,民众买不到,官员低价购入,住建厅如何管控这些现象,如果真实发生如何处理?第二个请问蔡厅长,《条例》对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进行了规定,据我目前掌握的情况,我省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相对较少,在建设执法过程中会不会出现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或者协管员等人员?

  2013年12月18日15:28:35

  郭明卿: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我们认为:一是一些部门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二是日常监管不严格,缺乏有效措施;三是保障对象信息不够完整等,使得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问题时有发生。

  关于保障房分配问题,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特别重视,要求限期纠正,存在问题的县市区已经整改到位。最近我们将结合年底的住房保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进一步落实此项工作。同时,省建设厅作为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将“举一反三”,加快完善监管机制,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并督促市州建立住房保障信息审核联动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蔡林峥:您这个问题问得很好。《条例》中对从事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限定。一是要取得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二是必须要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建设执法业务知识培训。我省规定法定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范围为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中具有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规定,不允许在建设行政执法中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或协管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2013年12月18日15:32:49

  《中国经济时报》甘肃站记者:《条例》第六条中“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受理公众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请问投诉方式方法有哪些,如何受理?

  2013年12月18日15:33:17

  蔡林峥:目前我们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电话投诉,电话是0931-8126172;二是信件实名投诉;三是利用互联网投诉。我们建设厅门户网站设有“我要投诉”栏目。一般情况下不提倡电话投诉,原因是我们要求实名投诉,需要证实投诉人的身份,掌握所投诉内容的真实性,便于调查核实。我们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条例》实施后,我们对市州也要提出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的要求。下一步将按照建设部要求使用建设部统一研发的投诉举报受理系统。

  2013年12月18日15:35:36

  《香港商报》甘肃站记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请问目前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另外,有坊间传闻,国家将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请您谈一下,我省今后的考虑?

  2013年12月18日15:36:13

  郭明卿:“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是大家的热议话题。目前,我省住房保障体系主要有五大类,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其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形式。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城市贫困家庭,用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针对新就业人群。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用于改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因其提供的不仅是住房保障,还有财产权,保障家庭可通过自己的努力,拥有自己的住房。

  关于坊间热传的“经济适用住房将会被取消”消息,目前我们没有看到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从近几年我们全省各地的实践看,经济适用住房为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要在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现房源的互通与共享,同时,逐步减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逐步转向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方式。

  2013年12月18日15:40:27

  中国日报社甘肃站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制定《条例》重要意义有哪些?另外,请问《条例》设置了救济条款,请问今后将如何执行?

  2013年12月18日15:40:48

  蔡林峥:近年来,全省建设系统不断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建设活动各方主体行为,加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使我省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经营行为日趋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建设任务繁重,建筑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我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亟待依法规范,如在城乡规划中不遵守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定,随意变动规划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地方标准;工程建设领域在招标投标中围标串标、出借转让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建设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体制不完善,定位不明确,职责不统一;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的业务部门行政执法和处罚,交叉、重复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急需制定一部建设行政执法的地方法规,有序调整建设系统执法行为,明确尽量统一由一个部门进行建设行政执法。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行政稽查执法工作是推动全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既有分工又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工作机制的必然要求。建设领域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涉及到个别部门及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得不到制约和有效监督。通过对主管部门及执法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促进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可以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现象的产生。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到实处的客观需要。通过加强稽查执法工作,抓好对各项法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央和我省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各项中心任务顺利完成。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实现监管关口前移,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稽查执法工作,注重预防,通过稽查执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苗头,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的萌芽状态,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治理整顿和案件稽查,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维护公共利益,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及时解决影响群众生活热点难点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有效开展稽查执法工作,形成有部署、有检查、有问责的工作机制,及时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保障各项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今后执行救济条款的问题。为了使建设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做到公平、公正,确保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设置了救济条款。我们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机构必须履行听证程序,依法组织听证会进行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采纳。

  2013年12月18日15:45:47

  新华社甘肃分社记者:今年6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今后5年全国再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等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请您谈一下:我省棚户区改造现状、今后5年规划情况以及重点工作的安排部署?

  2013年12月18日15:46:14

  郭明卿:棚户区改造工程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从根本上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惠民政策。省委省政府特别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之后及时做了具体部署。省政府及时出台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截至目前,全省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21.8万套,已竣工分配入住13.83万套,有效改善了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提升了民生质量。最近,我们完成了对全省14个市州、17个市辖区、69个县级城市以及9个资源型城市和4个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各地各单位初步完成了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据初步统计,全省今后5年实施棚户区改造30万户,其中2014年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8.54万户,占全省住房保障任务的46%。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我们要切实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的非农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在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中,我们把三线企业棚户区、城中村、独立工矿区作为改造重点,在棚户区改造规划中统筹考虑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省建设厅要做好两项重点工作:一要切实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带领全省城乡建设部门为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建设环境优美的现代化住宅小区多做贡献。二要加强与省发改委、财政、国土、民政、林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督促和指导各市州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完成5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

  2013年12月18日15:52:17

  主持人顾克志: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3年12月18日15:52:26

 
[责任编辑: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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