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2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4月22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司长吴晓、财政部农业农村司负责人姜大峪、水利部运行管理司司长阮利民介绍《通知》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2021年4月
22日
  • 财政部近年来在保障小型水库安全方面的总体投入是多少,下一步如何进一步保障好资金需求?

      答:中央财政历来高度重视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和维修养护。自1998年起,中央财政就开始安排资金,支持实施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截至2020年末,累计安排资金投入972亿元,支持实施6.9万座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2019年到2020年,进一步安排了32.5亿元,支持小型水库的维修养护,有力保障了当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通知》要求,中央财政主要对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和维修养护予以补助,“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将通过优化水利发展资金存量,并积极安排部分增量,投入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维修养护补助资金245亿元,支持各地“治养并重”,切实保障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

      一是积极支持“治”。“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计划安排125亿元,支持各地实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其中今年安排39.4亿元,比上年增长35%。

      二是积极支持“养”。“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将逐年增加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的补助力度,预计共安排120亿元,其中今年安排20亿元,比上年增长11%。

  • 如何确保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度汛并充分发挥防洪减灾功能?

      答:一是落实管理责任。落实各级完善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水利部已经发出通知,明确了全国所有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将在媒体上进行公示。特别是对小型水库,近几年开始加强了对防汛责任制的落实,重点落实行政、技术和巡查这三个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二是完善各种方案预案。根据防洪形势,修订完善调度运用计划、防洪调度方案和应急预案,尤其是要具有可操作性,确保方案预案简明易于操作,并且要指导地方对防洪应急预案进行预演预练,确保在关键时刻能操作。

      三是加强洪水的预报预警。加强汛期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密切配合,提高预报准确率,延长预见期。

      四是采取一些限制运用措施。做好水库工程巡查、值班值守、维修养护等日程工作,对病险水库,特别是问题比较严重的病险水库要严格限制蓄水,甚至空库运行,确保水库安全。

      五是要精细科学调度。要发挥水库群的集群效应,充分发挥它的综合效能,特别强化病险水库和其他水库的联合调度,保障流域安全,保障病险水库在汛期不出
    事。

  • 《通知》要求积极创新管护机制是针对哪些突出问题,能否有效建立长效机制?

      答:我国95%的水库为小型水库,量大面广,工程产权为县级政府或乡镇村组所有,由于基层力量薄弱,工程管护能力和水平不足,难以实现小型水库统一规范的管护。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因地制宜实行了多种管护模式,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逐步得到落实。

      为总结、提炼、推广基层改革经验,2019年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样板县的创建工作,旨在为改革提供新的标杆。2020年,通过现场评估,河北省鹿泉区等47个县因为改革成效显著,被评选为第一批样板县。目前水利部已经启动了第二批样板县的创建活动,进一步扩大典型引领效益。各地样板县的创建积累的宝贵经验,形成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小型水库管护模式。

      从全国的情况看,样板县管护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区域集中管护。以县域或乡镇为片区,整合已有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组建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对片区内的小型水库实行统一的管护。样板县有36%是采取这种模式。二是政府购买服务。由政府直接提供小型水库管护转而向社会力量购买管护服务,有54%的样板县实行这样的模式。三是“以大带小”,按照就近原则,将小型水库委托给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施管护,充分利用专业优势,有10%的样板县实行这种模式。

      改革的实践证明,上述三种管护模式是乡镇村组“散养”的小型水库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管护的有效途径,为落实《通知》中积极创新管护机制的要求,近期水利部将制定配套文件《创新小型水库管护机制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地不断深化改革,细化实化改革措施和年度任务,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探索专业化的管护模式。2021年年底前确保完成至少30%,2022年年底前全面推开,2025年前建立常态化的管护机制。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将采取哪些措施支持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答:一是持续加大中央投资力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始终把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安排的领域,“十三五”期间,累计安排了中央预算内投资81.29亿元,支持了250座大中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切实保障了水库安全。“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将按照国办的《通知》要求,继续加大对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投资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做到应保尽保、优先支持。2021年我们已经初步确定将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进一步提高到40亿元。

      二是完善中央投资支持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区分东中西部地区实施差异化的投资政策,支持各地加快实施大中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目前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最高的项目类型之一。其中对西部省份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比例达到80%。

      三是有序推动项目实施。会同水利部等部门多次组织对全国大中型病险水库的病险情况进行梳理、复核,编制实施方案。2019年,水利部、发改委、财政部共同印发了《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将存在病险问题的大中型水库纳入《实施方案》。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和水利部正在抓紧推进已经完成安全鉴定的200多座大中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相关工作,保障在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加快推动未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序推进项目的实施。

      四是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和水利部一起督促指导地方加快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项目前期工作,集中技术力量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勘测设计,优先组织做好项目审查和审批,同时持续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调度,督促地方及时下达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尽早开工,确保施工质量,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及时消除水库的病险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集中开展了几轮大规模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取得明显成效,水库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但部分水库由于运行时间长、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安全隐患依然严重。为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建管并重,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快推进水库除险加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健全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防汛减灾、供水保障和农业灌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2022年年底前,有序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任务;对病险程度较高的水库,抓紧实施除险加固;探索实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模式。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2020年前已鉴定病险水库和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经鉴定后新增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对“十四五”期间每年按期开展安全鉴定后新增的病险水库,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健全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三)分类完善支持政策。按照相关实施方案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处理好存量项目与增量项目的关系,切实把隐患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大中型水库方面,对已完成安全鉴定的256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积极支持,其中2000年以后建成的要进一步查清病险原因,督促落实相关责任,如有违规问题要严肃问责;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地方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遭遇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原因发生病险的水库除险加固予以支持。在小型水库方面,对已完成安全鉴定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予以补助支持;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地方承担,中央财政对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地方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保障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维修养护及雨水情测报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做好水库安全鉴定,优化安全鉴定程序,提高鉴定成果质量。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快前期工作,加强勘察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监管,确保按期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确保工程和资金安全。对已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要加快竣工验收,确保尽快投入正常运行。合理妥善实施水库降等报废,建立退出机制,对功能萎缩、规模减少、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的,经过充分论证后进行降等或报废,并同步解决好生态保护和修复等相关问题。(水利部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水库运行管护。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落实责任人。在做好病险水库控制运用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等工作,逐库修订完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抢险物料,推进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积极创新管护机制,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切实明确管护责任,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切实管好用好中央财政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发挥其撬动作用。积极培育管护市场,鼓励发展专业化管护企业,不断提高小型水库管护能力和水平。(水利部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加快建设水库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健全水库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水库管理信息填报、审核、更新机制,实现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等信息动态管理。积极推广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促进系统融合、信息共享,为水库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撑。(水利部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落实责任

  (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所属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负总责,要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和相关计划以及河湖长制管理体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避免水库“久病成险”。落实地方资金投入责任,制定水库运行管护定额标准,对财力较弱的市县,省级财政要适当加大补助支持力度。健全市场化机制,带动地方投资和民间投资,扩大有效投资。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经营,用经营收益承担部分管护费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八)强化部门监督指导责任。水利部要健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水库除险加固、运行管护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能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对所管辖水库的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央预算内投资。财政部负责安排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制定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问责办法,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程序等,完善监督保障措施。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和稽察等部门作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持续开展水库专项检查、暗访督查、稽察督导和质量巡检,督促有关地方依法依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水利部牵头负责)

  各有关方面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落地见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水利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3月23日

主编:朱 君

监审:夏 珺

编辑:司马屹杰

设计制作:赵席、葛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