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9月29日,国新办举行新一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主任、国务院审改办协调局局长迪晶,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一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李克强总理指出,要继续大力减权放权,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以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审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听取了地方政府、企业和相关协会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新一批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这批改革事项。经李克强总理签批,9月13日国务院正式印发相关决定。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此外,有20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律。加上此次改革事项,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已经分16批取消下放1094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压减比例达到47%。研究这批改革事项过程中,主要注重把握以下三方面: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力争提出一些务实管用的改革措施。第一类涉及行业准入类的取消下放,包括放宽石油成品油、邮政外包、典当行等行业的准入限制。第二类涉及压缩农药、肥料、种子等领域的审批事项。第三类集中在简化电信、金融、民航等领域的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深入分析监管现状和风险情况,精准提出改革方案。比如对肥料登记事项,将其中一些生产工艺相对成熟、产品标准比较明晰、风险较低的取消审批。
三是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取消下放的所有事项,都是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商量,提出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确保能够做到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下一步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从以下四方面开展:
一是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在计划是五大类改革,第一大类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务院审改办、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下一步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改革全覆盖,同时对自贸区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第二大类是国务院审改办、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将牵头推进工业产品准入制度改革。第三大类是国家发改委正在牵头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第四大类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第五大类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推进的职业资格改革。
二是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下一步,国务院审改办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推动健全审改工作机制,严格实施行政审批设定审查。国务院部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要严格设定标准和论证程序,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材料、程序、时限等。
三是加快推进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目前,国务院审改办正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将逐项明确每一个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具体要素,计划明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新的清单公布以后,各级许可机关就可照单实施许可,市场主体和群众照单办事并开展监督或评价,各级审改工作机构照单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将大幅提升。
四是清理规范行政备案等管理事项,从严整治变相审批。将组织国务院各部门摸清行政备案事项的底数,编制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并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行政备案条例,严格规范行政备案的设定和实施,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同时,国务院审改办将组织各地区、各部门整治变相审批,对于变相审批问题动真碰硬,通过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严肃查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国务院
2020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编:朱 君
监审:潘 岗
编辑:宋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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