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9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9月29日,国新办举行新一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主任、国务院审改办协调局局长迪晶,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一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情况。

新一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2020年9月
29日
  • 国务院决定将七类肥料产品取消登记许可改为备案,改为备案后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肥料市场的监督管理?

      答:此次登记改为备案的七类肥料产品,数量占到已登记肥料产品数量的一半以上,改为备案之后,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确保管得住、管得好。为此,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农业农村部将建立网上肥料备案平台,制定工作细则,明确备案事项,方便肥料生产企业便捷快速备案。

      二是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尽快修订《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细化完善肥料登记与备案制度,对备案产品明确备案的程序及其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对继续登记的产品将加强有效性、安全性、实用性把关,推动肥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肥料产品,特别是这次改为备案的七类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将日常监管与重点监测相结合,推动信用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检结果,依法查处违规行为,为肥料产品质量和农业安全生产提供坚实保障。

  • 《决定》中提到要严格实施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认定许可,把牢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准入关口。农业农村部将如何具体落实把握关口这项工作?

      答:在严格试验单位认定条件方面,农业农村部将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把牢准入关:

      一是规范认定标准。农业农村部已制定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度。接下来还将进一步完善并落实试验单位的组织机构、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二是规范认定程序。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公开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服务指南》,明确了试验单位认定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在许可实施过程中重点把好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综合评审等关键环节,确保认定程序合规合法,认定结果公正科学。

      三是规范专家评审。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许可的现场检查环节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农业农村部将严格筛选相关领域的专家,经培训后纳入现场检查专家库。参加检查的专家,将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确保现场检查结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在加强试验单位的监管方面,农业农村部将主要通过以下措施保证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是要求已认定试验单位建立自我检查、自我约束机制,每年向农业农村部报送执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二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监督抽查,发现试验过程存在安全风险的,要及时责令停止试验。

      三是对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从登记试验单位中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务院决定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改为备案,是出于哪些考虑,下一步如何做好乡村兽医备案管理工作?

      答:此次《决定》将乡村兽医登记改为备案,一是有助于让更多具备兽医专业知识的人员能够参与到乡村兽医工作中,充实壮大兽医队伍,满足农村中小养殖户对兽医人才的需要;二是有助于促进每年大概3.2万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具有中等以上兽医、中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人员,可在备案后直接从事乡村兽医。取消许可不会降低乡村兽医专业水平,因为乡村兽医的从业仍要符合《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乡村兽医由“登记”改为“备案”后,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做好备案信息的管理工作。将加快实现对乡村兽医备案情况的统一信息化管理,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农村养殖户查询,获得方便快捷的兽医服务,加强对乡村兽医从业情况的社会监督。

      二是加强培训和指导。将指导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对新入职乡村兽医的岗前培训,在从业过程中定期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乡村兽医业务水平。

      三是加强从业监管。将修改完善现行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行为,对违法违规从业的,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指导地方依法加强信用监管,如实记录并公开乡村兽医违法失信行为,促进乡村兽医的规范有序发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国务院

2020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编:朱 君

监审:潘 岗

编辑:宋安琪

设计制作:赵席、葛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