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月18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局局长吴宏耀等介绍《通知》有关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就严防耕地“非农化”作出了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保护是关乎14亿人吃饭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闪失。李克强总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耕地资源十分紧缺,为加强耕地保护,先后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但一些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耕地“非农化”现象在不少地区仍然突出,如果任其发展,就会损害粮食产能,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大局。针对当前一些地方耕地“非农化”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六种严禁耕地“非农化”行为:
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超过5米,县乡道路不超过3米。
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
一是要高度重视,切实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深刻认识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的极端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当前,首先要止住新增。对新出现的各类耕地“非农化”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问责的要问责,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对新增问题做到“零容忍”。其次要逐步消化存量。对已经出现的“非农化”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不搞“一刀切”。
二是把“六个严禁”的有关要求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当前,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已联合发文,部署今年省级政府目标责任自查工作,《通知》强调的制止耕地“非农化”的“六个严禁”也要纳入今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自查内容,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边自查边整改。明年三部门还要统一组织对“十三五”时期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非农化”问题仍然突出的,将公开通报。
三是履职尽责,务求实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通知》的贯彻落实。一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坚决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包括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二要在用地审核和监管当中严格控制铁路、公路用地范围以外的绿化带宽度,严格控制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色通道,对于超过规定控制标准的,一律不通过有关论证和审核。三要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行为。四要强化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准用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解决好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必须守住耕地这个根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的行为,有的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有的在高速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河渠两侧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有的大规模挖湖造景,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平原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目标。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今后新增的绿色通道,要依法依规建设,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七、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2016―202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本地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自然资源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按照《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
八、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各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底前将本通知执行情况报国务院,并抄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9月10日
主编:朱 君
监审:夏 珺
编辑:王时丹
设计制作:赵席、葛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