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5

  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0年3月25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介绍《意见》有关情况。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2020年3月
25日
  • 《意见》在减负、稳岗、扩就业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意见》在前期政策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少支持企业的新举措,目的是要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供氧”“输血”,全力稳住就业。具体有几方面:

      一是减负政策提速。《意见》要求要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特别是要抓好社保费阶段性减免等政策的落地。

      二是稳岗的政策提标。在前期扩大中小微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的基础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最高达100%,对湖北可以放宽到所有企业。

      三是扩就业政策加力。要用好用足促进就业创业的各项补贴政策。对企业,通过社保补贴、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和贴息,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对个人,通过限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和贴息、场地安排,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

  • 在清理影响创业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激发企业的活力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稳就业任务重的背景下,更需要各方树立鲜明的支持就业导向,协同发力,不断优化有利于恢复和稳定就业的政策环境。《意见》在这些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安排。

      一是加快复工复产稳定就业。尽快提高复工复产服务的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

      二是提升产业发展促进就业能力。提升产业带动就业的能力,是稳住就业基本盘的关键。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重要产业规划、实施重大项目时,都要有明确的带动就业目标,对岗位创造多的产业和项目要优先选择、优先投资。

      三是激发双创活力带动就业。《意见》明确要求,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简化登记手续。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覆盖范围,对优质的创业项目,要免除其反担保要求。

      四是支持灵活就业拓宽渠道。《意见》明确提出,对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要合理设定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对依托平台的就业人员,要对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

  • 毕业生求职面临不少困难,会采取哪些措施帮助毕业生尽快就业?

      答:《意见》针对就业市场需求下降、毕业生求职延后等情况,提出了五方面有针对性的举措,拓宽就业渠道,为毕业生提供充足的就业机会。

      一是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要连续两年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并且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在本单位实习的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二是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开发一批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

      三是扩大招生入伍规模。教育部已经公布,要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

      四是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并且对疫情影响中断见习的可以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给予鼓励和奖励,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五是适当延迟录用接收。对延迟离校的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两年的户档保管便利,期间以应届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以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 在促进农民工就业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答:《意见》明确提出,要突出农民工这一重点群体,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

      一是积极组织返岗复工。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推进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广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通过专车、专列、包车等方式,成规模、成批次组织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

      二是引导农民工有序求职就业。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的信息对接,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活动,大力推行网上面试、视频招聘,支持跨区域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组织定向劳务协作。在国家层面上,开通了面向企业用工对接的服务平台和面向劳动者返岗复工的服务小程序。

      三是支持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通过引导投身农业生产、参加春耕备耕,通过组织农民工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通过发展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加大以工代赈工程实施力度,多渠道、多方式支持帮助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

      四是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意见》明确,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要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并且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复产。公益性岗位也要优先安排贫困劳动力,确保兜底保障。

  • 针对失业人员,可以提供哪些帮扶政策?他们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答:为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帮扶,《意见》专门提出了一些新政策和新举措。

      第一是畅渠道。畅通失业登记渠道,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没有工作想工作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在户籍地或者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今年3月31日,人社部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开通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

      第二是保生活。对已经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放宽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期限,同时畅通申领渠道,尽快实现在线上就能够领到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保险待遇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是优服务。登记失业人员可以免费获取政府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帮扶政策。对有培训就业意愿的,公共服务机构将主动推介职业培训的项目。对有创业意愿的,将积极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服务。

      第四是强援助。将受疫情影响的失业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进行重点帮扶,对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要通过公益性岗位来进行托底安置。政府还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出口重点企业开复工,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动重点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加快制定和完善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政策措施。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六)引导有序外出就业。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广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鼓励低风险地区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利用公益性岗位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52个未摘帽贫困县、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的支持力度。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九)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烟草局、邮政局等部门和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出台改革措施,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招生入伍规模。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适当延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十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2020年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就业支持。建立农资点对点保障运输绿色通道,支持湖北省组织农业生产。对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湖北省各级事业单位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向湖北省倾斜。做好湖北省疫情解除后的就业工作,加大资金、政策、项目倾斜,开展专场招聘和专项帮扶。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七)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动态发布新职业,组织制定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就业服务。2020年3月底前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低风险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优化用工指导服务,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支持市县政府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培训、风险储备等方面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大的地区,要加速稳岗返还、保生活政策落地见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表扬激励。持续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完善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表扬激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督促落实。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劳动力调查,研究建立省级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新增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编:朱 君

监审:吴以荣

编辑:司马屹杰

设计制作:赵席、葛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