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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女职工可休“痛经假”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6-08-18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8月17日获悉: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突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劳动保护,并对相关政府职责、用人单位义务、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等给予强化和明确。

  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在传统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假“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保护范围;并明确了“痛经假”,提出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根据办法,用人单位若违反有关条款,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监等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记者 刘峰)

[责任编辑:董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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