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西藏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排残疾人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记者昨日从拉萨市残联获悉,截至6月,拉萨市97.6%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完成审核缴纳工作,预计6月底全部完成。
《西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规定,西藏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25%)以上,并为其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享受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权利。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排残疾人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拉萨市残联相关工作人员说:“在用人单位的支持下,截至6月份,拉萨市97.6%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完成审核缴纳工作,剩下的企业预计6月底陆续完成审核。”
拉萨市许多企业表示愿意积极支持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是由于西藏残疾人受自身身体条件、受教育水平以及技能低等特点,残疾人走出家门就业还是有很大的困难。
用人单位缴纳的就业保障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统一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扶残助学;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多种经营;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等;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活动费用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