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小微企业再获减税红包
10月1日起应纳税所得额从20万元扩大至30万元
小微企业再获减税红包。10月1日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20万元扩大到不高于30万元。
20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国税局获悉,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年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20万元扩大到不高于30万元;并将月销售额2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从今年年底延长到2017年年底。
举例来说,一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小微企业,此前每年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20%=6万元。执行新政后,这家小微企业只需要每年按照30万×50%×20%=3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每年减税3万元。
据乌市国税局所得税处负责人介绍,新政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意味着今年第四季度国税部门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具体衔接此前所得税缴纳与享受优惠政策缴纳方式。
在羊年新春过后的首个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小微企业就得到了减税降费的“红包”: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年上半年,新疆国税新登记注册纳税人6.88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27.03%。其中个体户4.73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38.65%。“这一成绩的取得,与自治区国税局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有效落实税收政策,为小微企业爬坡过坎踩油门分不开。”自治区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振宇说。
2014年至2015年6月,新疆国税为16万户次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4亿元。(首席记者 刘书成 通讯员 黄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