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截至2012年年底,新疆已有70个县(市),共有 1357324人次享受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累计发放奖励金13.4897亿元。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做好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2007年年底,在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积极争取下,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了《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2009年,经国务院批准,将《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扩大至全疆其他26个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边境县。2010年,自治区党委决定将这项特殊奖励制度再次扩大至农村少数民族人口占50%的20个县(市)。截至2012年年底,全区已有70个县(市)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受到奖励。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基本条件是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子女,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少数民族家庭。
奖励金发放标准:对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家庭,当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从次年起,按夫妻双方每人每年720元标准发放奖励金,直到其亡故为止。2011年,南疆三地州24个县市和26个边贫县奖励发放标准,由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