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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在“十二五”末全面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2-08-28   来源:中国新疆网
  

  简化城市公共供水分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记者近日从新疆水利厅了解到,推进新疆水价综合改革的“路线图”已制定。

  目前,“路线图”--由新疆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住建厅制定的《关于推进新疆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已印发各地(以下简称意见)。

  简化城市公共供水分类

  此次下发的意见对城市公共供水分类进行了简化。目前乌鲁木齐的城市公共供水分为六类,即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绿化、环卫、消防用水,基建用水,特殊用水。

  意见提出,今后新疆城市供水将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其他用水四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等;特种用水包括高档洗浴业、洗车业等;其他用水包括城市绿化、环卫、消防、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等。

  据介绍,这次新疆积极推进水价改革,是为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调节水需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新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阶梯水价制度分为三档

  意见提出,新疆城市在“十二五”末全面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新疆阶梯水价制度将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基本水量,价格按照定价执行;

  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2倍,超出的部分,价格按定价的1.5倍执行;

  第三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3倍,超出的部分,价格按照定价的2倍执行。

  基本水量按照保证当地中等收入家庭月用水量,并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拿乌市来说,现在居民生活用水为每立方米2.1元,实行阶梯水价后,若第一档水价保持不变仍为2.1元,那么第二档水价为3.15元,第三档为4.2元。

  特种用水超额40%可限供

  意见提出,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

  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20%及以上,不足40%(含40%)的,加2倍征收;超高定额和计划40%及以上的,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对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等高耗水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可按照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的3倍执行,其他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部分可按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的2倍执行。每级超定额(计划)用水水量和加价幅度由各地(州、市)确定。

  目前,乌市工业用水价格为2.22元/立方米;商业服务业用水价格为3.18元/立方米;绿化、环卫、消防用水价格为1.04元/立方米;基建用水价格为3.68元/立方米;特殊用水价格为9.44元/立方米。

  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

  鼓励使用再生水、微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按低于同期城市供水非居民用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对工业、洗车、市政环卫、城市公共绿化、庭院绿化等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规定使用再生水的比例,对达不到使用再生水比例要求的,应相应核减一定比例新水用水定额,具体加价比例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积极推行城市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农业用水也要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法。在满足本地主要农作物正常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农业灌溉定额。定额要保证大多数农民都能用上平价水。

[责任编辑: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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