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施行,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援助上升为法律规定。按照新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查实后,由后者在3个工作日内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
法规实施后,行政部门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未能履行职责的,将不再按照违反相关政策处理。《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括“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在内的一批自治区近年来实施的政策、措施,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实施办法》的一大亮点。对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说,这既保证了地方性法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也保障了政策的普惠性、强制性。
强化就业支持。根据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实施办法》做出各级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以及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创业、灵活就业给予就业补贴等规定。
体现公平就业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办法》提出重视和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招聘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企业招用当地劳动者,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强化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的处罚力度。《实施办法》规定,对拒不改正的,按未办理就业登记的人数,处每人1000元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或者残疾而受到歧视。对违反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实施办法》为劳动者开辟了诉讼渠道,即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2002年起,我区先后实施了4轮就业政策,使全区每年平均实现就业人数达30万人以上。然而,目前城镇每年需要就业人群约50万人,除去每年努力实现就业约35万人外,就业供需缺口每年仍高达15万人以上。同时,农业富余劳动力每年约200万人需要转移就业,并且呈现逐年增加趋势。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艾尼瓦尔·依明说,今年就业目标为全区城镇实现新增就业40万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85%以上。(郭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