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精神,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西藏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制定《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项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被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支持的10项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包括文化创意孵化项目;网络、动漫等新兴文化业态发展项目;影视制作和出版发行产业化运作项目;非公益性大型原创精品演艺项目;具有地方特色文化产品研发项目;自治区政府批准参加的国内外重大文化产品博览会展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项目;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兼并重组中所发生的中介费用支出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其他具有示范和引领效应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办法》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西藏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申请专项资金除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相应资料。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相关经济行为尚未得到批准的。
《办法》规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和无偿使用两类。无偿使用方式包括贷款贴息、转制补助、项目补助、保险补助、补充国家资本金五种。
此外,《办法》规定了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