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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www.scio.gov.cn | 发布:2011-08-08 |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作者:

    主要目标:

    1.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法律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策略措施:

    1.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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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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