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3日发表《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全面回顾和介绍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近40年来取得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以及社会进步。 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发表白皮书专门介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施情况。白皮书全文约1万2千字,包括前言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等5个部分。
白皮书说,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政府把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实行人民民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白皮书指出,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
西藏地方自治机关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又享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白皮书说,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近40年来,从一个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封建农奴制社会跨入了现代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同中国其他地区的差距在不断缩小;西藏的民族特性和传统文化受到充分尊重、保护和大力弘扬、发展,并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被赋予了更加丰富、更加富于时代气息的内涵。 针对达赖集团在国际上不断攻击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没有实质内容”,提出要依照香港、澳门的模式,在西藏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白皮书明确指出,这种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西藏与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不存在重搞另一种社会制度的可能;任何破坏和改变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是包括广大西藏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所不能答应的。
白皮书说,中央政府对达赖喇嘛的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希望达赖喇嘛正视现实,认清形势,真正放弃“西藏独立”的主张,争取在有生之年为国家和西藏地方的发展进步做一些有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