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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改 :强化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4-05-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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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修改草案亮点播报

  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到人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根本途径, 而建立明确、可操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重中之重。草案明确提出,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对责任制已有所提及, 但不完善。此次草案提出了责任制的具体

  内容, 也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说。

  2. 隐患排查如实记录

  事故源于隐患, 隐患不消, 事故难除。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更加重视事前预

  防, 尤其是增加了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草案提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 增强政府监管执行力

  除了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也是安全生产的关键一环。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监管措施, 增强了监管执行力。杨栋梁介

  绍, 草案进一步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地位。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 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 预防事故发生, 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 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 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4. 明确乡镇政府职责

  在强化监管方面, 此次修正案草案还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 加

  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 处罚力度普遍提高

  严格责任追究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重要环节。此次修改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

  度。例如在隐患排查方面, 草案增加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次修改体现了‘重典治乱’的思路。”黄毅说, 修改后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一倍以上, 有的条款更高。但力度仍然不够, 还需进一步加大, 罚款的额度也可以考虑从绝对金额改为生产经营收入的相对比例, 以此震慑违法行为。

  6. 建立“黑名单”联合惩戒

  在强化问责方面, 草案还增加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可以向社会公示,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 对存

  在重大违法行为上了‘黑名单’的企业, 相关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黄毅说, 这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 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 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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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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