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
现在,我代表监察部向大家通报今年以来已查结的5起特别重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近年来,各级监察机关坚决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认真履行职责,把参加事故查处作为行政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去年以来,把查处重特大事故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治本措施,深挖细查事故背后涉及的腐败问题,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事故的频发,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得到深入推进,责任追究进一步得到落实。今年以来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查结了5起特别重大事故,分别是: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12.7”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重庆市“10.1”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11.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这5起特别重大事故中,共处理13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2人(包括给予行政撤职处分27人)。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地(厅)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42人,科级以下及其他人员34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51人。如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12.7”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司法机关已批准逮捕或立案侦查15人,其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4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5人,涉嫌伪造公文罪1人,涉嫌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5人。
他们主要是违反《刑法》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违反有关部门下达的监管指令,非法组织生产;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玩忽职守等。
二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管理人员26人。如山西省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11.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该煤矿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机电设备失爆现象严重,超能力组织生产;轩岗煤电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
他们主要是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超能力生产,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
三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37人。如在重庆市“10.1”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和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都暴露出有关对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的煤炭工业管理、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电力等部门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问题,以上部门有3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四是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地方政府负责人19人。这5起特别重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了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有关地方政府的负责人未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未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共有 19名地方政府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包括4名厅级领导干部。
各级监察机关在事故调查中,除对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外,还加大了对瞒报事故、权钱交易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进行严肃查处的工作力度。如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恒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刘官屯煤矿)“12.7”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对原刘官屯煤矿矿主在押期间出境外逃和开平区有关干部入股煤矿问题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理,给予党纪处分3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正式发布,即将于6月1日实施。《条例》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的坚定信心,将有力推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也为监察机关依法监察、促进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我们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做好与《条例》的配套衔接工作。监察部已将《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分级审批的通知》两个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列入了法规工作计划,抓紧调整和修改;二是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条例》;三是严格执行《条例》,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追究监察对象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保证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下面,我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