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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07-05-11   来源:中国网   作者:

  [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毅中局长您好,刚刚公布的5起事故,分别发生在05年和06年,请问,为什么到现在才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李毅中]:刚才公布这5起事故,时间最长的是河北唐山刘官屯煤矿事故,发生在05年12月7号,其他几起是去年发生的,其中重庆“10.1”交通事故、云南曲靖的事故和山西轩岗的事故是去年下半年发生的,这些时间比较近。这5起事故都是国务院在今年以来正式批复的,我们把它合在一起今天发布,它们都是在一个月、两个月,甚至是三个月以前国务院已经批了。

  我说一下唐山的事故。唐山事故是2005年12月7号,事故发生以后现场抢险遇到很大的困难,当时井下的有害气体大量超标,井下有明火,给抢险搜救带来很大困难。经过专家的充分论证,并报现场指挥部批准,最后没有办法采取向井下注水的办法,把有害气体排出来,把里边的火源灭掉,当然,当时已经通过专家的论证,证明井下已无生还可能。担负抢险任务的是开滦矿务局,他们是很有经验的。经过注水、灭火、排气以后,还要抽水,一直到去年的9月12号,长达9个多月,事故的现场才处理完毕,9月15号调查人员才能下井鉴定、取证。9月12号的时候,下到井下后,找到了全部的遇难人员,108人。

  按照刚刚公布的《条例》第29条规定,事故调查时间2个月,经过当地主管政府批准以后可以延长2个月,是4个月,然后报告政府批准,其中特别重大事故1个月,特殊情况再加1个月,批准是2个月,4个月加2个月就是半年,如果用这个时间衡量,显然5起事故里面有几起是超了。我刚才讲这些客观原因,并不是说我们工作中没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我们将按照《条例》的要求,在今后的事故查处中进一步提高效率,加快进度,依法及时地向上级政府提供调查处理的报告。《条例》第27条还规定,事故需要做技术鉴定的时候,技术鉴定的时间不算在限定的时间之内,因为有些事故比较复杂。

  谢谢!

  [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有一个问题问李局长,在我们的印象中,广西南丹瞒报事故出现的比较早,影响非常恶劣,后来又相继发生山西繁峙金矿、山西左云煤矿等瞒报事故,去年下半年以来瞒报事故更为严重,有人说,这与国家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有关系,在刚性指标的重压下,瞒报事故成为极少数企业和地方政府官员的本能选择,对这种现象应该如何正确的看待?瞒报事故的情况到底多么严重,如何坚决打击这种行为?

  [李毅中]:你提的这个问题确实是群众所关心的问题。今年以来瞒报、逃匿事故是接连发生,据我们统计,一季度以来,煤矿有9起重特大事故经核实是瞒报的,占重特大事故的五分之一,这个比例不小。但是简单的把这个现象归结为我们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考核、下达指标,说在刚性指标情况下地方如何,这个说法我不赞成,不正确,至少是误解。

  恰恰相反,我们的症结就在于责任制不落实,我们的症结就在于处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是我们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弊端,因此才要重典治乱,依法治安,才要落实责任制,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一些事故责任人、不法业主,为什么出现瞒报、谎报、逃匿的情况,轻一点说存在侥幸心里,以为瞒报别人就不知道了,以为逃跑以后时过境迁就不了了之了,重一点讲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事实证明,他也没有瞒住,他也没有跑掉。在群众举报和媒体举报之下,各地政府立即组织进行追查、追逃,严肃处理,很快就真相大白了。

  怎么办?首先是加大依法治安的力度。大家知道,《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39条作了补充,已经确定了事故瞒报罪。高检、高法关于矿山违法案件的《司法解释》第6条、第7条对瞒报罪,什么是严重情节、什么是特别严重情节,这两条作了司法解释。6月1号生效的《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36条、39条,分别对谎报、瞒报、迟报、逃匿加大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最近有两个案子的宣判结果可能大家注意到了,一个是去年“5.18”山西大同左云透水56人死亡,矿主和乡领导人勾结起来瞒报,最后对副乡长判12年,矿主判16年。

  今年“3.18”山西晋城煤矿发生爆炸火灾事故,21人死亡,晋城市人民法院从快从严判决,对实际控制人数罪并罚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100万元,对副矿长判20年,罚款100万元。

  我想,这些对全社会都是强而有力的信号,说明了我们党和政府,我们司法机关下决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一方面是从严执法,一方面是依靠广大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举报,在这种情况下,让那些瞒报、谎报、逃匿无处藏身。

  [检察日报记者]:正如李毅中局长所言,在5起事故背后都暴露出安全监管上存在的漏洞,一些地方安全监管乏力,不认真履行职责,个别人甚至徇私枉法。但是,另一方面正如媒体今天所报道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所言,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度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我的问题是,下一步我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如何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依法惩治安全责任事故背后的官煤勾结、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谢谢。

  [李毅中]:这个问题我先说说,然后请陈部长回答。

  首先肯定,我们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对打击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煤矿非法入股,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以及权钱交易、官商勾结,非常重视,采取了很多措施,已经取得了成效。

  刚才我举的几个例子,已经说明了这方面的情况。具体的措施,第一,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刚才我说到,从国务院的层面,有《特别规定》,还有这次公布的《条例》。从国家法律的层面,刚才我讲到《刑法修正案(六)》,还有高检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现在正在修订的《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从中纪委监察部的角度,查处煤矿非法入股。我们和监察部一起制定的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的规定以及不久将要出台的关于党纪处理的解释,这都是一系列的近一两年之内发布的法律法规,这个力度显然是加大了。

  第二,去年6月份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高检、高法、司法部还有安监总局就近两年来重特大事故查处落实的情况,对全国各省市进行了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总的是好的,当然,也存在问题,包括你刚才提的那些问题,引起了中纪委、监察部、高检、高法、司法部的高度重视,进行整改,而且制定了措施。

  刚才我说去年“5.18”山西大同左云事故判决结果,开始不是这个结果,后来省委、省政府发现以后,山西省高院启动了纠错机制,第二次判决是现在公布的结果。

  第三,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是去年国务院决定的。高检非常支持我们的工作,检察院进入事故调查组,无疑提高了事故调查的权威性,而且我们和监察部、高检还发布了一个如何处理协调关系的暂行规定,经过一年多的磨合,总的是很好的。

  下面我们还要采取的措施,就是中纪委、监察部牵头,建立和公安、司法机关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机制,移交司法机关以后如何判决、怎么判决,我们经常定期交换意见,最后的判决结果还向社会公布。这个机制我们正在商量制定。

  我还要说公安机关在每次重大事故的现场抢险、追捕逃犯、调查处理中发挥了很大作用。这次《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现在,中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高检、高法、司法部,特别是各省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支持共同联合执法这样强有力的机制下,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这个力度会越来越大。

  [陈昌智]:我简单的再说两句。毅中局长对这个问题谈得也比较清楚。

  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调查和处理,特别是严肃的处理,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参与其中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一项保证性的措施。为了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开展认真严肃的工作,有几项措施,毅中局长都谈到了,我简单的重复一下。

  第一,我们几个部门和司法机关已经作出过一个规定,就是请司法机关参加调查,行使权力。

  第二,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很早就有了关于案件移送的规定,一旦我们发现涉嫌的人员涉嫌犯罪,我们就会按照这个要求移送给司法机关。

  第三,在实际的工作中,特别是检察机关,近两年来几乎都参与了事故的调查,对事故的查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四,刚刚说到的《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第22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新京报记者]:赵局长,您刚从山西临汾事故现场回来,那边矿难调查的情况怎么样?另外,陈部长,监察部将修订《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分级审批的通知》,我想问这两个法规的调整和修改可能会有哪些原则性的变化?

  [赵铁锤]:我是昨天下午刚从山西省临汾市事故现场回到北京,今天参加新闻发布会,并把最新情况向大家作一介绍。

  5月5号13点50分左右,山西省临汾市浦邓煤矿发生了一起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到目前为止已经造成了28人死亡,23人受伤,还有2人下落不明。事故发生以后,矿方没有及时上报,经群众举报,地方政府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核查。目前为止矿主已经缉拿归案,部分责任人员已经得到控制。

  这个矿现在是私营煤矿,年生产能力15万吨。井下生产系统分两个区,一个南区、一个北区。北区做什么用?北区布置有回采工作面,供检查的时候用。南区就没有这个工作面,以掘代采,完全是采煤。通过现场分析,初步考虑事故直接原因是,南部采区长期无风作业,也没有风机,这样造成瓦斯聚集,遇火造成了瓦斯爆炸。这是我们初步的分析。矿里的管理应该说一塌糊涂,初步考虑有六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该矿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视政府的监管,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没有通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打开密闭进行生产。

  第二,以掘代采,多头作业。在南部采取随意布置掘进工作面,多达13个工作地点,施工地点管理十分混乱。

  第三,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井口提供假门,地面提供假图纸。井下隐瞒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检查的时候打上密闭,走了以后就拔开了,应付检查。

  第四,劳动组织关系极度混乱。全矿总人数329人,但是签定合同的只有131人。其中死亡的28人当中只有2人签订有劳动合同。同时,井下工作是5个队,承包工程层层转包。

  第五,安全管理混乱。南部生产区域没有通风系统,造成了多头微风无风工作,在发生事故的工作地点,1号工作面掘进达到70米没有通风,没有供风。

  第六,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对该矿南部地区长期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现象不知道,同时该矿派出的安全监管员事故发生以后逃逸。

  所以,这个矿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我们就要成立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我们要按照有关规定、司法解释和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谢谢!

  [陈昌智]:还有一个问题。关于修改两个文件的情况。《条例》出台以后,我们已经组织了相关的部门,像我们机关的法规室、执法监察室正在研究进行修订。对于如何修订,我们提出了三条原则性的意见。

  第一,与《条例》相抵触的条款要修改。

  第二,与《条例》不完全一致的规定要修改。

  第三,要根据当前安全生产的形势,当前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增加一些新的条款。

  关于修订的具体内容,我想完成这项工作以后,我们会向社会公开的。谢谢!

  [香港文汇报记者]:李局长您好,今年3月下旬以来,国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又出现了比较严峻的情况,出现了一个反弹的趋势,我们想请教一下,这其中的原因是怎样的?另外,就在昨天我们看到一则新闻,讲湖南的一群大学生对上百名的矿工进行了社会实践调查,他们写了一份调查报告,得到了您的回应,您写信给他们,鼓励他们的做法,也对矿工的安全表示了您的担忧。我们想了解,对矿工的生存安全的状况国家将出台怎样的措施进行改善?谢谢!

  [李毅中]:安全生产的形势我要讲两句话,一句是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一句就是形势依然严峻。前面一句话我说两个数字,4月份一个月,与去年同比,全国的事故总量起数下降了23.4%,死亡人数下降了4.3%。1-4月份累计事故起数下降22.4%,死亡人数下降了12.8%。分行业的数据都有,时间关系我不讲了,主要讲讲问题。

  3月中下旬以来,确实事故发生了反弹,特别是4月份煤矿发生了一次,冶金发生了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还有刚才说到5号山西蒲县一次死亡30人的事故。4月份全国一次死亡3-9人的,按照现在的说法叫重大事故,起数和人数确实增加,分别增加了36%和38.3%。分行业看,煤矿、道路交通、渔业、船舶上升比较明显。所以说形势依然严峻,或者说相当严峻。

  大家要问了,既然采取了这么多措施,这么大的力度,为什么还出现了反弹?第一,春节以前全国91%的小煤矿停产放假。往年到正月十五就陆续恢复了,今年春节以后接着是“两会”,所以,实际上“两会”以后小煤矿才陆陆续续恢复生产,在恢复生产过程中有些地方工作不实,把关不严,出了一些问题,这是一个原因。

  第二,非法、违法的现象抬头。比如煤矿重大事故里,60%是属于非法和违法,烟花爆竹事故一半是违法。为什么是这样?比如小煤矿,刚才铁锤同志讲了事故的原因,很多事故非常雷同。一是无风、微风作业,井下看起来有风机,但是没有形成系统,在采煤工作面没有风,形成瓦斯聚集。二是以掘代采,巷采,多头作业,一个井下13个头。三是井下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严重超员,人海战术。四是瓦斯监控在一些小煤矿形同虚设,探头就几个,坏了也不修,反而是起了一个弄虚作假的作用。对于这些重大的隐患,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隐患没有得到根本的治理。

  第三,安全监管工作还有明显的漏洞。比如说整顿关闭,在一些地方该关不关,该整不整,在那里观望、犹豫,结果造成了事故。

  第四,经济发展速度偏快,一季度GDP增长11.1%,增加了0.7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23.7%,高于去年四季度。像钢铁、有色、电力、化工、炼油炼焦、建材6个高耗能行业增长26%,这样对煤炭的需求太旺盛了。1-4月份全国的煤炭产量增加了6.4%,其中4月份增加了8.3%。综合市场煤价上升了6.2%,这就刺激一些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刺激运输行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刺激一些非法矿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所谓“三非”、“三超”。然后具体生产中就是“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措施三条:一,国务院已经继续采取加大改进宏观调控力度等很多措施,我不重复。二,煤矿的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加快进度,加大力度,规范运作。三,我们准备从5月在全国重点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搞这样的专项行动,要发动工矿企业自查自改,政府进行检查督查,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能够扭转事故反弹的局面,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促进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你提的后面的问题,我收到湖南5位大学生深入煤矿调查研究写的调查报告。我首先感谢这些年轻的大学生们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对矿工安全,对他们工作生活条件的关注。确实,全社会应该关心生产一线的工作同志,特别是煤矿、井下作业的人员。他们在井下辛勤的劳动,为社会奉献着光和热。

  前不久煤炭协会和我们煤监局共同组织在全国寻找“感动中国的矿工”,不知道你看了没有,确实感人肺腑,催人泪下,我们应该提高煤矿工人的社会地位。

  政府已经采取了措施,比如550万煤矿工人里,现在有60%是农民工,同样在其他行业,比如建筑行业80%是农民工。怎么样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比如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给他们上工伤保险,高危行业还要上意外伤害保险,必须进行强制性培训,必须对他们进行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些措施已经制定,正在落实。还有前不久有关部门发布了农民工井下工人的最低工资制,这些都是很有力的措施。

  我相信,有党和政府的关心,全社会的关注,我们的矿工兄弟们、农民工兄弟们,能够很好的发挥自己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他们生活劳动的条件能得到改善,我也祝我们的矿工兄弟们一生平安。

  谢谢!

 

 
[责任编辑:吴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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