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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集体合同部部长就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0-05-11   来源:新华网
  

集体协商是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法律法规对集体协商早有明确规定

    记者:集体协商如此重要,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张建国:我国法律对于集体协商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合同法》在特别规定一章中设立专节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既是工会的法定权利,也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职责。可以说,集体协商已经成为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已经进行了开展集体协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记者: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中做了哪些工作?

    张建国: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中央领导多次提到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温家宝同志2007年在《浙江温岭市新河镇羊毛衫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主要做法》上批示,“温岭的做法可以总结推广”。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提出“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与员工协商薪酬”。

    从1994年《劳动法》颁布至今,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已经走过了16年的历程。16年来,各级工会一直把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作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在1995年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二届六次主席团会议上,尉健行同志就着重指出,“贯彻实施《劳动法》,对于工会来讲,‘牛鼻子’就是集体合同”。近年来,王兆国同志特别强调工会要关注收入分配问题,研究改进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特别强调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协商确定薪酬的重要性。

    为深入推进集体协商的开展,中华全国总工会及时下发各种指导意见,具体指导地方开展集体协商工作。1998年4月下发了《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2008年6月份连续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2009年7月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积极推动各级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特别是注重发挥行业集体协商优势,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增强集体协议实效性。2008年底,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冲击,中华全国总工会及时提出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一方面鼓励企业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尽可能的承担社会责任,不裁员、少裁员和不降薪、少减薪;另一方面如果企业裁员减薪,必须与工人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特殊形式下的集体协商,“共同约定行动”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独特作用。

    目前,集体协商制度已经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24.7万份,覆盖企业211.2万个,覆盖职工16196.4万人,集体协商制度产生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增加了职工工资收入,保证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权益,逐步提高了职工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善了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二是加强了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建立起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利益协调机制,职工的利益诉求有了一个重要的表达和实现渠道,形成了和谐稳定、互利共赢的劳动关系。三是完善了企业管理,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的劳动标准以及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规范了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为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了良好外部条件。四是推动了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了工会维权机制,树立了维权形象,提高了工会干部素质和维权能力,进一步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可以这样讲,如果没有集体协商,一些企业工人收入水平会比现在的还要低,劳动条件可能更差。当然,集体协商这种作用还是初步的,目前,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还存在诸多困难。一是有的企业经营者认为集体合同会束缚自己,害怕集体协商会带来麻烦,因此,有抵触情绪;二是一些工会干部认为自己受雇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无能为力;三是一些职工对集体协商不太关心,自我维权意识还不够。

开展一定区域内的行业协商,

以行业集体协商扩大集体协商对中小企业的覆盖面

    记者:如何克服你所说的这些困难,工会有什么具体的举措?另外,据统计,我国99%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在开展集体协商时这些企业可能困难更大,如何应对这种局面?

    张建国:这的确是开展集体协商面临的一个难题。当前,中小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确存在一些困难,比如企业工会组织隶属于企业,工会组织领导成员特别是工会主席在企业中大多数都是兼职的,他们受雇于企业,使得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时,正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硬度”不够。针对这一问题,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协商上移一级,由行业工会代表与行业或者区域雇主组织的代表就工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集体协商,通过“上代下”的方式很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工会集体协商能力弱,集体协商机制建立难的问题。

    这一做法也符合由企业协商、一定区域内(县、区内)行业协商等组成多层次、立体式集体协商体系来全面发挥集体协商制度作用的惯例。从各国经验来看,由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行业协会进行集体协商,能够避免企业工会和企业管理层的直接协商形成的尴尬局面,避免管理层对工会和协商过程的不当控制。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也有利于全面准确地收集和掌握协商的信息资料,集中集体协商专家的优势和力量,提高劳动者一方的整体协商力量,实现集体协商对中小企业的覆盖。应该说,相比企业级集体协商,行业集体协商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首先,它能最大限度地体现集体协商的平等性、代表性和公正性,避免在单个企业中因协商双方实际力量的不平衡造成的地位不平等。其次,通过行业集体协商,能够确定行业工资支付的市场标准,其专业性还可以为企业级集体协商设立底线标准。最后,通过行业集体协商确定行业工资标准,能够改善行业内到处“挖墙角”、用工无序竞争的状态,优化企业外部环境,在企业间形成平等竞争,同生存、共发展的良好局面。

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任重道远机遇难得,

各个方面都应做出相应的努力

  记者: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当前应着重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张建国:当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切实做好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才能让这一制度真正建立健全起来,从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是要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浓厚氛围。近年来党中央一再强调,要继续强化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促进实现体面劳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正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核心举措。事实上,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目的就是要形成一个利益关系协调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来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使劳动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推动这种协商机制建设,当前,应该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浓厚氛围。

    二是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工会组织有代表劳动者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方不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就使得工会组织在开展集体协商时缺少同企业行为抗衡的手段,特别是在集体协商进行不下去的时候,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工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更是捉襟见肘,工资共决机制自然难以建立。要改变这种局面,就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立法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围绕确保企业顺利行使集体协商做出相应的制度性规定。比如,应该尽快将《集体合同法》提上立法议程,通过立法规范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形式和违约责任,这样,集体协商机制才能真正建立并切实发挥作用。

    三是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在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中的作用。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协调、沟通和指导。一方面,政府要负责制定政策,推动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并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定期公布行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从而指导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市场指导价为基础,通过集体协商来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四是雇主组织应切实承担起引导和代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责任。在推动建立工资共决机制过程中,雇主组织作为企业方的代表,负有引导、组织和代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职责。一方面,雇主组织应引导企业树立工资共决的理念。企业的发展是经营者和劳动者共同努力的结果,劳动和资本都参与了企业利润的创造,建立工资共决机制,既是共建共享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要在县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地区积极培育具有长期稳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行业性雇主组织,推进行业性雇主组织的制度建设和规范运作,使管理和决策民主化,以利于在行业层面有效开展集体协商并对协议执行进行监督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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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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