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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闻发言人:鼓励条件成熟地区率先"双挂钩"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07-06-29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记者 毛晓梅 王文帅)尽管交强险费率浮动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不过,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28日明确表示,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条件率先开展“双挂钩”试点。

  袁力表示,目前,全国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省市的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正在积极进展之中。

  “已经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可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开展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试点工作。所以,一是要考虑技术条件,二是要考虑当地老百姓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他说。

  据介绍,2004年4月,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公安局就率先启动了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试行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该机制实施三年来,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也给安全驾驶的车主带来了好处。统计显示,51.03%的车主享受到了费率优惠,只有10.26%的车主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差而被提高了费率。

  交强险全年经营情况8月底前可揭晓

  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28日在京表示,保监会高度重视交强险基础费率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将尽快于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交强险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经营情况。

  据了解,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与费率挂钩浮动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前者属定价机制,后者是对个体投保人的奖惩办法。如果基础费率进行调整,在基础费率调整后续保的机动车按调整后的基础费率实行挂钩浮动即可。

  在28日举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袁力表示,目前保监会已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各公司必须在8月1日之前上报交强险完整业务年度的专题财务报告。

  袁力说,按照国务院2006年3月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的总体盈亏情况,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将进行听证。

  交强险是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险种。交强险实施第一年,全国执行统一基础费率,如普通家庭用车的费率水平是“1050元保6万元”。

  袁力强调,加强对交强险基础费率监管、规范交强险经营行为、改善保险理赔服务,是当前交强险监管的三项重要内容,保险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对于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监会将继续广泛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交强险费率浮动有法律依据

  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28日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有法律依据。

  袁力在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国务院2006年3月2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给予费率下浮,对发生的要进行费率上浮,对事故无责任一方,不提高其费率,同时要求具体浮动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制定。

  袁力表示,出台科学合理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是保监会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后,保监会即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开始调查研究,着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

  从2006年6月开始,保监会与公安部门着手草拟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在共同研究、反复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初稿,并向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关及部分保险公司征求意见。同时,组织上海、北京等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对暂行办法中的浮动因素和标准进行了多种情况测算。

  2007年6月15日,保监会在其网站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对各种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保监会对《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6月28日正式公布《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吴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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