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月6日浙江举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
2月6日,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办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孙黎明,省教育厅副厅长陈峰,省民政厅副厅长李洁,省律师协会会长、一级律师郑金都介绍情况,并回答提问。
骆莉莉:
各位记者朋友:
下午好!按照计划,我们今天举行第十一场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针对当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减少人群聚集,降低感染风险,从今天开始,我们采取网络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大家通报有关疫情防控情况,并在线回答媒体记者的问题。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孙黎明,省教育厅副厅长陈峰,省民政厅副厅长李洁,省律师协会会长、一级律师郑金都,他们将为大家介绍情况,并回答提问。
下面先请孙黎明副主任作介绍。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孙黎明:
2020年2月5日0-24时,浙江省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增确诊病例59例,新增出院病例18例。
其中:新增确诊病例中,杭州市10例、宁波市6例、温州市32例、嘉兴市3例、绍兴市3例、金华市3例、台州市2例;新增出院病例中,杭州市8例、宁波市2例、金华市2例、衢州市2例、舟山市1例、台州市3例。
截至2月5日24时,浙江省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954例,现有重症病例66例(其中危重15例),累计出院81例。
其中:确诊病例中,杭州市151例、宁波市126例、温州市396例、湖州市9例、嘉兴市30例、绍兴市33例、金华市47例、衢州市15例、舟山市7例、台州市124例、丽水市16例;重症病例中,杭州市10例、宁波市7例、温州市24例、湖州市1例、嘉兴市2例、绍兴市8例、金华市3例、衢州市2例、舟山市1例、台州市7例、丽水市1例;出院病例中,杭州市15例、宁波市6例、温州市28例、湖州市1例、绍兴市3例、金华市8例、衢州市2例、舟山市3例、台州市14例、丽水市1例。
目前,全省共追踪到密切接触者20191人,已解除医学观察5407人,尚有13979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重要指示:疫情防控要坚持全国一盘棋。我省认真贯彻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力做好本省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已向湖北省派出医生、护士、医技及后勤人员组成的浙江医疗队360余人,为湖北一线医疗救治注入新的力量。2月5日,省委书记车俊在杭州督查疫情防控工作时,于杭州萧山机场临时医学观察点视频连线两位湖北籍被隔离人员,鼓励隔离人员和浙江人民共同战斗、战胜疫情。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我们要牢牢抓住阻断和治疗这两个关键点,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坚持不懈群防群控,把各项防控措施量化细化机制化,把责任压得实而又实,把措施抓得细而又细,第一时间查漏洞、补短板,扫盲区、除死角,更加扎实有效地打好“五场战役”。
浙江在线记者:
我这个问题想提给省民政厅的李厅长。因为最近浙江各地纷纷加强了社区管理,在这样的情况下社区的服务力量是有限的,针对这个问题,我想请问李厅长我们采取了哪些措施?谢谢。
省民政厅副厅长李洁: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您这个问题也是提到了我们关键点上。社区是疫情防控的基础环节。疫情发生以来,全省24740个村社区的14多万名城乡社区工作者第一时间投入疫情防控一线,非常辛苦。借此机会,我向奋战在防疫一线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致以诚挚问候,也希望广大社区居民能对社区疫情的防控工作继续给予更多支持和理解。
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突发情况多、形势复杂多变、任务繁重琐碎,当前形势下确实依然存在工作力量相对薄弱、外来租用人员多劝返难度大、人员进出管控不够紧等防控隐患。针对这个情况,各地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社区为平台,加大资源统筹力度,健全“共同参与、力量互融”协作网络,基本实现人员统一调配、资料统一宣传、服务统一进驻,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不断深化联防联控效果。
目前,全省在社区层面基本形成“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物业公司+医务人员+志愿者”的防控队伍。除了社区工作者,乡镇下沉到社区的人员、政法部门组织的基层治理四平台和网格员、卫健部门的医疗卫生工作者、环卫和物业企业也是社区防控工作中的重要力量。此外,还有大量志愿者,包括组织部门组织下沉到社区的党员、社区居民骨干、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在宣传教育、防控排查、隔离监督、心理援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谢谢。
浙江广电集团新蓝网记者:
这个问题我想问郑会长,这段时间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很多地方都采取了紧急管控措施。但是有的群众对此不理解,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了矛盾冲突。我想请问郑会长对此怎么看?谢谢。
省律师协会会长、一级律师郑金都:
谢谢你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由于此次疫情发生属于突发事件,且逢春节,各地采取了紧急管控措施后一下子打乱了大家正常的出行安排以及工作和生活秩序,有群众一下子接受不了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对各地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采取的紧急管控措施需要理性去对待。
首先,政府采取这些措施的出发点是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负责,采取紧急管控措施是防止疫情扩散的最佳选择。在这个紧急情况下,我想我们的法律适用具有它的特点和特殊性。由于武汉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属于一种新型传染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以后,已经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甲类传染病属于传染病中的最高等级,自然管控措施也是最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这个防治战略是一场全国性的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生活学习工作的牵动着国家制度方方面面的一场战争,所以目前全国各省市均启动了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这个特征决定了我们要全面在法律上都要加以适用,上至宪法,下到地方性法规,是一场综合的法律适用的战役。
我们浙江省人民政府在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后,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政府和医疗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有关的防治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有关政府可以视疫情严重程度采取有关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决定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43条规定,当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措施,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除了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也有权并应当及时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隔离。如果说不配合的话,还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采取这一系列有效地切断传染病的途径,当前政府采取这种管控措施都是应该有法律依据的,都是依法行政的。谢谢。
浙江交通之声记者:
我想提问的是我们省教育厅的陈峰副厅长,因为有的省市已经发布了通知,2月底之前是不开学的。能否介绍一下我省关于开学是怎样安排的?谢谢。
省教育厅副厅长陈峰:
你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及时,这个问题是今天上午刚刚研究确定下来的。根据当前疫情的发展情况,为确保广大师生有一个安全的校园学习环境,我省决定大中小学(包括幼儿园),2月底前不开学。我省将密切跟踪疫情控制情况,综合研判开学时间,一旦确定将提前公布。
自正常寒假结束至正式开学的这段时间内,全省各地各学校将组织开展远程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在家学习、开展体育锻炼和劳动实践,并提供适当的心理健康辅导。省教育厅将加强线上教学课程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教学质量。希望各地各学校要坚持“健康第一”的理念,把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在正式开学之前,不得提前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聚性活动,各类面向学生的培训机构也要暂停线下服务。谢谢。
浙江电视台钱江频道记者:
这个问题想提给省律师协会的郑律师。自疫情发生以来,网络上谣言不止,对此郑律师您有什么样的看法,可以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吗?谢谢。
郑金都:
谢谢你的提问,我来回答。“谣言”是日常生活用语,法律上称之为“虚假信息”。编造谣言在网络上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当前明知是编造而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会干扰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果说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方面的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编造、故意传播关于疫情等虚假信息的具体情况,可分别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进行查处。
谣言也是病毒。病毒当前,国家面对重大考验。在这个时候,对不怀好意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要给予坚决打击。广大群众要以国家大局为重,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广大医务工作者、相信科学,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积极响应、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同时,我们也希望各级政府及时公开透明发布信息,让谣言止于真相。谢谢。
浙江经济广播记者:
我想提问一下省律师协会的郑会长,据媒体报道,各地最近已经发生了多起房东因为不履行报告职责而受到法律处罚的案例。想请您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房东不履行或者是违反紧急管控措施,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以及对于我们广大市民有没有一些倡议和建议?谢谢。
郑金都:
谢谢你的提问。首先我们觉得配合各地政府采取管控措施,不仅仅是为了我们自身的安全,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所以说不配合履行法律义务是有法律后果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从《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至68条分别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说拒不接受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或者拘留。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如果说由于你不配合,比如说房东不报告造成传染,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安全,还有其他受害者,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对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广大居民一定要意识到这是一项法律义务,你如果不配合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当然政府在采取紧急管控措施的时候,同时也注意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突发事件应对法》里面就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公民基本的生存和安全权利必须加以保障,比如规定要向受到危害的人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护措施,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所以在这里要给有关部门、有关政府和个人都要提建议:首先对有关政府和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控的普法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省司法厅已经号召全省的法律工作者都在利用专业知识做好普法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让大家了解到配合各地采取的管控措施不仅是为了自身的生命健康,更是一项法律义务。
二是对不配合管控措施或者恶意对抗、破坏管控措施的要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比如说该治安处罚的治安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全国各地均有此类案件发生,希望警示后来者;
三是各地在采取管控措施时,要做到合理合法。比如个别地方封路封社区的时候采取挖沟断路的简单做法,这个是不可取的,我们要保持正常的必要通道,或者说设置栏杆、派人值守等。我们呼吁广大人民群众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我们说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昨天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当前疫情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防控至关重要,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紧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谢谢。
浙江之声记者:
我这个问题想提给民政厅的李厅长。在实行严格管控措施的同时,我们民政部门如何对弱势群体还有特殊群体来做好人性化的管理?谢谢您。
李洁:
谢谢您的提问。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人群的服务不会间断。疫情期间,在社区的特殊人群主要有三类:老年人、困境儿童、生活困难群众。
对于老年人来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老年食堂已经全部暂时关闭,但是社区对确实有助餐配送餐刚性需求的老年人、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独居老人,通过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了敲门、送菜、送药等关爱服务,确保老年人基本生活所需。对于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亲属已接受隔离治疗的老年人,社区协调相关养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服务。
对于困境儿童,充分发挥儿童督导员和社区儿童主任的作用,加强对社区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疫情排摸和防控工作,及时掌握他们的最新情况,帮助解决必需的防疫用品,如果其被实施居家隔离,社区确保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对于生活困难群众,社区将定期探访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督促监护人全面落实监护照料服务责任,帮助救助对象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确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对于救助家庭中承担监护、照料任务的人员因疫情被隔离的,社区将采取措施妥善安置被监护被照料人,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将采取临时救助等手段,及时给予先行救助。谢谢。
骆莉莉:
谢谢。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发布人和各位记者,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