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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举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系列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20-02-04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原标题:2月4日天津举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系列新闻发布会

  2月4日,天津举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系列新闻发布会。请市卫健委新闻发言人、二级巡视员何鹏,市人社局副局长李惠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刘道刚介绍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李喜超:

  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现在我们开始新闻发布,我们邀请到市卫健委新闻发言人、二级巡视员何鹏,市人社局副局长李惠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刘道刚。为大家介绍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何鹏同志通报我市最新疫情情况。

  天津市卫健委新闻发言人、二级巡视员何鹏:

  截至2月4日6时,天津市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10例,累计确诊病例66例。

  第57例患者,男,29岁,居住于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1月23日下午曾到宝坻区百货大楼鞋区和服装区购物,未佩戴口罩。患者2月1日出现发热,自行对症治疗,2月2日就诊于宝坻区人民医院, 2月3日经市专家组确诊为我市第57例病例,为普通型。目前已转至市海河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目前已判定密切接触者4人,正继续对其他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排查,并对其住所进行终末消毒。

  第58例患者,女,69岁,居住于天津市宝坻区,1月20日前往宝坻区百货大楼服装区购物,未戴口罩。患者1月26日出现发热,自行对症治疗,2月2日出现乏力、胃痛,先后就诊于宝坻区中医医院、宝坻区人民医院,2月3日经市专家组确诊为我市第58例病例,为普通型。目前已转至市海河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目前已判定密切接触者3人,继续对其他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排查,并对其住所进行终末消毒。

  第59例患者,男,9岁,武汉人,居住于武汉市江汉区,为第14例、第25例确诊病例亲属,系密切接触者。1月25日乘马印航空OD688由马来西亚沙巴飞抵天津机场,由于同机乘客发现武汉籍发热病人,被转运至东丽区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患儿2月2日清晨出现咳嗽、发热,就诊于东丽医院。2月3日经市专家组确诊为我市第59例病例,为普通型。目前已转至海河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目前判定其密切接触者为1人,已经启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第60例患者,男,61岁,居住于天津市杨柳青镇,为第1例确诊病例的家属。该患者1月5日与妻子一起到武汉旅游,1月25日出现发热,两次核酸检测阴性。1月31日再次发热,2月1日至2日,第三、第四次核酸检测阴性,两次胸片提示病情进展,CT提示双肺病毒性肺炎表现。因高度怀疑,2月3日再次核酸检测阳性,后经市专家组确诊为我市第60例病例,为普通型。目前已转至市海河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该患者自家属、第1例患者确诊后作为密切接触者一直在西青医院隔离观察。

  第61例患者,男,61岁,居住于天津市河东区,系第45例确诊病例的家属,曾于1月22日自行驾车到湖北省孝感市接其返津。该患者1月31日出现发热、咳痰后由其子驾车送至市第三中心医院对症治疗。在其家属2月1日确诊后,该患者一直在该院隔离医学治疗。2月2日不适症状较前加重, 2月3日23时经市专家组确诊为我市第61例病例,为普通型。目前已转至海河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目前对判定的3名密切接触者已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正继续对其他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排查,并对其住所进行终末消毒。

  第62例患者,55岁,男,居住于天津市河北区,为天津动车客车段员工,曾与同单位多名确诊员工有过密切接触。该患者1月30日出现发热,2月1日被转送至市第四中心医院,2月2日进行核酸检测阳性,2月3日23时经市专家组确诊为我市第62例病例,为普通型。目前已转至海河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该患者自1月24日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后,单独居家隔离,目前已判定无密切接触者,已对其住所进行终末消毒。

  第63例患者,男,66岁,居住于天津市和平区,系第27例确诊病例的家属。该患者既往有冠心病和房颤病史,2月1日出现发热、胸闷,被转送至983医院和平院区就诊,2月3日23时经市专家组确诊为我市第63例病例,为重症型。目前已转至海河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该患者自从家属1月28日确诊后一直居家隔离观察,目前对判定的1名密切接触者已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正继续对其他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排查,并对其住所进行终末消毒。

  第64例患者,男,31岁,居住于天津市宝坻区,曾驾车送第51例确诊病例到宝坻区百货大楼(未进入楼内)。该患者2月1日出现发热,2月2日先后就诊于宝坻大钟医院和宝坻区人民医院。2月4日1时经市专家组确诊为我市第64例病例,为普通型。目前已转至海河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目前已判定密切接触者5人,正继续对其他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排查,并对其住所进行终末消毒。

  第65例患者,女,40岁,居住于天津市河西区,无武汉旅游和工作史,1月14日至17日到大连出差开会(参会人员共11人,无湖北省人员,也无出现发热等症状者)。该患者1月28日出现发热、四肢酸痛后自行对症治疗;1月29日就诊于西青医院,服药后不适症状缓解;1月31日出现胸痛,就诊于医科大学总医院,完善相关检查并予抗感染治疗;2月3日再次发热,二次就诊于医科大学总医院,后经市专家组确诊为我市第65例病例,为普通型。目前已转至海河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目前已判定密切接触者4人,正继续对其他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排查,并对其住所进行终末消毒。

  第66例患者,女,39岁,居住于天津市宝坻区,1月20日、23日先后两次到宝坻区百货大楼购物。该患者于1月31日出现乏力、头晕、恶心后就诊于宝坻区大口屯医院对症治疗,2月2日就诊于宝坻区人民医院,2月4日经市专家组确诊为我市第66例病例,为普通型。目前已转至海河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目前已判定密切接触者6人,正继续对其他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排查,并对其住所进行终末消毒。

  截至目前,我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66例,其中男性37例,女性29例,出院1例,在院65例;其中,危重型3例,重型17例,普通型45例,疑似病例185例,累计排查密切接触者410人,其中已确诊19人,已解除医学观察23人,尚有368人正接受医学观察。

  李喜超:

  感谢何鹏同志。下面,请李惠廷同志介绍不复工企业相关政策。

  天津市人社局副局长李惠廷:

  疫情发生以来,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疫情面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局印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从稳定劳动关系、保障工资支付、隔离期间与正常治疗医疗期衔接、稳岗支持政策、仲裁时效中止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1月31日,我市发布了《关于本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工资如何支付,成为广大企业、职工新的关注点。

  一是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这类特殊人员,再次强调,不论是假期期间,还是延迟复工期间,企业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这些情形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通过这一政策,稳住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岗位和收入,打消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配合政府开展疫情防治工作。

  二是按照政府通知要求延迟复工的企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即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最长1个月),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三是按照政府通知要求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企业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前提下,要求职工复工,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工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果企业没有执行有关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李喜超:

  感谢李惠廷同志。下面,请刘道刚同志介绍如何“把住城门提高效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刘道刚: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

  今年的春运返程高峰因为假期和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时段延长,以及企业复工、学校开学时间未确定等因素,已呈现出客流高峰后延、客流强度分布相对平稳等特点。因此,我们积极做好客流变化的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企业复工情况,全力协调公路、铁路、民航、城市交通等多种运输方式,在坚决落实各项防控要求、坚决把住进津“城门关”的基础上,加强了全行业保通保畅工作,随时结合疫情防控要求灵活调整各项措施。从近5天的出行情况统计数据来看,每天通过铁路、民航来津的人数总和大致在3.5万人左右;而从各级公路驾车通行的人数则保持在27万人左右,公路的数据里既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日常通勤的人、也有外地来津的人,这两类人是无法区分的,所以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防控要求做到“逢车必检、逐人查验”。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公路仍然是近期交通运输行业“城门守卫战”的重中之重。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用足通行车道。开启更多车道需要加派更多人手。目前交通运输系统和各区已组织动员近5000名防控人员在一线现场进行测温和信息登记,确保车辆快速通行。

  二是实行复式查验。对于高峰时段通行流量大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比如津滨高速公路天津站、滨海站,我们通过强化现场组织,要启动多点位同时测温的复式查验功能,提高检测效率,提升通行能力。

  三是加强交通管控。对拥堵缓行的路段和高速公路收费站,公安交管部门及时进行了现场疏导。

  四是通勤车辆见证放行。督促各区严格落实“联防联控”要求,夯实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卫生防疫的主体责任,特别是针对规模以上企业的日常通勤用车,我们实行了“车长负责制”,也就是说由企业负责做好“上车测温”,通行过程中做到“车长持证”,我们“见证放行”,节省现场测温时间,提高整体通行效率。

  五是优先保障应急车辆通行。2月1日前,我市已发放应急物资免费通行证83车次。2月2日起,我们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简化了审批流程,由企业自行打印通行证,无需审批,高速公路出口见证免费放行。对于应急物资车辆,我们加大通行保障力度,在较大的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了专用通道,落实“不停车、不查验、不收费、快速放行”要求,保证快速通行。1月20日至2月3日,全市高速公路累计通行应急物资车辆326辆,减免通行费12万元。

  六是加大提示引导力度。市交通运输委制作发布了测温规范动作视频并向社会发布,检查人员和司乘人员共同配合以节省更多时间。通过“天津高速公路”官方微博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电子显示屏、提示板等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出行路线和出站口,倡导错峰出行。

  我就通报这么多。谢谢大家!

  李喜超:

  感谢刘道刚同志。下面,请记者朋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代表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今年的假日延长到了2月2号,请问假期期间,企业安排了职工加班,应按何标准支付加班费?

  李惠廷:

  按照国家规定,初一(1月25日)、初二(1月26日)、初三(1月27日)为法定节假日,这3天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支付300%加班费。原假期中的1月24日,1月28日至30日,以及延长假期的1月31日至2月2日,都属于休息日,在这几天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按照15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非法定节假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经济日报记者:

  按规定延迟复工的企业,在这期间停工停产了,但有的企业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这样可以吗?

  李惠廷:

  在此期间,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这样是不可以的。企业与职工是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留住优秀的职工企业才能发展,企业发展才能给职工更好的待遇和发展平台。在疫情防控期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也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但不能强制。

  每日新报记者:

  近期有网友反映,高速公路因为实行测温、登记、消毒等防控措施,部分出口出现了拥堵情况,连运送物资的车辆也被堵在了路上。针对这种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还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既守住城门又提高通行效率”?

  刘道刚:

  首先对因疫情防控给市民朋友出行带来不便表示歉意。我们刚刚对1月31日至2月3日高速公路出口车流量进行过统计分析,全市126个高速公路出口平均每天通行车辆约13万辆次,按照防控要求每辆车都要做到“交通管制、车辆拦停、人员测温、信息登记、车胎消毒”100%到位,与重点疫区有关的车辆和人员我们还会进行重点问询、详细登记、处置交接。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工作量,一点也马虎不得。最近几天,我多次调研一线情况,绝大多数的过往司乘人员和群众认为这些举措对于切断疫情传播、保障群众安全是非常必要的。我们也对大家给予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们的现场作业速度,市交通运输委正在加紧研发一套信息登记系统,近几天将投入使用,届时将大幅减少人工登记时间。同时,我也借此机会发出两个倡议:

  一是建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行的市民尽量选择走普通公路,把高速公路通行资源尽可能多地让给跨省通行车辆和货运车辆。因为我市每一条高速公路均有一条普通公路与之并行,由于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实行了“每车必检、逐人查验”,所以希望仅在市内通行的车辆尽量避开高速公路,利用市域普通公路通行,以缓解高速公路高峰通行压力。例如:中心城区至滨海新区,可选择津汉公路、港城大道、津塘公路、津塘二线、天津大道等普通公路。

  二是如遇高速公路出口短时拥堵,请广大驾驶员遵守规则,不要随意变道加塞、不要占用应急物资专用车道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保证“生命通道”安全畅通。

  李喜超:

  本场发布到此结束,下一场发布将在4点开始,欢迎大家届时参加。

[责任编辑:司马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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