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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4月30日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08-05-05   来源:东方网   作者: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现场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陈启伟

 

 

上海市信息委副主任刘健先生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平

 

  在今天(4月30日)举行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平介绍了新修订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情况。

  坚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是2004年初以来,上海市各级政府机关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和抓手。上海在全国省级政府中率先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规章,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明确了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施行四年来,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序推进,行政透明度显著增强,“以公开促规范”的效果开始显现,政府信息公开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同时,也带动了政府原有运作模式、管理方式的改进和优化。

  国务院2007年4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上海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政府修订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新《规定》已于4月7日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日正式实施,与《条例》同日施行。《规定》修订过程中,市政府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公众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的“民意征询平台”和来信发表的意见建议认真作了研究,并在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吸纳。为维护全国法制统一,新《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持协调一致,但也在总结四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体现了上海的地方特色。

  总的来说,新《规定》有四个特点:

  一、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公开义务更为广泛。这次修订,进一步突出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并从五个方面对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扩大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范围,要求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的,或者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等情况,行政机关均应当主动公开。二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调整了不予公开范围,即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三是要求行政机关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目录的基础上,还应当编制并公布依申请公开目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四是明确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负有核实或者核对义务,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五是强调行政机关适用国务院《条例》第八条有关“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规定时,要恪尽审慎义务,以国务院《条例》第八条为依据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时,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公开渠道和条件。新《规定》从方便公众查阅政府信息的角度,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政府公报、公共查阅室等多种渠道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还从方便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角度,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和必要帮助,并可以为确有书写困难的申请人代为填写公开申请书;同时,规定区(县)政府可以设立集中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实行“一口接收”。这些规定从不同角度赋予了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更多便利。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运行机制更为完善。新《规定》确立了三项重要的工作机制:一是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这项机制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第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在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等情况下,应当启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并规定了相应的协调规则。这项机制有利于防止政府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时可能产生的信息内容不一致,保证公众获取全面、准确的政府信息。第三,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了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具体制度,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和社会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虽然通过立法的形式被确立下来,但贯彻落实的效果怎样、各级行政机关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要求执行、公众的反响如何、还有哪些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都需要通过后续的监督机制来检验。确立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不断提高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四、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查阅制度的衔接更为顺畅。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查阅制度如何衔接,在修订《规定》时专门予以明确。为了保证原先在行政机关保存的、处于公开状态的政府信息,移交至国家档案馆后也能及时向社会开放,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原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国家档案馆。这一制度衔接今后在操作层面还将进一步细化。

  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本届市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相信通过上海各级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监督,上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在原有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
  
  在今天(4月30日)举行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信息委副主任刘健介绍了上海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有关情况。

  2004年1月20日,韩正市长签署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于当年5月1日在全国省级政府中率先推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四年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政府信息公开已连续四年在全市政风行风测评六项指标中排名第一。

  一、以满足社会公众需求为原则,不断深化信息公开内容

  在四年的工作中,本市遵循“试点先行、重点突破、面上推广”的工作策略,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出发点,聚焦“三公”(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部门,不断深化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截至2007年底,各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5.8万条,基本覆盖了《规定》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各个领域。在管理规范和社会发展计划方面,不断深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信息的公开,有力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如市规划局出台了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编目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类规划的公开主体、公开要素、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在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疫情灾情、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信息得到了及时公开,如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试行公开了医疗事故处理、营业执照吊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方面的信息,市教委定期公布各类教育收费标准,有效制止乱收费行为;在公共资金使用方面,市、区两级政府不同程度地公开了政府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等也在各级政府网站上得到了公开,正在建设中的全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信息的全过程公开。在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公开了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和程序等信息。

  二、以为民便民为导向,不断拓展信息公开渠道

  在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渠道作用的基础上,积极利用本市信息化建设成果,不断创新公开形式,形成了政府网站、热线电话、市民信箱等公开渠道,并依托社区信息苑(280余家)和农村信息服务站(600家)等公益性信息化服务设施,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截至2007年底,全市各政府机关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达到3.72亿人次,市、区两级档案馆政府信息集中查阅中心共计提供近8000人次的查阅服务。全市300个政府公报发放点,每期免费发行市政府公报20万份。在333万的“市民信箱”注册用户中,已有100万用户通过“市民信箱”免费订阅政府公报、政策法规、人事任免,以及“四金”对账单、公用事业账单等信息。去年,依托电信“114查号台”,开通了“政务服务热线114”,提供全市各级政府和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共3285个对外服务电话号码以及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查询服务,并免费向公众发放了2万本便民电话号码手册。

  三、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目标,不断完善基础工作

  全市已建立目录和指南编制、公开属性审核、申请受理、监督评议等各环节的配套制度,初步形成长效性的工作机制。如,为促进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出台了《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要求在公文生成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的属性,并根据属性及时编制目录和公开信息;为规范政府机关的申请处理工作,方便公众网上提交公开申请以及查询申请办理状态,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上处理系统,统一处理流程、统一答复文本格式,并实现申请处理过程的实时监控。截至2007年底,全市各政府机关共计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5万件,近75%以上的申请予以了满足;为了保障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开设了“政府规章民意征询平台”,已有15件政府规章草案通过该平台征求公众意见;为了防止随意公开和随意不公开,建立了免予公开信息定期备案制度,并加强审查;为促进各政府机关落实《规定》各项要求,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评估制度,每年对各政府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此外,自《规定》施行以来,通过主题咨询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政府信息公开开展集中性宣传,并免费向公众发放了4万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引手册》。据有关方面调查,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晓率达95%。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市新修订的《规定》的施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进入新一轮的发展阶段。近期本市将着重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对照国家《条例》和本市新修订的《规定》,在完善工作机制、拓展公开渠道、扩大公开主体等方面作进一步的补充完善;另一方面是着力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质量,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在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使上海成为全国行政运行透明度最高的地区之一。

    记者问答

 

  1、新民晚报:谢谢发言人,我是新民晚报记者,有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请市信息委刘健先生做一个解答。有些政府出来的政策文件市民解读起来比较困难,为了便民有哪些渠道进行辅助的解读?第二个问题想请教市政府法制办刘平先生,关于上海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比较多,这个情况大体怎么样,请介绍一下?第三个问题请问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我前几天遇到一个事情,我想了解一下全市的协保人员有多少,我就打电话到劳动部门了解,工作人员首先答复我说要请示领导,半个小时后我再打过去,他说你问这个问题究竟想做什么呢?我觉得他很为难,我就不为难他了,我说算了,你觉得困难不回答也可以。我想问一下发言人你对这个现象有什么评价,谢谢。
  
  刘健:你提的问题非常好,这也是我们下一步需要加大工作力度的方面。信息公开工作我们已经开展了四年,在深化信息公开内容和拓展渠道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你刚才提的问题实际上是个如何使信息公开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所颁布的规章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些政策性的意见,对于老百姓来说确实有一个“怎么理解”的问题。我们下一步准备对一些专业性比较强、政策性比较强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的意见以及法规规章做一些解读服务,比如说以通俗化的形式,采取问答的方式进行解读,对于规章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则在出台的同时公开相关的起草说明,以使社会公众更便于理解。谢谢。
  
  刘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实施之后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复议和诉讼情况,我介绍一下。应该说上海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中,老百姓的参与度是非常高的,相对于其他兄弟省市我们也做过一些比较,可能有些地区比我们实施的早,但是老百姓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多,当地政府的压力相对比较小,上海不一样。据统计,上海市政府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案件总数06年是112件,07年是227件,分别占市政府行政复议总量的60.2%和67.2%。当然,相对来说行政诉讼案子少一些,四年里面一共有154件,在整个行政诉讼里面占的比例比较少。对此我们觉得是一个好现象。

  第一,表明上海市民依法维权的意识强,所以有那么多的老百姓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二,行政复议和诉讼本身就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的很好机制。通过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发现行政机关不正当、不规范的行政行为,然后加以改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倒逼”效应非常明显。
  
  陈启伟:我回答你第三个问题。你刚才说的这个问题,以前我在媒体工作时候曾经也碰到过。首先,我建议如果记者要采访的话,可以与各委办局的新闻发言人取得联系。上海现在绝大部分的政府部门都已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他们有义务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其次,我想作为政府部门也应该充分认识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今天的人民日报刊载了对上海市市长韩正同志的专访。韩市长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观点和态度应该说是很明朗的。我们现在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与此同时,韩市长也在中国上海的门户网站和市民及网友面对面就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进行直接对话。因此,我认为市政府的各个部门都有必要为政府信息公开做出自己的努力。
  
  2、上海外语频道ICS:谢谢我是上海外语频道ICS的记者。刚刚刘平先生介绍政府信息公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我们怎么界定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不可以公开?第二个问题请问刘健先生,现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很多,但是有些市民还是不太明了,是否可以考虑对现有的平台进行整合,不断深化和拓展信息公开渠道?第三个问题,上海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那么我们对他们应该做哪些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呢?
  
  刘平:谢谢你的提问,我觉得你的提问很专业。所谓“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事实上,我们在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原则过程中,主要把政府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共信息。就是不以某一个特定的个体为要素,所有人都可以适用或者很多人适用。第二类是个体信息,主要指个人的信息或者企业的信息。对这两类信息我觉得原则上可以区别,对于公共信息当然是能公开就要公开,实行的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予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一是涉及到国家利益。二是涉及到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个人和企业的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则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全国人大正在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体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上都不予公开。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公开:一,权利人本身同意;第二,涉及到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超过了对你个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保护程度,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直接公开。比如说,涉及到一些突发事件,比如说一些食品、药品有问题,我们还在检查过程中,但还没有确定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不可以发布信息,应该是可以的,因为涉及到人的生命安全,所以予以发布。这就是所谓的以公开为例外。总的来说能够公开就尽可能地主动公开,不予公开是很少的一部分,剩下一部分是依申请公开。谢谢。
  
  刘健:你刚才提到的公开渠道的问题,下一步我们的考虑概括起来有六个字:

  第一是完善,我们现在有八类公开渠道,包括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网站、市民信箱以及档案馆的集中查阅点等等。对于这些已有的公开渠道,我们要进一步丰富完善,使其更加贴近于社会公众的实际,进一步满足公众的需要。

  第二是补充。主要是根据国家《条例》的要求,把公共图书馆也作为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的渠道。在充分发挥档案馆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作用的基础上,把公共图书馆作为集中查阅点。目前,上海图书馆的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已基本建设完成,今年我们将推进区县公共图书馆在这方面的工作。

  第三是整合。我感觉到这是提高对市民服务水平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我们现在有很多的平台包括公开的渠道,也已在进一步整合公开渠道整合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一方面是,我们去年对于政府热线的整合工作。老百姓除了网上实体查询渠道之外,电话是最重要的渠道,而全市类似于像这种投诉、信访、咨询等等热线有3285个,去年我们通过电信的“114查询台”已经解决了“一号接入、自动转接”的功能。今年我们将把政府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重要的事件、办事的地点、联络方式等信息查询汇集到该热线,通过建设一个知识库供老百姓查询,使得这个热线既成为政府的电话门户,同时也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另外一方面,我们要结合上海电子政务的建设,在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不断整合我们目前已经有的信息化平台。比如,我们最近正在规划研究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平台,将会把各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纳入这个平台当中,实现有效的电子监察,以及办事事项申请、办事结果查询、办事过程监督等功能。谢谢。
  
  陈启伟:关于外国人在上海的查询问题,请刘平先生回答。
  
  刘平: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条例》、《规定》都没有正面回答,但是我们政府的信息服务对象是所有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政府信息的功能是实现公民的知情权,通过知情权实现表达权和监督权,即使是外国的人员或者境外的人员如果在上海地区生活、工作,当然也具有可以监督政府是否依法行政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不应该限制。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按照对等的原则赋予外国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也就是说,中国的公民在其他国家享受公民待遇的,我们也给这些国家在上海的公民以申请权。当然这个对等原则不一定非要签协议。根据我们的了解,在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是没有国籍限制的,所有境内的外国人都可以申请,跟公民是一样的。按照对等原则他在上海的申请我们原则上也应该接受。此外,台湾同胞在上海生活、工作的,也享有同等的申请权。谢谢。
  
  3、财经杂志:你好,我是财经杂志的记者。有两个问题。现在国家大部制改革,上海信息委的工作接下来会不会有撤并,如果是这样的话,信息公开的职能转移到哪个部门负责,接下来工作如何部署?还有还想问一下公共资金的公开方面,在今年两会上关于新增私车额度拍卖收入如何安排,除了新闻发言人有总数的汇报之外没有专门针对这个东西比较细的公布,为什么拖了这么长时间,有什么技术上或者具体环节上有什么障碍吗?因为之前一直说要公布,这方面有没有时间表?还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刘平先生,目前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发了一个通知,上海市户外广告的审批,这个动机有一些非法广告的清理,是一个很好的事情。但是具体行政过程来说,在后续政策还没有公布之前,进行行政审批的职能争议很大,不知道你们是怎么看的?
  
  陈启伟:关于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上海将根据中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关于户外广告的事情,最近媒体报道比较多。我们也向相关的部门作了了解。本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情况总体上呈现过多、过密、过滥现象,其中,依附于道路公共设施设置商业广告的现象十分严重。为了全面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为世博会的顺利召开提供一流的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近期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进一步强化管理的措施,将进一步明确哪些地区可设置,哪些地区需禁止设置。

  因此,为避免给广告经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与即将出台的新管理措施相吻合,市市容环卫局于4月22日下发了停止受理户外广告审批的紧急通知。但是,这个通知是暂时性的。

  目前,市市容环卫局正积极会同市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新的管理措施,并将尽快告知广告经营单位。

  上海是个开放性的经济大都市,上海的户外广告,是繁荣上海经济的重要方面。希望广大广告经营单位及全社会一起共同努力,使城市环境与广告更有序、更规范、更协调的健康发展。
  
  4、青年报:谢谢发言人,我是青年报的记者,刚才你也提到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的在线访谈,我想了解一下是不是从今天开始正式推出,包括今后的频率是怎么样的?大致会邀请什么样的人在上面访谈。网上征集市民的议题,市民的议题是不是也会被采纳呢?
  
  陈启伟: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的具体情况请直接与门户网站联系。据我了解,韩正市长的在线访谈,到昨天下午已经征集了600多个问题,我想今天在现场会有很多的市民及网友提问。原来决定是半小时访谈,后来韩市长决定加长到1个小时,回答市民及网友提问,稍后问答都会在市政府门户网上挂出来的。
  
  5、南方周末:我是南方周末驻上海的记者,我有两个问题。一个是责任追究机制,我想问一下具体是什么样的,怎么进行追究,最严重会是什么情况?请刘平主任详细讲解一下。第二个问题,因为我前段时间关注上海公务员的薪酬以及津贴规范,当时我咨询过有关部门,说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我想请问一下按照条例的话,依据在哪里?比如说这方面是不是信息公开范畴呢?
  
  刘平:公务员的薪酬原则上不应该是一个什么秘密,但如果是具体到某一个人的薪酬,可能难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至于薪酬标准,按照公务员的阳光工资规定,什么级别拿什么工资,我想不应该属于不予公开的范畴,它不属于国家秘密,不属于个人隐私,这是我个人的理解。至于相关部门是依据什么具体规定不予公开的,我还不太了解。从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看,行政机关的基本信息应该是主动公开的内容。
  
  记者:不公开怎么追究呢?不公开怎么办呢?
  
  刘平:首先行政追究机制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追究机制。上海专门出台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其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就包括不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该公开没有公开的行为,我们通过复议或者诉讼认定他没有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可以依照规章的规定,包括机关内部更具体的追究规定,追求他的行政责任。包括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行政处分。这些制度我们觉得实际操作的不多,我们希望通过这个《规定》之后能够推进这项机制。谢谢。
  
  6、中央社:你好,我是台北中央社的记者,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发言人。第一个,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非常好,也是一个很好的沟通平台。你刚才说如果有问题的话可以联系各委办局的发言人,请问发言人可不可以告诉我们各委办局发言人的名字跟联络电话呢?

  第二个问题,发言人如果有问题的话怎么跟你联系呢?谢谢。
  
  陈启伟:关于你提的第一个问题,我们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工作的同事会告诉你如何与各委办局的新闻发言人联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工作小组也经常接听记者的来电,有问题可以直接联系。
  
  7、美联社:你好,我是美联社驻上海的记者,我想问一下申请人他们要不要留名字呢?
  
  刘平:谢谢你的问题,按照我们现在的规定,对申请人严格的说是没有太多的限制,因为我们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就是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所以,都拥有这个权利。在具体制度设计的时候会有一张格式比较规范的申请表,需要填写你的姓名。如果你是要申请涉及到自己的信息(因为你的信息可能由政府掌握的),你要提供身份证号码。只要你明确申请什么政府信息,我们会按照规定程序走,比如说根据你的申请看一下这个信息有没有,是在本机关还是在其他机关,再给你具体的答复。具体会不会记录在案,我们可能不大会有这方面的记录,因为没有必要。谢谢。
  
  陈启伟: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责任编辑:朱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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