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回信留言

首页>新闻发布>地方新闻发布>吉林
吉林举行通报全省公安机关“三项整治”典型案件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7-08-23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网站
  

  原标题:省公安厅通报全省公安机关“三项整治”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

  8月23日,吉林省举行全省公安机关“三项整治”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吉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刘培柱通报省公安厅通报全省公安机关“三项整治”典型案件有关情况,并与吉林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副组长孙全兴、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政委吕洋、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局长刘永利 ,一起回答记者提问。吉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杨红军主持了本场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吉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刘培柱: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感谢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这次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向大家通报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三项整治”查处的部分民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6月21日,也就是两个多月前,省公安厅在这里召开了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三项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记者介绍了公安机关聚焦基层“微腐败”,集中整治“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敲诈勒索、以案谋私”、“民警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三类突出问题的有关情况,公布了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

  “三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按照省公安厅党委部署要求,全警动员,整体联动,围绕本地、本部门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整治“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方面,省公安厅组织专门力量,对2017年以来的110接处警平台全部警情数据、警综平台接处警数据、控告申诉案件数据、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数据进行梳理筛查,分类整理,摸清底数,列出清单,逐批下发各地公安机关,要求接案单位对未立案的有效警情(出警)作出一案一档一说明。

  在整治“敲诈勒索、以案谋私”问题方面,省公安厅针对2016年以来检察机关通知撤案、追捕追诉、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审判机关判决无罪案件,行政处罚裁量畸轻以及行政拘留暂缓、停止执行和请假出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案、终止侦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久拖不侦、刑事转行政处理的案件等17个重点排查环节,组织各地公安机关认真开展排查整改,实行问题倒查,整改责任捆绑。

  在整治“民警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问题方面,省公安厅制作了《公安民警及其家属特定关系人参与经营活动情况登记表》,组织全警逐人填写调查登记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责任领导审核“签字背书”。驻厅纪检组将对厅直机关处级干部、市州公安局班子成员和县市区公安局“一把手”的填表内容集中组织核查。

  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应用成果,运用“大数据”碰撞比对,集中排查发现有案不立、民警经商等问题。通过12389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和群众来信来访,广泛收集“三项整治”突出问题线索。对排查出的问题和群众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纪检部门组织力量逐一调查核实。截至目前,全省公安机关共受理涉及“三项整治”的问题线索195件247人,初核175件235人,立案68起97人,处理61起104人。其中有案不立、立案不查20起,敲诈勒索、以案谋私28起,民警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13起。

  为充分利用反面典型教育警示民警,同时扩大社会宣传面,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整治工作,我们从已查处的案件中筛选出20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通报,其中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8起,敲诈勒索、以案谋私问题8起,民警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问题4起。具体内容如下:

  一、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8起

  1.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梁志坚立案不查问题

  2012年5月,梁志坚在办理马某集资诈骗案期间,举报人要求查封马某相关资产,梁志坚应当按照办案规定进行查封,但未及时采取查封措施,致使马某将犯罪所得的固定资产卖给他人,被害人的损失无法追回。梁志坚工作严重失职失责,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东丰县公安局那丹伯派出所民警侯树军有案不立、受案不查问题

  2016年6月11日,侯树军在办理杜某家被盗案件过程中,不到现场勘查,不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也未将该案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有案不立。2016年12月12日,侯树军在办理温某被打案件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及时受案,未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和调查取证,案件办理超期。侯树军有案不立不受不查,漠视群众利益,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辉南县公安局辉南派出所所长于淑亮有案不立问题

  2017年2月9日,韩某到辉南派出所报警称其女儿失踪,求助派出所帮助查找。于淑亮没有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立即立案调查,而是以失踪不到24小时为由拒绝受理案件。直至2月12日,辉南派出所才对该案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于淑亮工作严重失职失责,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4.白城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幸福派出所副所长朋毛扎西、洮北分局光明派出所民警曹振推诿扯皮、有案不受问题

  2017年4月9日,赵某林地里的树苗被盗,幸福派出所副所长朋毛扎西接到指挥中心转警后,指派民警前往案发地调查,后因管辖问题与洮北分局光明派出所值班民警曹振产生分歧。朋毛扎西以不确定案发地管辖为由,命令出警民警撤回,致使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办理。朋毛扎西、曹振有案不受、推诿扯皮,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5.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新华派出所教导员孙贵武有警不出问题

  2017年6月26日,孙贵武接到白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派警电话,指派新华派出所去市城管局院内处警。孙贵武以没有车辆为由拒绝执行指挥中心指令,推诿出警。孙贵武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图们市公安局长安镇派出所教导员金敬大有案不立问题

  2016年10月19日,王某和其丈夫等人到长安镇派出所报案,称李某抵押给自家的玉米脱粒机被李某偷走。金敬大以王某拿不出抵押手续、此为债务纠纷为由,拒绝立案。金敬大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7.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长宋鸿鹏有案不立问题

  2016年4月8日,宋鸿鹏接到王某被诈骗的报案后,未按照法律程序接报案,也未对案件开展调查,致使该案被搁置110余天。宋鸿鹏严重漠视群众利益,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8.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中队长于勇有案不立问题

  2015年11月18日,于勇接到刘某被盗价值10万余元信鸽的案件后,未按照办案程序受案、立案,直至2016年11月,被害人发现被盗信鸽后,才补受案、补立案。于勇工作严重失职失责,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二、敲诈勒索、以案谋私问题8起

  1.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公安分局前进大街派出所民警张海涌以案谋私问题

  2017年5月6日,张海涌在办理李某乘坐出租车遗失名贵手表一案过程中,在已找到手表的情况下,欺瞒失主李某并向其索要“辛苦费”3万元。张海涌因涉嫌受贿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永吉派出所警长霍金刚以案谋私勒索李某钱款问题

  2017年2月,霍金刚将涉嫌嫖娼人员李某抓获后,利用职务之便办金钱案,以不拘留为条件,勒索李某1.5万元。霍金刚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张旭光、贾英龙、王晓巍、时来收受钱款帮助驾考作弊问题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张旭光、贾英龙、王晓巍、时来被交警支队派驻到某驾校考场担任监考组长,4人先后收受该驾校工作人员给予的“好处费”2000元至4000元不等,为驾驶人考试作弊提供便利。张旭光、贾英龙、王晓巍、时来4人收受钱款,徇私舞弊,影响恶劣。张旭光、贾英龙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王晓巍、时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大绥河派出所民警马云龙收受钱款打听案情问题

  2016年10月20日,朴某因涉嫌醉酒驾车肇事,找到马云龙请其帮助办理取保候审,并给付马云龙1万元“办事”费用。马云龙找到办案民警打听案情,得知无法办理取保候审后,拒不返还朴某钱款,导致朴某上访。马云龙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5.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原禁毒大队教导员索琦、副大队长王建民以案谋私收受贿赂问题

  2016年8月5日,索琦、王建民虚构吸毒人员徐某诈骗他人的假案,企图通过法院判处缓刑,帮助徐某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索琦、王建民与中间人王某共同收受徐某9万元人民币。索琦、王建民分别被免去禁毒大队教导员、副大队长职务,并因涉嫌受贿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靖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苑金良以权谋私违规销分问题

  2015年11月27日,苑金良受韩某之托,利用工作之便,违规调取他人驾驶证信息,顶替韩某驾驶证扣分。苑金良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7.松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张雪影以权谋私违规过户车辆号牌问题

  2016年2月,张雪影应某驾校校长赵某所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指使民警将缺少公车转移手续的公车号牌违规过户至赵某个人名下。张雪影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8.白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路大队原大队长石林受人请托徇私枉法问题

  2017年3月27日,石林受朋友所托,为帮助涉嫌酒驾交通肇事嫌疑人王某逃避处罚,指使他人抽取血样与王某血样进行调换。石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受到留党察看2年、行政撤职处分。

  三、民警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问题4起

  1.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副调研员康秋君变相参与经商问题

  2016年5月,康秋君以其胞姐康某名义认购了某司法鉴定所,并由其本人与该鉴定所原股东签订《转让合同书》。在完成对该鉴定所的认购后,康秋君还参与该所装修、内部会议,研究人员分工、案件会诊和日常管理工作,属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康秋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东广场派出所民警董希胜变相参与经商问题

  2012年5月,董希胜代表其妻子持有股份的长春某公司签订担保书,承诺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董希胜还利用其法律及生物制药方面的专长,多次帮助该公司处理法律及技术上的相关问题,参与经商并从中获利。董希胜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船营大队民警郭启鹏变相参与经商问题

  2012年3月5日,郭启鹏受其堂妹郭某授权,以代理人身份参加郭某所经营公司的招标及合同签署事宜,其行为属于参与营利性活动。郭启鹏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4.梅河口市公安局经文保大队原大队长于德泉经商问题

  2004年8月以来,于德泉利用担任经文保大队大队长期间主管押运业务之便,违规以妻子尹某名义与时任分管副局长刘某(已故)各投资25万元,成立梅河口市金盾守押有限公司从事押运业务。于德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各位记者朋友,解决基层公安机关“微腐败”问题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机关队伍形象,必须以雷霆之势、铁腕手段进行集中整治。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牢牢抓住基层所队这一“前沿阵地”,以“零容忍”的态度不断加大对 “微腐败”问题的查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腐败增量、减少腐败存量。同时深入总结反思,查找工作漏洞,坚持边查、边改、边建,不断完善从严治警长效机制,防控权力风险,堵塞漏洞隐患,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安机关正风肃纪带来的新变化、反腐倡廉取得的新成效。

  我们也衷心地希望广大群众积极踊跃向公安机关举报问题线索。举报电话:12389。信访举报地址:吉林省公安厅投诉举报中心。网上举报:登录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点击“投诉中心”。

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

  吉林电视台第一播报记者:

  请问针对“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公安机关有哪些预防性举措?

  吉林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局长刘永利:

  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有案不立、立案不查,严重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权益,对此人民群众意见最大、反映最多。针对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问题,我们在加大集中整治力度、严查违纪行为的同时,从3个方面下大力气解决这一顽症痼疾。

  一是研究制定工作意见。省公安厅正在组织研究制定加强如实受立案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接处警工作,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严格执行群众上门报案“四个当场”的要求,真正做到当场登记录入、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当场告知办案进度查询途径。

  二是优化执法办案系统功能。我们对公安机关警综平台进行功能升级,实现对警情不处置、受立案审查超时限、立案不查问题的自动监测报警,倒逼民警加快侦办案件。

  三是强化对受立案的监督。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建设应用群众对受立案情况的自主查询和举报投诉系统,防止出现“口袋案”、“抽屉案”。在此也向广大群众呼吁:建议和倡导群众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报警,可以使群众报告的警情可倒查、可追溯。

  香港商报记者:

  请问民警借执法权力收取当事人好处的问题在互联网上时有曝光,请问吉林省对这类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吉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政委吕洋:

  近年来,全省公安民警牢记使命,勇于担当,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助推了吉林经济振兴发展,广大民警为此付出了辛勤汗水。然而,个别民警思想品行不端,自律意识不强,有的利用行政审批权伺机寻租,靠山吃山、雁过拔毛、吃拿卡要,有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些都严重败坏了公安机关形象,背离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宗旨。省公安厅党委对此类问题高度重视,把敲诈勒索、以案谋私问题作为集中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惩治震慑和源头预防并重,信息化监管与执法服务公开并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坚决防止民警滥用职权、胡作非为。

  一方面,我们坚决深入查纠问题。对去年以来因民警执法不公引发的涉警信访案件,对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办理、久拖不侦的刑事案件,对处罚裁量明显畸轻,行政拘留暂缓、停止执行和请假出所的行政案件,以及应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等,由上级公安机关逐级对下开展排查,从中发现一些深层次的原因,查处一批公安民警、公安现役部队官兵以案谋私的问题。同时,组织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特邀监督员深入社区,走访企业、商户等公安机关管理服务对象,背对背开展对基层公安机关的评议,打消管理服务对象的心理顾虑,从中发现和查处一批公安民警、公安现役部队官兵吃拿卡要的问题线索。

  另一方面,我们积极强化执法流程管控。研究完善执法办案全程记录制度,研发建设执法记录仪视音频管理系统,对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优化升级,最大限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同时,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管理,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吃拿卡要、以案谋私没有空间。

  法制日报记者:

  请问能否再深入介绍一下吉林省公安民警参与经商问题的有关情况?

  吉林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副组长孙全兴:

  对民警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从吉林省情况看,民警不务正业、精力外移,经商或变相参与经商的还大有人在,社会反映强烈。有的民警公然不守规矩,自己担当法定代表人开办公司;有的为亲友经商提供条件、打通关节、谋取利益;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与他人合伙开办公司企业,自己从中分成占股甚至入干股。为有效解决“明警暗商”的问题,彻底划清“从警”与“发财”的界限,我们从3个方面进行集中整治。

  一是组织全警进行自查自纠。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组织民警逐人填报《公安民警及其家属特定关系人参与经营活动情况登记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对存在问题的,要求于8月底前,做到该退出的退出、该脱钩的脱钩、该回避的回避。一句话,就是限定时限,给民警一个改错纠正的机会。

  二是重点检查与问题核查相结合。对填报结果,我们规定,对省公安厅正处长级以上干部逐人核查,对副处长以下干部和民警按比例进行抽查,市、县公安机关照此类推。同时依据信访举报,对有问题的民警进行专案核查,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继续经商、拒不整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是研究建立相关制度。省公安厅正在研究建立禁止公安民警参与或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纪律规定,划定禁止参与的负面清单,并按照盯紧“关键少数”的原则,对领导干部的要求要比普通民警更加严格。以此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巩固成果。

[责任编辑:李沫]
相关链接>>
  • 吉林举行《“健康吉林2030”规划纲要》解读发布会
  • 吉林举行解读《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 吉林举行2017年上半年省人社领域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 吉林举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新闻发布会
  • 吉林举行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新闻发布会
  • 吉林举行“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新功能上线发布会
  • 吉林举行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年活动新闻发布会
  • 吉林举行残疾人运动会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新闻发布会
  • 吉林举行全省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三项整治”工作发布会
  • 吉林举行第十九届中国科协年会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