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言人]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根据省政府新闻办的安排,现将吉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 [发言人]
一、污染源普查目的和意义
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于2006年10月至2009年12月开展吉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此次污染源普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可以全面掌握和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污染源调查,准确了解全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和我省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可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将极大地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 [发言人]
二、污染源普查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
凡在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均属普查对象。
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二)普查内容
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 [发言人]
三、污染源普查时间安排
污染源普查工作从2006年10月到2009年12月,总体时间安排为3年。污染源普查正式开始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4时。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为准备试点阶段,具体工作是: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开发相应的软件和数据库;组织普查试点;验证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完善技术方案、普查表格及计算机软件;开展普查培训。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具体工作是: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级进行审核验收等。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为总结发布阶段,具体工作是: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 [发言人]
四、污染源普查组织实施
我省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省政府于2007年3月成立了由矫正中副省长为组长,省环保局、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农委、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牧业局为成员的吉林省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省环保局牵头组织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各阶段工作。
各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将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工作分工聘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国务院规定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仅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全省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公布污染源普查公报。省政府将按《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发言人]
吉林省污染源普查准备试点阶段工作正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中。目前,全省共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各34个,选调专职工作人员137名,兼职人员180名;组织制定了普查实施方案、工作细则和各类技术规范,共计15项;组织开展了全省污染源普查对象清查工作,根据清查结果,初步确定我省纳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工业污染源约5.4万户、生活污染源约10.8万户、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200余个;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培训工作,已对1200余名普查业务人员进行了相关培训;完成了通化市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对全面普查积累了经验。我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参与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公众的大力支持下,我省的污染源普查工作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