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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召开全国劳模先进评选表彰及宣传活动情况通报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10-04-26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李元江: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4月25-27日,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将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党中央、国务院将表彰一批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祖国富强作出贡献的各阶层人员,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今天,省政府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将我省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有关情况,劳动模范先进典型重点宣传,安排"五一"期间一些重大活动的安排情况,向媒体进行发布;同时通报2010年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的评选表彰情况。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有:

  省总工会副主席李如春同志、副主席陈义国同志。首先请省总工会副主席李如春同志通报我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情况以及我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表彰情况。

  李如春:新闻界的朋友们:

  在全世界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光辉节日--"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五一"前夕,也是我省一年一度的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评选表彰的时期,省总工会决定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下面,我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2010年全国劳模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元江的委托,代表省政府和省总工会,对今年我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湖北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情况以及"五一"期间的活动安排向各位作简要介绍。

  一、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一)推荐评选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1、推荐评选范围:2005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全国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全国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2、推荐评选条件: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国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然贡献的。

  (4)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9)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被推荐的人选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一般从受到过省部级综合性表彰的人员中产生。如事迹突出、有特殊贡献的,也可以推荐。

  3、推荐评选的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人选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5%,其中县处级干部不超过20%,厅局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企业职工不低于总数的45%,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2%;农民不低于20%,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0%,农民工不低于6%;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2)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层层审核,逐级上报。公示提出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被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3)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其中,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检察、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要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上述人员还要征求综合治理部门的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4)严肃推荐审核工作纪律。要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推荐评选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省政府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做好湖北省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成立了以副省长张岱梨为组长的湖北省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全省各地、各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进行了认真评选,经基层民主推荐、党委政府(行政)逐级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逐级上报,省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领导小组对推荐人进行了初审,报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我省推荐对象于3月31日正式上报全国筹委会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于4月7-11日在《湖北日报》和"荆楚网"同步进行了公示,《人民日报》也于4月16-20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对群众的举报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

  经全国筹委会审核批准,今年我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为121名,所有推荐对象均符合规定比例。

  在拟表彰的人选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0名,占33%,企业职工56名,占46.3%,农民人选25名,占20.7%。

  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中,县处级干部5名,占12.5%,科教人员15名,占37.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名,占50%。

  在企业职工人选中,企业负责人11名,占19.6%,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34名,占60.7%,企业管理人员11名,占19.6%。

  在农业人选中,乡镇企业负责人5名,占20%,农村基层干部9名,占36%,种养大户及农业技术人员9名,占36%,农民工2名,占8%。

  所有拟表彰的人选中,女性人选22名,占总人选的18.2%;中共党员111名,占91.7%,民主党派2名,占1.7%;少数民族5名,占4.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96名,占79.3%;年龄最大的70岁,最小的2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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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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