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 10月29日(星期三)上午9:30
地 点: 省委宣传部三楼东侧(301)新闻发布厅
嘉 宾: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翟天山,省人社厅副厅长陈金刚,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政委夏孝勤,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杨志斌,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徐碧琼

发布会现场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湖北广播电视台台长王茂亮: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加强司法联动 打击恶意欠薪。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拖欠劳动报酬,不仅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切身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鸿忠书记、国生省长都对这项工作有过明确要求。我省各级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及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维权维稳的重要职责,特别是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实行行政与司法联动,形成法律威慑,有效打击恶意欠薪。但欠薪案件多发、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频发的问题依然存在,为更好地解决欠薪这一顽疾,日前,省高法、省检、人社厅、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为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操作办法。今天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了省人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领导出席新闻发布会。
下面,我先介绍一下出席新闻发布会的领导: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翟天山同志,
省人社厅副厅长陈金刚同志,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政委夏孝勤同志,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杨志斌同志,
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徐碧琼同志。
下面,先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翟天山同志通报情况。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翟天山:
一、我省工资清欠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意见》出台的背景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天经地义。拖欠劳动报酬,不仅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切身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鸿忠书记亲自过问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国生省长专题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昌尔副书记要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集中治理。惠玲副省长要求做到“有访必办、有求必应、案结事了”,对重大案件靠前指挥。
我省各级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及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维权维稳的重要职责,打防并举,主动作为,为维护和保障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并建立起了以监督检查和快速反应为核心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以总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用人单位防欠内控机制,以工资保证金和曝光重大违法行为为核心的欠薪约束机制,以部门监管责任制为核心的防欠清欠部门联动机制,以打击“恶意欠薪”为核心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今年前三季度,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立案查处拖欠工资案件6471起,追发劳动者工资待遇5.14亿元,涉及劳动者人数13.35万人,处理农民工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442起。
自2011年国家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我省各级人社部门积极调查移送,公安机关及时侦办,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职能,法院依法审理,重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三年来全省人社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370起,公安机关立案225起,法院审结24起,对25名犯罪分子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发挥了威慑和保障作用。
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欠薪案件多发、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频发的问题依然存在。为更好地解决欠薪这一顽疾,进一步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打击力度,根据省委领导的批示精神,日前,省高法、省检察院、人社厅、公安厅四部门经过反复沟通、论证,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为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操作办法。
二、《意见》出台的意义及主要内容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四部门《意见》的出台,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的具体行动,完全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确保《刑法》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体现“依法治理”欠薪问题的法治精神。《意见》较好解决了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责任主体认定难”、“调查取证难”、“责令支付文书送达难”、“案件移送难”等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的合力;有利于规范案件移送程序,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稳定。《意见》在打击“恶意欠薪”的多个方面有新突破。
(一)明确责任主体认定。为解决工程建设等领域欠薪责任主体认定难的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采取借用资质、挂靠等方式承揽工程,拖欠劳动报酬的,责令出借资质、被挂靠的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将工程转包、分包给自然人,自然人拖欠劳动报酬的,同时责令发包方和承揽工程的自然人支付劳动报酬;加工制造、酒店餐饮、商贸等行业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承包人或承租人未单独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而是以发包人或出租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拖欠劳动报酬的,责令承包人或承租人支付劳动报酬,发包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认定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刑事责任主体;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认定该单位实际控制人为刑事责任主体;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认定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或个人为刑事责任主体。
(二)明确“逃匿”认定标准及特殊情形下的文书送达。《意见》规定,行为人无正当理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逃跑、藏匿”。一是常用电话无法联系超过3日,且离开拖欠劳动报酬的经营场所或日常居所的;二是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相关调查机关3次电话和短信通知,拒不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三是采取其他逃跑、藏匿方式,影响案件调查和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人社部门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本人、用工所在地同住成年家属或者单位负责收件人的,可以通过在责任人用工所在地的住所、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视为送达。
(三)对欠薪证据认定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建立并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若没有建立和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或者不按要求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将承担不利后果。《意见》规定,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四)进一步规范移送程序。2012年,省人社厅、省公安厅共同制定的《关于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对移送程序进行了规定。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移送程序和应该移送的案件材料。对于人社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在《回执》上签字盖章。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应当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以制式文书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退回案件材料。
(五)进一步强调部门职责。《意见》强调,人社部门应加强主动监察,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及时受理欠薪投诉举报,查处欠薪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人社部门应当移送案件而不移送的,应当发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准确适用法律。对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和申请先予执行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应当建立“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受理。
(六)切实加强部门联动。《意见》规定,人社部门在调查欠薪案件时,发现有证据表明违法行为人可能涉嫌犯罪、可能逃匿或转移财产、毁灭证据,或者案情复杂、牵涉面广、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公安机关介入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处置。各级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建立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应建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相互协助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三、《意见》的贯彻措施及今年清欠工作的安排部署
(一)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培训,提高相关人员运用《意见》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对疑难、复杂案件及时提供业务指导,加大对“恶意欠薪”案件的查办力度。建立四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相互协助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从严打击“恶意欠薪”的氛围。
(二)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10月23日已召开全省会议,及早部署了今年防欠清欠工作。近日,将开展工资拖欠隐患排查,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责任。元旦、春节前,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联合公安、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三)加大对欠薪案件的查处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快速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完善跨地区案件协查制度、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对群体性上访事件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维护社会稳定。对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涉嫌犯罪案件坚持行政司法联动,快速重拳打击,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完善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完善诚信档案,将企业支付工资行为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将发生严重欠薪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由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对其市场准入、资质管理、信用贷款等予以限制。
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各种手段。希望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清欠工作的新进展新经验新做法,宣传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先进典型。同时,曝光一批“恶意欠薪”的典型案例,对“以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以过激手段进行讨薪”等现象加强舆论引导,防止恶意炒作,避免引起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维护好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