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发布工作办法》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 发布:2009-09-16 | 来源: | 作者:
2009年9月15日上午,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举行新闻发布会。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苏会军,深圳市监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原枫,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黎军等就《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有关内容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由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宣柱锡主持。
主持人(宣柱锡):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上午好。非常欢迎大家来参加今天的座谈会。大家可能已经知道,《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日前已经正式颁布,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可以说,《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我市政务信息公开及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历进程中的重大事件,是我市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创新舆论引导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今天这个座谈会,就是向各位介绍这个《办法》相关情况,听取大家的讨论。
出席今天座谈的嘉宾有:
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苏会军同志
深圳市监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原枫同志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黎军同志
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与以往有很大不同。一是场地不同;二是会议形式不同;三是主持人不同。之所以选择在会议室而不是发布厅,以座谈方式而不是传统的新闻发布会形式来开这个发布会,就是考虑到《办法》内容特殊,社会关注,媒体关心,而且与新闻界朋友的日常工作和切身利益与紧密相关,所以我们更愿意在发布相关信息的同时,就办法的实施工作听取各位的意见建议。今天我受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京生同志的委托,来主持这个市政府新闻办的发布会,平时做主持人的市政府新闻办苏会军主任,今天则担当主发布人的角色。这也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宣传部对《办法》的高度重视。
一直以来,深圳市的新闻发布工作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支持下取得了较大进步,得到中央、省、市领导和社会舆论的普遍肯定。不但初步建立了新闻发言人队伍和新闻发布工作体系,还创新新闻公关理念,深圳的很多提法被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认同并吸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危机公关水平也不断提升,有关部门还启动了一般领导干部媒介素养和新闻公关能力培训工作。去年2月,深圳市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提出了“建立新闻发言人的问责机制”的目标。此后,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历时一年多,起草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办法》理顺了新闻发布工作机制,明确了新闻发布责任,明确了发布保障机制,并通过一些符合传播规律的硬性规定,提高了舆论引导的水平。尤其是在全国率先引入的新闻发布 “问责”机制,更是对加快打造阳光政府步伐,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具有实际推动作用。对于这些内容,相信媒体朋友们是非常感兴趣的。我们采取座谈会的形式来向新闻界发布《办法》,就是想就有关问题与大家一起交流,希望今后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下面有请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苏会军同志为大家介绍《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有关情况。
苏会军:各位记者朋友:
欢迎出席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座谈会。
历经1年半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审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于2009年9月2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此前,《办法》已于2009年5月12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一三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09年7月15日经中共深圳市委2009年第21次常委会议再次审议通过。这一点,我要特别说明的就是常委会议通过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意义,为了我们除了政府之外的其他系统能够参照执行这个文件各项规范要求提供了一个基础。
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是我国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透明政府,实现信息公开的关键性制度安排,并逐步成为信息时代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方面和常态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深圳市政府首次运用公开规范性文件,将政府新闻发布的价值追求固化为实践层面的操作规范,这是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办法》的出台,既是对政府部门的约束和要求,也是对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庄严承诺。这标志着深圳市在建立健全信息传播全球化生态下的现代政府新闻公关机制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率先对新闻发布工作的“问责”机制作了明确规定,这在全国范围来讲也是一次有益的探索,体现了深圳市完善政府信息发布机制、打造“阳光政府”的决心和信心,有利于改变政府新闻发布随意性、被动性、无序性的局面,促使新闻发布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常规化。
《办法》在起草制定、修改审定过程中,得到了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广东省政府新闻办的鼓励和指导,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有关专业人士的大力支持。有关领导对深圳新闻发布制度建设高度肯定,认为《办法》“是适应当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新形势,推进新闻发布制度公开化、规范化的有益探索”;深圳的先行先试将为全国新闻发布法制建设进程提供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下面,我简要介绍几点情况: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深圳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始于1985年,不断完善和卓有成效开展这项工作是从2003年起。几年来,在市委明确的新闻发言人工作总体框架下,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新闻发布工作规范性文件,“行政首长负责制”等创新原则得以正式确立。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乃至街道、社区,多层次、多部门、多角度的新闻发言人应运而生,走向媒体前台,走进公众视野。被称为“中国政府第一发言人”的原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赵启正等一批国内外专家应邀来深讲课,传授最前沿的理念和方法。最近三年,市政府新闻办年均举办新闻发布会40场次左右。一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大多数部门能够主动出击、快速反应,官方新闻稿很快出现在市政府网站上,新闻发言人及时出现在电视镜头前。
但是,但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境内外媒体对深圳的信息需求相比,我市新闻发布制度建设仍有不少的差距。主要表现在:①领导干部新闻发布意识参差不齐,有的部门应对媒体事件的方式还比较粗放,个别部门甚至实行鸵鸟政策,不愿正视民意和舆论。②在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与媒体服务方面,尚未形成快速反应的长效机制;③一些基层部门新闻意识有待加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方面经验不足;④新闻发布的工作要求缺乏刚性约束措施,在一些环节或具体事务上推进较为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制度,2008年2月,深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京生同志在深圳市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研究建立新闻发布工作问责机制”、“打造传播全球化生态下现代政府新闻公关的深圳模式”等创意设想。随后,市政府新闻办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期间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新闻宣传部门、政府行政机关、新闻媒体、研究机构意见。《办法》历时一年半,九易其稿而成。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共34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及法律政策依据。
第二章“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共5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各级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机构,新闻发言人的设立及其办公室的职责范围。
第三章“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范围及内容”共4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该启动相关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的几种情况;列举了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包括的基本内容。
第四章“新闻发布的方式和程序”共7条,列举了行政机关可以采用的新闻发布方式;明确了应同步研究新闻公关方案的情形;规定了新闻发布时限、方式、方法和手段;明确了各级新闻发布平台的建设和运作。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共10条,规定了新闻发布工作的绩效评估及激励、约束机制;列举了新闻发布工作行政问责的情形、问责主体、问责机制及保障机制。
第六章“附则”共2条,对办法的适用范围、施行等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三、深圳新闻发布制度的特色亮点
《办法》在机制建设上有新的思考,在操作性上进行了有益的创新和探索:
1.规范新闻发布,深圳打造“强烈新闻意识”的责任政府
《办法》理顺了新闻发布的体制,对发布主体、内容、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发布责任和保障措施。强调“新闻意识”的背后,是深圳市委市政府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尊重和保障市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公开透明、运作规范的“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实际行动。可以说《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制定过程中,做足了“新闻功课”:
《办法》强调了政府的“新闻意识”。例如第二章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新闻发布制度,授权确定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助理,组成本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机关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这从机制、人员上保障了新闻发布将成为政府常态工作。
《办法》对应发布的“政府新闻”进行了规定和列举。鉴于新闻发布的特殊性,“新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中的“信息概念”紧密相关又有所不同,例如有些事项,通过常规的公告、资料查阅及可;有些事项,则必须结合媒体需求,转化为新闻语言,面向新闻媒体以新闻形式发布。《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的方式、内容皆有明确规定,“新闻发布”是其中一种重要渠道和形式,本办法则是对“新闻发布”这种特定公开形式的细化规定,包括什么情形下,应启动新闻发布程序,应发布些什么内容,本办法做了明细的列举,增强了可操作性。
《办法》创设了“新闻”与“事务”同步安排的新闻发布理念。要求各单位将新闻发布纳入到行政决策等重大工作中来,规定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涉及民生、与市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行政机关须事前对该事项实施后的公众反响、社会舆情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新闻宣传和公共关系方案,对新闻发布工作作出安排。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召开重要会议、组织大型活动、开展重大工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对相关的新闻发布事务“同步”做出安排;重大政务活动也应“同步”安排新闻发布事务。这些规定缘于“新闻执政”理念,即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考虑新闻传播因素。将“新闻”与“事务”同步考虑的制度规定,可以减少或避免“良好政策遭遇舆论批评”的情况发生,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重大公众决策的民意表达、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切实改进政府管理,维护公众利益。
2.率先引入“问责”机制,部门意愿让位于新闻规律
《办法》在全国率先将行政“问责”机制引入新闻发布工作,这是本办法最突出的一个亮点和创新点。《办法》要求市、区两级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工作绩效评估体系,其意义在于切实改变某些机关“重事务、轻传播”的传统落后观念,将新闻发布刚性地纳入行政工作之中,做到有规可循,违规必纠。
换言之,新闻发布是否要做、怎么做、什么时间做,取决于制度规定和相关工作性质,取决于公众利益和民意需求,取决于舆论规律和媒体需要,而不再是凭借政府部门的主观意愿。
《办法》规定,对于新闻发布工作不积极或者违规但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于第27条规定的需要问责的六种情况(可概括为“不作为”、“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等“四不”情况),则依法移交有关机关予以问责。
从操作层面,办法勾勒了政府新闻发布投诉举报、调查评估、监督处理的沟通协调机制,即:由新闻发布主管部门,即市区政府新闻办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考核、问责依据,情节严重的,依法进入“问责”程序(问责由监督机关、任免机关及其他有权的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同时规定情节轻微者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这一处理办法。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新闻发布评估的业务特殊性,又尊重了“问责”必须“依法进行”的原则要求。
3.量化发布时限,确保新闻不过“保质期”。
《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对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新闻发布层面,提出了很多极具操作性、创造性的措施。比如,基于“政府新闻”是一种特殊的“政府信息”,《办法》对新闻发布的时效性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政府机关开展新闻发布应遵循“快速、主动、准确”的原则,并尊重新闻规律。其中对政府主动发布的常规信息,将在该信息审定完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新闻发布;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和有可能发生的影响公众生活的事件,将在启动事件处置预案120分钟内发布已掌握的事件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及现状等基本信息,并视事态发展及处置进展进行后续发布,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办法》对常规新闻具体到“工作日”(7天)、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具体到分钟(120分钟),如此对新闻发布时限的量化,是我们一个大胆突破,在我国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中并不多见。
《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改进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我们相信,只要各区、各部门认真执行《办法》,加强危机公关,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地发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将更及时主动,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党和政府声誉形象。
4.政府自我加压,力挺舆论监督
大力支持舆论监督并主动参与互动,明确舆论监督的政府回应机制,是本办法的又一亮点。办法规定,对社会热点信息,将视公众舆论态度和新闻媒体采访诉求“及时”组织新闻发布。这意味着,只要是公众关心、媒体关注的民生事务,就应该成为政府关切、回应和发布的内容。
办法规定,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所反映的问题,将积极回应并及时调查处理、公开处理结果。这表明深圳市政府正视舆论监督,并将舆论监督与政府监督有效互动,共同推动公共事务的解决和公众利益的维护。
四、贯彻落实措施
《办法》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接下来,我们将重点抓好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探索大部门制下的新闻发布模式。在深圳行政机构改革的背景下,结合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继续坚持建设“多层次、多部门、多角度”政府新闻发布体系建设,按照“分级发布、归口负责”要求,在大部门内部建立多级新闻发布制度,确保新闻发布快速及时、准确权威。
二是监督推动新闻发布的责任落实。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文件精神的学习传达、监督实施,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的人员到位、制度到位、工作到位。特别是做好重大事件新闻发布的效果评估,探索建立新闻发布工作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推动各级政府部门提高新闻公关水平。包括请新闻媒体与我们配合,共同监督、推动各级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对行政机关新闻发布“不作为”、“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情况,及时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启动“问责”调查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此外,我们将紧密监测《办法》实施进程,及时发现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总结提高,修正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
三是抓业务培训,逐步实现全市公务员普修“新闻课”。大力开展《办法》的宣传教育,开展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媒介素养教育。此前,除了例行的“新闻官”队伍(新闻发言人及其助理)培训外,我们还在市委党校的局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增设了新闻发布方面课程。今后,将推动在公务员初任班、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常规培训课程中,将新闻发布课程列为常设基础课程,逐步实现深圳的公务员都要普修“新闻课”。
四是完善配套,打造“服务型新闻办”。市政府新闻办将立足于“服务型政府新闻办”的定位,不断完善技术支持和配套设施,为新闻发布和记者采访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包括正在建设并计划年内启用新的政府新闻发布厅,发布厅记者容量达100余人,比现在的60人容量更大,设施也将更加先进,方便记者现场发稿;筹建功能更加强大、服务更周全的政府新闻发布网络信息支持平台,集成采访通知、新闻稿获取、图片提供、视频下载等功能,改进和加强记者服务;条件成熟的时候,我们将设立开通24小时记者服务热线电话和投诉举报专线。主要的情况就介绍到这里,我和其他几位很愿意就相关的问题与各位记者朋友作交流,谢谢大家!
宣柱锡:谢谢苏主任的详细介绍,大家对《办法》应当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正如前面所讲,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对《办法》相当关注,诸位一定有许多问题要提出来。下面各位记者朋友可以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也更欢迎大家就《办法》的实施工作给我们提出意见建议。苏主任以及在座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的同志都愿意回答各位的提问并与各位交流。提问前请先报出所在新闻机构的名称。
记者:我是深圳特区报记者,第一个问题请问新闻办苏主任,工作办法第25条提到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媒体和公众对新闻发布工作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并开展调查核实监督处理工作,市政府新闻办如何履行这一职责,并确保落到实处?第二个问题请问刘局长,工作办法率先把行政问责机制引入新闻发布工作,这是创新点,请问监察局今后具体如何实施问责权?谢谢!
苏会军:大家在新闻采访工作中发现有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新闻办投诉举报,各位对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有何意见建议,也可以向我们提出。我们会认真对待大家反馈的信息。刚才我介绍了我们在12月1日实施之前,会组织培训,对于办法实施,我们会组织新闻发布工作相关人员研讨培训,尽快改变过去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但是如果出现的话,有投诉,我们会积极受理。我们的工作首先是一个协调、监督、督促。按照规定,应该履行的职责必须履行,有投诉,确实违反规定的行为,我们会积极协调改正,督促解决。对于有关部门在新闻发布工作中的一些具体困难,我们也会指导加以解决。在这样的处理之后,还不能够解决的,我们就要启动我们的评估机制。按照规定需启动行政问责的,我们将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属于轻微的就要通报批评,这个我们有思想准备。我明白记者的意思,实际上大家关心的都是这个问责能不能问责成功,这个是大家期待的,按照我们本意我们不希望这样的事件出现。但是一旦有,就是要加以解决。
作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办法出台后,我们将致力将市政府新闻办打造成为“服务型新闻办”。一是为境内外记者在深采访提供信息服务,为大家采访提供便利;二是为全市各级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在政府新闻发言人与媒体记者之间,政府新闻办是一座桥梁,是润滑剂,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建立起政府与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有效沟通关系。
在为记者服务方面,一是我们将努力加强政府信息的统筹协调,努力为媒体提供有效的采访信息、采访线索,用媒体术语来说,市政府新闻办将努力做媒体挖掘政府新闻的“报料人”。二是我们将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吹风会、散发新闻稿等形式,直接为媒体提供市政府重大新闻信息。三是我们将努力完善短信平台、信息网络平台、图片库平台等,为记者在深采访提供优质的信息及内容服务。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我们还将开通24小时记者服务热线和投诉监督电话。四是充分发挥协调监督职能,推动解决媒体在采访政府部门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刘原枫:刚才这位特区报记者的问题,我觉得问得很好。确实刚才苏主任也介绍了,大家也看到了问责的文本。在我们对各级政府部门新闻发布的责任进行明文的规定,并在全国率先引入新闻发布的问责机制,这个确实是我们新闻发布办法一个特色或者说是亮点,这个也体现了深圳市政府强势推进新闻发布、打造“可问责”的新闻发布工作的决心。此前,有媒体报道说“新闻发布引入问责机制是部门意愿让位于新闻规律”,我认为这个解读应该是比较准确。现在我们出台的办法也正是为了立足规范新闻发布,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问责不是目的,问责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新闻发布工作顺利的进行。我们现在这个办法在监督机制上主要体现在将新闻发布工作纳入到问责的范围。但是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新闻发布的办法并没有单独另行规定问责的具体方式。它主要是将新闻发布工作与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衔接。第25条、第27条列入了有六种情形是需要启动问责的,但是它并没有规定说采取什么方式来进行问责。为什么这样呢?就是说它把问责机制引入进来,至于说采取什么方式进行问责,还有其他的法律跟它衔接起来。我们在第27条里已经提出了是哪一些规定,比如说深圳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大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还有公务员处分条例。在这样一些规定里面,它对于行政问责的形式已经有了规定,所以就在我们现在这个办法里面没有规定具体方式。概括起来有哪些方式呢?比如说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如果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引入问责机制加强了对新闻发布工作的强制力、约束力。在具体操作层面,刚才苏主任已经介绍了,已经明确了政府的新闻发布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投诉、评估和监督。新闻发布主管部门收到这些投诉以后,会根据这些投诉进行调查、了解、核实,进行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对于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考核问责依据。对于其中情结比较轻微的,由新闻办直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就可以了;对于其中情节比较严重的,依法根据评估调查的情况移送给相关部门,就是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来按照刚才说到的有关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来做出问责的处理。这样一种安排,我认为是既考虑到了新闻发布业务特殊性,同时遵照了问责必须依法进行的基本原则。谢谢!
记者:我是南方日报记者,我这边有两个问题请教一下苏主任,第一,《办法》规定了新闻发布时限,常规新闻是7个工作日,突发事件120分钟,这个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制定出来的?第二个问题,平时采访工作过程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比如我们采访新闻发言人的时候,他说这个工作不是我分管的,可以找分管领导来接受采访。但是我们找到分管领导说,他说他自己不是新闻发言人,也就是说其实有些部门是拿新闻发言人制度做挡箭牌,不知道你怎么评价这种状况?
苏会军:我刚才已经说到,一些主动发布的常规信息是在信息审定完后7个工作日组织新闻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做了相关规定(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考虑到新闻发布的时效性需要,我们规定的7个工作日,要求上要比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更短,规定更严格。突发公共事件120分钟的考虑,是参照了国内外发达城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结合了我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规定,比如关于自然灾害、关于火灾以及其他的东西,有一个应急响应的制度规定。这些制度规定对于应急响应的时间有不同规范,我们120分钟指的是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启动开始之后计时的120分钟之内。同时,我们要求的120分钟内是是首发信息,首发信息是基本信息,不要求很完备。时间、地点、基本情况,这个首发信息可能非常简短,可能就一两句话,但是要首发出来,120分钟内,这也主要是解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第一时间问题”。具体工作还要结合处置工作进展等,开展后续发布。这是关于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们也注意到媒体记者遇到这种问题是最头疼的。找新闻官,说这个事情不归我管;找分管领导,说我不是新闻官。确实很为难。按照我们工作办法,大家细读一下,首先单位行政首长应该明确自己单位的新闻发言人是谁,但是还有一句话,可能很多人没有注意,单位的其他领导,根据情况、根据部门首长的授权,他可以作为一个临时发言人。也就是说,某部门的,比如刘局长是监察局的发言人,但是监察局还有其他部门的领导,也可以作为新闻发言人,但是要经过部长首长授权。
关于新闻发布工作的责任序列,我的理解,首先,新闻发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部门首长。其次,在与媒体打交道、为记者提供新闻服务的日常工作中,新闻发言人是直接责任人。记者找到你,这个工作你不分管,但你有责任去协调行政首长授权分管领导去回应媒体的采访诉求。第三,在具体事项新闻发布中,按照行政事权与新闻发布对等的原则,分管领导就成为具体责任人了。
至于说把新闻发布制度当挡箭牌,推三阻四,这种情况在个别部门确实存在,这是对新闻发布制度的曲解,需要纠正。“新闻发言人”并非是某个具体的人,而是一套系统的制度。必须强调,新闻发言人的设立,并不能免除行政机关其他领导或者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义务。办法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况的存在,在相关条款上做了明确规定。如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必要时也可根据授权以新闻发言人身份对外发布新闻。”又如第九条从新闻发布、受理记者采访、研究分析舆情、制定发布策略等方面列出了六条职责,并没有要求新闻发言人必须就所有有关本行政机关的问题进行回答。这就是说,新闻发言人更多的负责本部门新闻发布事务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以及搭建与新闻媒体之间交流沟通的平台,保证在应该说话的时候有人说话,而不是包揽所有的对外发言。
因此,根据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熟悉情况的分管领导作为临时新闻发言人来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在此也希望通过媒体传达一个明确信息:新闻发布制度不是挡箭牌,新闻发言人也不能为其他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无故拒绝媒体采访的借口。但这其中涉及到协调工作,新闻发言人、新闻官就是这样一个窗口岗位,应该去承担这个协调工作。总之,“新闻发言人”并非是某个具体的人,而是一套系统的制度。必须强调,新闻发言人的设立,并不能免除行政机关其他领导或者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义务。在此也希望通过媒体传达一个明确信息:新闻发布制度不是挡箭牌,新闻发言人也不能为其他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无故拒绝媒体采访的借口。
记者:我是深圳新闻网的记者,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请问苏主任或者宣部长,从去年开始云南省委宣传部部长就一些社会关注事件与媒体、新闻记者在网络上沟通,引起了社会关注。最近广东省工商局也推出了网络新闻发言人。伴随着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出台,深圳市在这方面是否会有进一步的探索?第二个问题请问监察局刘局长,其实深圳很多部门现在都已经有了新闻发言人,包括您自己也是一位新闻发言人当中的一位。在我们平常采访过程,其实我们能够体会到深圳的新闻发言人有一种无奈何尴尬,当一些非主动性的新闻发布被放到新闻发言人面前的时候,他可能会在自己授权上或者在自己职能范围内回答记者问题的时候有一些困难。有一些新闻官也开玩笑说不想当新闻发言人。刘局长也是一位具体新闻发言人,您从这个工作办法的发布还有一些内容、条款来看,在哪些方面可以帮助新闻发言人摆脱这种尴尬还有无奈的状况?谢谢!
宣柱锡:我们也注意到了云南的做法和广东工商局的做法,这里面实际上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发言人是不是要积极使用网络的问题,第二,是不是要专门设立针对网络的,专门在网络上发布新闻的发言人。我看各地的理解不是很一致,从深圳的角度来讲,大家可以看看我们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在办法第四章第16条已经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接受采访、发布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记者招待会以及网络互动发表谈话等方式及时发布新闻。在新闻发言人发布工作及发布渠道专门点到了通过“网络互动”这种渠道。我们深圳理解发言人不排斥通过网络的渠道来进行新闻发布,所以说从这个概念上说我们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我们的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实际上也已经规定了发言人通过网络开展工作的各方面的规定。如果叫他是网络新闻发言人,也可以。这是第一个层次的问题。
第二个,鉴于网络是传播速度特别快、参与人数特别多,而且能够通过网络进行互动,跟传统媒体有不同的特点,所以我们也提倡各级新闻发言人更多的利用网络,除了跟媒体沟通外,还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跟市民进行沟通。通过网络把新闻发布工作做得更足。
刘原枫:刚才这位记者提到的这个问题,事实上我理解这个问题刚才苏主任回答南方日报这位记者的时候,其实他对这个问题应该说已经做了一个基本回答。他刚才的问题意思就是说作为新闻发言人,他是站在我们新闻发言人角度体会我们新闻发言人的难处,这一点对你表示感谢。刚才问题的实质就是说有问题找到新闻发言人的时候,需要采访的时候,新闻发言人确实很多时候,比方说我,如果现在这个问题不是我日常业务分管的范畴,在较快时间以内要我来回答咱们新闻朋友这个方面的问题,对我来说是比较困难的。这个问题到处都存在。这种情形,作为新闻发言人如果你对这个问题不能满足我们媒体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以内做出清楚的回答的话,那么你应该向你的行政首长去协调安排授权发布,我们这个条款已经明确了行政首长实际上是新闻发言的第一个责任人。新闻发言人是受行政首长的委托,代表政府部门向外发布一些新闻。在这种情况下,他就应该去向行政首长沟通、汇报这个问题,由相关对这个情况熟悉的负责人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虽然有了新闻发言人。还有一个规定,在有些情况下,行政首长可以授权其他的负责人做新闻发布。有了这样一种机制,新闻发言人在情况不是很熟悉的情况下,通过这么一种机制,可以通过行政首长协调更清楚情况的其他领导同志来回答记者的问题,这个问题通过这种机制应该可以得到解决。
记者:我是凤凰卫视的记者,我有一个问题,在工作办法第27条,6种情况涉及到问责机制,前面3种是保障记者正常采访权利,但是第4条说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发布新闻,造成社会不良后果,也要负责。请问一下所谓违反程序规定,这个程序是什么样的?操作的时候,我们经常采访一些部门,当重大事件发生,大家都知道这个重大事件发生了,我们问这个部门,这个部门说还没有接到上级部门通知,不能接受采访,这个是符合第4条,第4条和前面3条是怎么协调起来的?谢谢!
苏会军:违反程序规定,我的理解应该指的是你作为发言人,你是本单位行政首长授权委托的,如果你违反内部规定,没经授权而越权发布,就是违反程序规定。第二,有关保密的规定。比如保密法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你是否经过审查,这些信息是否经过法律审查,如果没有走完程序,擅自发布造成不良后果,肯定要追究责任。至于说等到上级部门,我们发布有一个原则,谁主管,谁发布,但涉及上级机关的事权,就是需要请示得到授权才能发布;还有就是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也需要与其他部门协调沟通后才能发布,这些都是程序,而且是合理合法的程序。当然,如果记者遇到故意为难,遇到没有正当理由无故刁难的情况,你们可以投诉。这件事应该谁处理的,谁就应该发布,不应该以上级部门为借口拒绝发布。但是有些事情确实需要上级部门批准的,我们也会加以协调。
宣柱锡:这个问题我稍微补充一下。办法6条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就是说不发布要承担什么责任。第二个方面就是擅自发布或者违反规定发布要承担什么责任。举两个例子就可以理解这种情形,比如第4条,什么叫违反程序规定。比如说第3条讲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在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果是上升到疫情这一类别,市一级无权发布,重大疫情,省一级也无权发布,必须经过国家卫生部门确定才能发布重大疫情的这种信息。所以如果说地方政府新闻发言人在没有走完这些程序之前发布,就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发布新闻。这是对上的程序。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对下的程序,比如说突发事件发生后,新闻发言人在没有接到一线处置部门准确的报告之前,在一线处置部门报告没有经过行政首长审定之前发布,也叫违反程序发布。不发布和擅自发布表面上看好像是矛盾,实际上在实际操作中是一回事,是不矛盾的。
记者:我想问一下苏主任,我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我们在采访当中经常遇到一个问题,现在深圳市各个局办都有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也愿意接受你的采访,比如你需要一些采访提纲。现在我们都知道媒体要求的新闻事件一般都有一个截稿日期,比如我们接到北京电话,要求两天内截稿,但是新闻发言人他们掌握了一种技巧,在两天之内不给你回答,这个记者就得不到任何新闻信息了,所以也经常遇到即使采访提纲提到了,他给你一个星期之后回答,超越你的截稿时间给予正面答复。工作办法有没有考虑到这样一些,比如办法中提到120分钟,还有7天的时间量化,对于类似这样的问题,有没有对新闻媒体采访预约时间的量化?工作办法也提到了今后深圳市政府将开通24小时记者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专线,这两个电话将大概在什么时间可以开通?谢谢!
苏会军:你刚才提的第一个问题,我们这个文件确实对于行政机关受理答复记者采访申请的时限,没有做出硬性的规定,主要是目前条件还不成熟。当前,我们希望能够先行总体上推进各级部门的主动新闻发布。至于规范政府部门受理、答复记者采访申请的时限,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大部门制,很大一个系统,如果一个发言人协调把信息找出来,确实需要一点时间。当前我们只能在重大问题的新闻发布时限上加以保障,同时也要求每个部门都建立自己的新闻发布程序规定,避免推托的情况或者某一个环节上因为观念意识问题拖延新闻发布时间。一些细节我们也会在今后的培训和进一步的制度建设中逐步加以解决。
你刚才说的第二个问题,设立记者服务热线的问题,这是配合办法实施的一项配套服务,我们的文件是12月1日开始实施,我们的相关准备工作正在开展,条件成熟就会推出。
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请问刘局长,里面有一句话提到只要公众关心、媒体关心的民生事务就应该成为政府回应发布的内容。我们具体采访当中,会不会遇到告诉我们这件事情不是民生事务,在界定上给予一些阻拦。第二个问题,我看到其中没有专门针对港澳台以及外国记者这方面采访的规定。想问一下这个《办法》出台后,对港澳台记者在深圳采访会有什么影响?尤其是驻深记者,我是文汇报的,我们香港驻深记者就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在和各个政府部门打交道的时候,他们会说这些内容我们对本地媒体发布,不对港澳媒体发布,但是实际上这些信息只要对本地媒体发布后,在第二天甚至在当天晚上在电视新闻里面其实都已经有了,也就是说信息传播不成问题,我们能不能够通过这个办法和一些政府机关打交道的时候,希望能够有一个共同对待的待遇。我讲的日常新闻采访。日常新闻工作的时候能不能有这样的要求?还有一个问题,深圳新闻发布和香港学习或者沟通方面有没有什么新的进展?因为香港新闻发布比较及时,有英文、中文、简体、繁体不同的服务,我了解的都是共同发布,没有信息的区别。想问一下两位。
刘原枫:你几个问题更多的是关于对办法的理解方面的问题,建议请苏主任给予回答。
苏会军:深圳将根据中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境外记者在深圳采访的服务管理工作。深圳毗邻香港,两地合作密切。我们将一如既往为香港记者在深圳采访提供便利和服务。同时也希望无论是港澳、台湾还是外国记者,都应循合法渠道来深采访。从推动新闻发布制度的要求来说,我们在信息发布面对媒体时要求一视同仁。
在政府新闻发布方面,我们将努力学习借鉴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的先进做法和宝贵经验,不断改进政府新闻发布和记者服务工作。特别是在涉及深港两地事务的新闻发布方面,我们将与港府新闻处紧密合作,为深港两地记者采访和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推动两地合作交流。
宣柱锡:刚才文汇报记者问的第二个问题,可能你是从文件里看到一些东西才问的,这里我想补充一下。实际上这次政府颁发的文件里面,大家如果仔细看的话,它体现了公平、平等对待不同媒体、不同记者的安排。比如第5页第18条这里有一个关于政务报道的规定。对市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积极通过指定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准确向在场媒体报道,披露政府信息和公共信息。我们在深圳政府新闻采访实践中都了解到,外地媒体最大的难点就是在重要的政府信息,可能不会通知你们去采访。这也是上级的规定。比如中办和国办下发的关于规范会议和领导人政务活动安排里面规定领导人进行政务活动和会议的时候,要尽量的减少媒体记者人数,所以这是矛盾的。如果说公平对待,任何一个政务活动,可能在场这么多媒体都要去参加。但是按照中办、国办规定,政务活动要减少媒体记者人数的要求,经常就是新华社、人民报两家。我们增加了政务活动里面有媒体关注的新闻或者重大政务信息要尽快的、及时、准确通过新闻发言人这种渠道告知所有的媒体。这实际上体现了我们对所有媒体及时、平等服务的想法。
突发事件里面,大家看第19条也都贯彻了这个思路。比如突发事件、事件现场需要控制和保护的时候,要划定采访区,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因为这个文件本身规定的是新闻发布工作,对新闻发言人工作做了一些工作,没有专门就保障记者采访做更信息规定,但是通过规定新闻发言人工作方式,也间接涉及到对记者服务的问题。所以我想大家从这里面仔细研究的话,也能找到有利于我们开展工作的依据。
记者:我是中国日报的记者,想问一下关于设立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的问题,新闻助理是专职的做新闻发布这块吗?因为其实就我们自己实际操作来说,因为不同媒体有不同的自己采访方面的需求。不管事无大小就去找新闻发言人,也不是特别合适,更重要的是有一个强的新闻办公室的话,我们并不一定要找到新闻发言人拿到答案,而只要说有一个部门可以接触的,能够得到我们想要的回答。就这个问题想问一下,助理这块的话,比如大部制后,一个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大概会设几个助理来配合记者的工作?
另外还有一个,名单大概什么时候能发布?就是发言人名单,包括办公室成员名单?
黎军: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请苏主任回答。这次这个办法确实从第7条到第8条是在全市首次提出了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这么一个要求。其中明确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授权确定一个新闻发言人,同时第8条还要求要配备相应的新闻助理,组成本机关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专门负责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所以这个是在全市第一次提出这个要求。提出这个要求目的主要是什么呢?就是希望通过这几条规定体现我们对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视,从人员上,从机构里、从职责上,明确各级新闻机关新闻发布的责任。从而保证各个部门把新闻发布工作纳入日常事务当中,改变原来把新闻发布工作当做附属工作,可做可不做,做好做好一个样的局面。我们设立新闻办公室也好、新闻发言人、新闻助理也好,其实都是在现有机关编制、人员基础上来担任,也就是说我们没有增加新的编制、机构、人员,就是由现任相关人员担任。这个办法还要求了一点,就是在全市重要工作、重要活动临时机构里面也要相应指定新闻发言人。确立了一个工作机制,并没有增加新的编制人员。这个办法对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几个方面的职责也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我们也将根据办法,以办法实施为契机,对新闻发言人以及新闻助理队伍的建设和培训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同时切实推进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正常开展。谢谢!
苏会军:我简单回答第二个问题,关于发言人名单,过去建立的新闻发言人队伍,名单是公布过的,但是这次大部门制改革,人员变动很大,我们之所以安排在12月1日才实施,也跟这个有关系。既有一个准备过程,立法规定都是这么做的,同时也考虑到大部门改革。局一级领导已经定了,三定方案也刚刚公布,每个处室负责人都在调整过程中,所以我们名单应该稍晚一点。我们已经发了通知,要各个单位把负责人、助理的名单报给我们。文件正式规定的12月1日之前我们会公布这个名单。
记者:刚才已经提到了这个问题,中央媒体、省媒体、港澳媒体都深有体会,希望在工作当中信息披露能够更多一点,有关部门能够协调一下,要不然经常出现市委书记、市长的活动,这么重要的活动,我们媒体几乎都哑巴了。既然在第四章第15条提到这个问题,希望能够落到实处。谢谢!
宣柱锡:刚才我们有点像发布会,实际上也是座谈会,非常感谢大家的参与。我在市委宣传部工作,忍不住还是想把记者们当成自家人。今天既然又是座谈会,又是发布会。宣传部是有关舆论导向,我就忍不住想提点希望,希望今天这个会大家如果报道的话,我个人有一些想法,仅供大家参考,我想对于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的报道,我相信大家都有兴趣。以前也有不少媒体报道过,大家可能也都出于好意,有些报道把我们《办法》抬得很高,说什么全国首创等等,实际上也给我们深圳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也造成了压力。我想我们推出这个办法大家能不能从这几个角度考虑:
第一,我们深圳的《办法》是实实在在推进新闻发布工作。大家可以认真看一下这些条文,可能从法律上或者从文采上不一定是全国最好、最漂亮的,看起来让各位一看就非常激动的,拍案叫绝的。但是它里面的每一条都是我们经过努力能够做到的,我们起草这个办法整个过程中,我们不想哗众取宠。有些我们的同行,内地的同行在当地新闻发布工作办法中提出过,他就要求本地新闻发言人不得拒绝任何媒体的采访。我们说我们深圳能不能有这一条呢?内地很多边远的地方已经做出了这样的规定。我们不行。我们跟同行交流,你们怎么能做出这样的规定了?因为发言人,任何媒体采访你,你都无条件接受的话,这个工作量非常大。他们告诉我们,我们一年到头没几个记者。在深圳媒体非常多、记者也非常活跃,所以如果我们做出类似这样的规定,可能我们记者会很欢迎、会很兴奋,但是实际上我们有关部门做不到。类似这样的哗众取宠的东西,大家可以在我们办法里看看,是很少的,几乎没有,就是实实在在推进这项工作。这是一个我希望引起大家关注的。
第二,我们办法各方面规定还是讲究平衡和稳妥。我们在《办法》里除了规定新闻发言人工作、新闻发言人助理工作、新闻发布制度之外,对于参与舆论的相关方的都做了统筹的考虑。《办法》第1条除了说要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府之外,还提到了其他的参与舆论的各方,要保障新闻记者采访政府机关合法权益。要促进和保障媒体的舆论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参与权、知情权。尽量是平衡、稳妥对各方面权益都有保护,对发言人本身的权益也有保护。比如有些发言人说按照程序发言了,但是被有些媒体或者网络歪曲怎么办?对发言人遇到相关情况,也有一条保护的,比如留有证据,主管机关替你说话。
第三,《办法》起草过程中贯彻了深圳舆论引导一贯理念,“辅政亲民”。“辅政”就是帮助政府更好施政,亲民就是帮助市民更好的解决问题。回答媒体和百姓关注的问题。整个制度设计中,我们没有把新闻发言人作为单独职位,整个新闻发布制度紧紧依托在行政框架内,包括问责等等,都没有说单独设一条,这样就保证了新闻发布制度、我们的新闻发言人跟政府行政机关业务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通过舆论可以促进业务工作,也可以通过舆论帮助改进业务当中出现的问题。这是第三个可以报道的切入点。
第四,在我们整个制度中特别强调要通过各种机制保证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刚才大家都比较集中问了问责的问题。其实这里面还有很多包括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什么这么强调行政首长负责,也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把新闻发布紧紧的跟行政机关业务工作联系在一起。新闻发布工作的成败就是你这个机关业务工作的成败,只有提到这样一个高度,也自然对我们媒体的服务才能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从我们起草调研来说,这几个角度提供给大家,请大家在报道的时候能够参考。刚才大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里面,我感觉除了针对新闻发布工作办法一些探讨之外,还表现出各位记者对我们新闻发言人、对这项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期待。我们实际上心情跟大家是一样的,比如说记者采访时间的要求。我们大家都很苦恼,提出一个采访申请,有关部门没有及时给大家回答。我们也试图在起草过程中,曾经试图把这一条加在里面,我们也找到了依据。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面,普通的市民去查询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的时候,他的规定是能够当场答复的就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媒体提出的采访申请,能不能给予当场答复,接受还是不接受呢?我们觉得从道理上说是可以的,是行得通的,但是我们跟有关部门讨论过程中,大家都反映根据我们现在的机制、机构设置,我们没有人能够在当天就能够做出接受你采访或者不接受你采访的答复,如果我们做了这样的规定,可能媒体就用这个来要求我们部门,反而不利于我们工作开展。所以在几次讨论中这一条规定,有的时候又恢复上去了,再讨论一下又拿掉了。有的时候改成了当天,有的时候又改成了三天,有的时候又改成一星期,有的时候再改成24小时。但是最后我们考虑到操作上还有困难,所以就实事求是没有把这一条进到规定里。我相信以后补充办法、其他规定会把这一条吸收。时间的问题,需要时间去解决。
同样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我感到今天与大家交流富有成效,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能够一如既往地得到在座各位的大力支持按照惯例,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全程实录和相关背景资料都将在深圳政府在线新闻发布栏目发布。(文章来源:深圳市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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