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0年12月11日新闻发布会
2020年12月1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发布2项内容:一是证监会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二是证监会就《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上详见官网要闻、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证监会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部署,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我会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经过多年发展,上市公司逐步建立起相对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公司治理制度,为国内各类企业提供了良好示范。但是,近段时间来,部分上市公司因治理失效、管控失灵、运作失序等引发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造假、操纵并购等严重问题,凸显出上市公司治理不科学、不平衡的情况仍然存在,反映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法定职责落实不到位、上市公司决策管理不科学、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深层次问题。
在新形势下开展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内在要求,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力抓手。通过2年努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使上市公司治理整体水平得到提高,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专项行动聚焦三个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强化公司治理内生动力,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督促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将整改薄弱问题和提升治理水平结合起来,以整改促提升,不断增强上市公司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识,形成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二是健全公司治理制度规则,进一步落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强化上市公司长期激励机制。三是构建公司治理良好生态,抓好“关键少数”培训,加大先进典型的宣传,增进认知认同、凝聚市场共识,营造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良好氛围。
上市公司自查自纠是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环节。希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认真对待、深入自查、如实反馈、有效整改,牢牢守住公司治理底线,积极践行最佳实践,切实推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整体水平有效提升。
二、证监会就《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和责任追究,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第82号令)《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2号令),证监会对2012年发布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将网络安全事件责任主体限定为提供证券期货相关服务的机构。网络安全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为: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承担上述公共职能的下属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提供证券期货相关服务的下属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是明确了对证券期货服务机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第82号令)《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我会规章,将证券期货服务机构明确为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保障责任主体,网络安全事件相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存在人为责任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交说明材料,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三是与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相同的用语。为与《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表述保持一致,此次起草工作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改为《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
四是对信息系统进行了统一分类。按照信息系统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对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程度,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的信息系统由高到低分为五类,即五类系统、四类系统、三类系统、二类系统和一类系统。
五是增加了定量描述系统服务能力异常的方法。根据交易撮合类系统、行情计算发布类系统、结算类系统、开户类系统、网站类系统等提供的服务的差异性,给出了服务能力异常计算公式,从而可以定量描述系统服务能力异常情况。
六是提出了统一的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方法。结合信息系统类别和信息系统服务能力异常,提出了统一的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方法。同时,对于数据泄露、结算金额差错、发布不良信息等网络安全事件,依据数据量和影响程度提出了定级标准。
七是完善了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流程。增加了通过事件报送平台报告事件情况;考虑到事件发生时,很难判断是否会进一步恶化,要求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可能构成网络安全事件的,都应当立即报告;要求机构对事件初步定级、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事件处置情况,直至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其他网络安全事件第一次上报后,无须持续上报事件处置情况,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八是网络安全事件处罚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对于存在明显过错、疏忽且社会影响较大的网络安全事件,可酌情提高事件定级;从鼓励行业自主创新、网络安全事件实际影响、尽职免责等角度出发,对未发现明显过错、疏忽且不良影响较小的网络安全事件,可酌情从轻分级或不认定为网络安全事件。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订并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
问:近期,国务院金融委提出要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请问证监会对进一步优化退市制度有何考虑?关于退市制度安排、细则的进展情况如何?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强调要完善退市制度,强化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全局出发,全面梳理分析上市公司退市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科创板、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退市中存在的问题,在六个方面进一步提出改革措施,即: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强化交易所退市实施的主体责任、强化退市监管力度、优化投资者保护机制,拟在全市场开展退市制度改革。目前,两所正在修订退市相关规则,拟于近期公开征求意见。
问:有媒体报道,近期科创板、创业板接连出现多家企业被暂缓的情形,沪深交易所排队审核企业高达500多家,释放出IPO收紧的信号,请问证监会对此如何评论?
答:发展直接融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使命。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明显加速,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成功落地,创业板、新三板等一批重大改革相继推出,直接融资呈现加快发展的积极态势。截至2020年9月末,直接融资存量达到79.8万亿元,约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29%。其中,“十三五”时期,新增直接融资38.9万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32%。
IPO是直接融资的入口,我会高度重视IPO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意义。近期部分企业被暂缓,据我们了解,是交易所依法依规做出的决定,并不存在刻意收紧IPO的情况。同时,拟上市企业应遵守资本市场各项制度规定,努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共同致力于构建高质量的上市公司群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