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0年9月18日新闻发布会
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发布八项内容:一是关于吴某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王府井”股票案的通报;二是证监会就《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三是证监会就《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四是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五是证监会与公安部联合召开上市公司相关主体涉嫌财务造假等证券犯罪案件部署会;六是证监会发布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七是证监会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股市黑嘴”“非法荐股”“场外配资”及相关“黑群”“黑APP”;八是资本市场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以上内容详见官网要闻、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栏目)。
一、关于吴某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王府井”股票案的通报
2020年6月9日晚,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公告获得免税品经营资质。交易监控发现部分账户在公告前大量买入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我会迅速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目前案件已调查完毕。
调查发现,吴某某等人在重大事件公告前获取内幕信息并大量买入“王府井”股票,获利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内幕交易。我会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顽疾”,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显著提高了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我会将全面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面化、立体式的追责体系,持续加大对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证监会就《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行为,加强内幕交易综合防控,中国证监会对2011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完善标题。考虑到上市公司已经普遍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重在完善和落实,将标题修订为“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二是落实新《证券法》规定。根据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三是压实上市公司防控内幕交易的主体责任。规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要求上市公司根据重大事项的变化及时补充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四是强化证券交易所在内幕交易防控方面的职责。授权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信息及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享。五是明确中介机构的配合义务。要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进一步修订并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
三、证监会就《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我会对《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全称拟调整为《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九条,主要修订以下内容:一是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取消证券评级业务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二是鼓励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三是完善证券评级业务规则;四是增加独立性要求并专章规定;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并专章规定;六是强化自律管理职能;七是增加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八是提高证券评级业务违法违规成本。
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四、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结合新《证券法》相关规定,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修订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是与新《证券法》等规则衔接,完善相关条款及表述。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和内幕信息管理。三是取消月度经营数据的披露要求,取消中期报告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
考虑到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为做好机构监管和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证监会于2009年发布了《规定》,从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对上市证券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整体来看,《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特别是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有效增强,原《规定》中的部分条款有必要予以调整完善。
本次修订,在保留《规定》基本内容的前提下,针对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进行了收放结合的局部调整:一方面,落实新《证券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上市证券公司负担,取消了月度经营数据和中期报告涵盖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使得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频率和内容与包括银行等在内的其他上市公司保持一致;精简了行政审批事项,更新了信息披露要求,使之与最新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再度强化了证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要求,补充完善了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应及时披露的相关事项等。
整体而言,本次修订提升了《规定》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完善了上市券商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频率的公平性要求,同时兼顾其“证券公司”属性,强化了信息披露内容的针对性要求,有利于上市证券公司依法健康发展。
五、证监会与公安部联合召开上市公司相关主体涉嫌财务造假等证券犯罪案件部署会
近日,证监会稽查部门与公安经侦部门在深圳联合召开上市公司相关主体涉嫌财务造假等证券犯罪案件部署会,对13起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办工作进行部署。这是监管执法机关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要求,进一步强化行政刑事执法协作,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举措。广东、湖北、辽宁等地办案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最高检相关部门应邀参会。
13起案件涵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隐瞒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操控上市公司违规向关联方无偿提供巨额资金、担保,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以及与财务造假伴生的伪造金融票证、挪用资金等其他经济犯罪。有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多次被罚,有的涉嫌多种犯罪,有的多年造假。今年以来(截至8月底),我会已对43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占同期新增立案案件的30%;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主体的犯罪案件20起。
会议要求,案件承办单位要立足净化市场生态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大局,抓紧推进案件办理。一要突出重点,科学调配执法资源;二要强化协作,全面优化行政刑事执法协作机制;三要优势互补,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个优势;四要防范风险,主动研判、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下一步,证监会将协同公安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资本市场欺诈、造假等恶性违法犯罪的总体要求,多措并举,切实加大违法成本,提升执法威慑,净化市场生态,为促进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六、证监会发布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目前,除暴风集团等3家公司外,沪深两市共有3,847家公司披露了年度财务报告。已披露年报的公司中,274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否定意见1家、无法表示意见45家、保留意见126家、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102家。
新冠肺炎疫情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审计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118家公司经申请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其中117家公司已披露年报,*ST凯迪向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9月30日前披露年报。
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共抽样审阅了924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年报审阅发现,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整体质量较好,但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准则理解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主要包括:对金融资产、股权投资等分类不恰当,收入确认时点、合并报表范围判断不合理,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减值估计不谨慎,资产负债流动性和现金流量列报不正确,重大交易和事项披露不充分等。
针对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述问题,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发布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引导市场关注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问题和相关风险,传递监管理念。二是收集整理系统内各单位一线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加强沟通交流,统一监管标准。三是对于上市公司在执行中存在争议的会计核算与财务信息披露问题,尽快形成监管口径,同时以案例的形式,指导市场实践。四是重点关注新准则、新业态下面临的会计处理问题,加强技术指导。
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不断提高自身对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理解和应用水平,及时发现并改正财务报告编制中存在的错误,稳妥做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不断提升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七、证监会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股市黑嘴”“非法荐股”“场外配资”及相关“黑群”“黑APP”
“股市黑嘴”“非法荐股”“场外配资”等违法活动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对此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坚决持续予以打击。近期,舆论反映上述违法活动开始抬头,依托“黑群”“黑APP”展业,手段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投资者容易上当受骗。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部署派出机构启动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对相关黑色产业链重拳出击,重点打击以下几类违法活动:
一、“股市黑嘴”:是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影响股票价格,甚至操纵市场等牟取非法利益的机构和个人。其行为模式主要包括编造传播证券虚假信息、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根据《证券法》规定,上述行为分别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及操纵证券市场等。
二、“非法荐股”:是指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行为模式主要包括网络直播荐股、微博微信荐股、软件荐股、培训荐股等。根据《证券法》规定,上述行为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三、“场外配资”:是指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行为模式主要包括系统分仓、出借账户、虚盘配资、点买配资等。根据《证券法》规定,从事“场外配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从事虚盘配资则可能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黑群”“黑APP”:不法分子为开展上述违法活动,借助微信、QQ、微博等工具创建群聊,或开发上线APP等,用于宣传、引流或招揽客户,甚至直接从事相关违法活动。根据《证券法》规定,“黑群”“黑APP”等传播媒介也可能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等。
专项整治期间,证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大力清理网络和媒体违法信息,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在此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对各类“股市黑嘴”“非法荐股”“场外配资”提高防范意识,避免侥幸心理,自觉远离违法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八、资本市场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为方便投资者查询资本市场相关主体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证监会开发建设了资本市场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于近日正式上线运行,网址为:eid.csrc.gov.cn。投资者可通过该平台免费查询首次公开发行企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
问:请问证券代表人诉讼进展如何?是否可以确定首家可能被诉讼的公司?
答:证监会高度重视证券集体诉讼工作,成立会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指导投保机构抓紧推进相关工作。一是统筹推进制度建设。积极配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证券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并于司法解释发布当天,证监会同步发布了配套规定和投保机构业务规则,为开展诉讼实践做好制度准备。二是研究论证案件选取考虑因素。充分听取各级法院、地方政府、律师、专家学者、投资者等意见建议,普遍认为应将财务造假类案件作为重点考虑的案件类型,特别是违法行为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可操作性强等案件。三是做实做细实践准备。试点初期拟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诉讼主体,负责参加代表人诉讼,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负责损失测算等后台支持工作。目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健全了管理机制,建立了选案决策机制,细化了案件评估标准,完善了技术系统,聘请了多名公益律师,开展了诉讼模拟演练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问:请介绍一下今年上半年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情况。
答: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科创板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了一定影响,但总体仍表现出较高的成长性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半年报财务数据显示,174家科创板公司营业收入合计831亿元,同比增长2%,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合计105亿元,同比增长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