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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新闻发布会通报卫生行业商业贿赂典型案件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scio.gov.cn   2006-11-10   来源: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卫生部通报卫生行业商业贿赂典型案件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2005年下半年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和卫生部的安排,在各地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查处了一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全国卫生系统配合纪检监察、检察、工商等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790件,涉案金额超过5,700万元。已被刑事处理230人,党纪政纪处理和其他处理266人。分析已查结的396件案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件主要发生在药品采购、设备采购、卫生材料采购方面,占案件总数的89.9%。二是案件涉及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医疗机构的领导干部、行政科室和临床科室负责人,还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事业单位的干部。三是商业贿赂行为较为隐蔽,方式和手段多样。四是在招标采购、基建维修活动中的商业贿赂涉案金额较大。比较典型的案件有:

    1、福建省南平市卫生局原局长李某某及其配偶危某某受贿案。1993年至2004年期间, 李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邵武市立医院院长、南平市第一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多人贿赂的款物共计人民币57.9724万元、美元2.75万元、英镑0.63万元及金器5件。危某某系南平市第一医院护士,帮助李某某转达行贿人的请托事项,并与李某某共同收受贿赂的款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美元2.75万元、英镑0.63万元及价值人民币4.9771万元的物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局原局长余某某受贿贪污案。在1997年3月至2005年春节前,余某某利用担任海州区医院院长及区卫生局长职务之便,在建筑工程、办公楼装修等项目中,为他人谋利,收受回扣9.83万元,贪污公款1.23万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3、四川省乐山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邱某某和该院设备科原科长康某某受贿案。2002年至2003年,两人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医药公司联系洽谈购置大型医疗设备中,邱决定以70万美元从某公司购进设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某的3万美元。康某某在与三家公司订购设备中,收受贿赂2000美元及人民币19万元。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定二人为自首,均予以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4、辽宁省抚顺市中心医院徐某某受贿案。徐某某1995年至2004年在担任医院人事科和器械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录用职工及购买卫生材料过程中收取好处费18次,总计38.81万元;另有108.42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没收其个人财产5万元。

    5、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原主任王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988年至2005年王某某在担任该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7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80.8198万元。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三项重要任务之一。通过查办案件,一方面可以惩处极少数严重的违法违纪人员,增强警示教育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自查自纠工作深入开展,有利于查找和堵塞制度、管理等方面的漏洞,有利于建立长效机制。

    卫生部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综合协调办案力量,认真梳理案件线索,积极稳妥地加大查办案件力度。要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的联系,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性质严重、情节恶劣而又拒不自查自纠的案件;坚决查处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后仍然顶风违法违纪收受贿赂的案件,发现一起就要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同时,要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卫生部公布2006年10月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卫生部10日公布2006年10月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2006年10月,全国(不含港澳台)共报告甲、乙类传染病发病325886例,死亡714例;与上月比较,发病减少28760例,死亡减少104例。

    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肺结核、乙型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梅毒、淋病,共占报告发病总数的87.05%;与上月比较,居前五位的病种未变化,前五位病种报告发病数占报告发病总数的比例无变化。

    报告死亡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狂犬病、肺结核、艾滋病、乙型肝炎、新生儿破伤风,共占报告死亡总数的91.74%;与上月相比,居前五位的病种数前四位未变化,新生儿破伤风替代流行性乙型脑膜炎进入前五位,前五位病种报告发病数占报告发病总数的百分比增加1.28个百分点。除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脊髓灰质炎和白喉无发病、死亡报告外,其余22种甲、乙类传染病均有报告。

    本月除丝虫病外,其它9种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114111例,死亡7例;与上月相比,发病增加5912例,死亡无变化。报告发病数居前三位的病种为: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感冒,共占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7.76%。与上月比较,居前三位的病种前两种未变化,流行性感冒替代急性出血性结膜炎进入前三位,前三位病种报告发病数占报告发病总数的百分比增加0.32个百分点。

    附件:2006年10月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表.doc

    卫生部要求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为提高医院工作透明度,加强医院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院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院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院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诚信行医,和谐医患关系,不断满足群众就医需求,卫生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本着维护患者的根本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促进医院科学发展的原则,把医院院务公开作为医疗机构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全国全面推行。《指导意见》要求,到2008年底前,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实现医院院务公开。

    《指导意见》规定,要将医院的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价格信息、行业作风建设情况向社会公开;要将医院的收费信息向患者公开,为门诊病人提供费用清单,对住院病人实行费用“每日清”制度,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要向内部职工公开医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情况,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岗位设置、岗位评聘、解聘、辞聘的标准及程序,薪酬体系,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投诉信箱、电话,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医院院务公开要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条件,采取便利、快捷、有效的形式,积极主动地实行医院院务公开,包括在门诊、病房以及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对外公开;通过院内局域网、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对外公开;通过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院务公开投诉信箱对外公开等。医院院务对内公开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协调、监督作用,可以采用院务公开栏、院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职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积极探索卫生政务公开和医院院务公开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院务公开的评估体系,把院务公开列为对医院考核评优和日常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院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对院务公开工作取得成绩的,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院务公开工作中公开形式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的,应责成有关医院限期整改;对故意弄虚作假,欺瞒群众的,一经查实,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目前,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高度重视院务公开工作,积极主动地探索新形势新方式。卫生部将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工作较突出的省(区、市)作为示范点,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和受到人民群众欢迎的好的做法,进一步大力推进卫生系统的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工作。

    
[责任编辑:徐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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