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介绍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情况吹风会。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贾楠介绍说,《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于7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近日将以国务院令予以发布,2018年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摸清我国最新家底和国力,把握经济发展新变化和新特征,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依法普查、依法治统,提升统计能力的重大实践。
贾楠表示,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这次修改仅对原条例中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以及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的条款作了必要调整,对其他内容不作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有关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
二是适当调整有关经济普查方法的规定。
三是修改有关经济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的规定。
此外,为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对原条例相关规定作了调整:一是增加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规定;二是调整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将原条例中的“工商、质检”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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